患者就医享有哪些权利等3则
2002-04-29
北京的方老先生在给我刊的来信中说:他听说患者看病享有知情权,但不知什么叫知情权,患者还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患者在就医时享有如下权利:
生命权
即危急患者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未停止的情况下,有生存权和心脏、呼吸、脑电波瞬间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医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采取急救措施。
身体完整权
患者对自己的肢体、器官、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不得随意处理。
健康权
患者拥有生理和心理健康权,帮助患者恢复身心健康是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平等的医疗权
任何患者在就医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有权得到基本、合理的诊治和护理。
疾病的认知权
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权。
知情同意权
患者有权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权,以便决定同意还是拒绝。
保护隐私权
患者及其家属给医生讲述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医护人员要守口如瓶。对于会给患者带来恶性刺激,甚至使其绝望的病情,医生也应保密。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
精神病人对自身的某些行为可不负法律责任,或当患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时,患者有权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同时有权得到各种福利保障。
患者诉讼权
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
患者的求偿权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或事故时,患者及其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
儿童造成的巨额电话费,
电信局有无责任
最近的一个月,单女士8岁的女儿不断地拨打电视上的观众热线和点歌热线,造成了巨额电话费。对于这样的巨额电话费,电信局是否可以完全不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专门对“电信服务”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范要求:“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通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其中的巨额电信费用,是指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条例还规定:电信用户对交纳的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因此,单女士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电信局对巨额电话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拒收判决书,
判决是否有效
最近,张先生在法院打官司。法官宣判后,他认为判决不公,对判决不服,就拒绝接收判决书,也没有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张先生想知道,拒收判决书,判决还有效吗?
法院的判决书是否生效并不以张先生是否愿意接受为标准。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及在宣判笔录上记明等多种方法送达。所以,采取不签收判决书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拒收后会因超过上诉的时间而失去上诉的机会。若对判决不服,可在上诉时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