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民间收藏与法的问题
2001-06-14四川泸州:赵世荣
四川泸州:赵世荣
要讲清民间收藏与法的问题,首先得从收藏说起。
什么是收藏?收藏是指将具有一定意义和价值的分散之物聚集保藏的行为和活动。根据收藏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国家收藏和民间收藏。国家收藏包括国家博物馆,各省、市、地、县博物馆,图书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收藏。民间收藏包括私人收藏和非国有的社会团体、组织的收藏。根据收藏客体对象的性质不同又分为文物和“非文物”两类。民间收藏必然会经常遇到一个词汇——文物。这个词汇让许多收藏爱好者既喜欢又害怕。
那么,什么是文物呢?文物是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水下的历史文化遗产、遗物。文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根据文物的存在方式,可以把文物分为固定性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非固定性的可移动文物。根据文物的年限,可以把文物分为古代文物、近现代文物和当代文物。根据文物的承继关系或者流传关系,可以把文物分为出土文物(包括出水文物,下同)和传世文物。传世文物还可以分为不可移动传世文物和可移动传世文物。根据文物的珍贵程度,可以把文物分为不同的等级。由此看出,文物的范畴是非常广泛的,凡具有一定科学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文化遗产均可称为文物。
文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制定,其宗旨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防止和惩罚破坏、盗掘、偷窃、走私文物等行为和现象,从而达到有效保护和利用文物的目的。防止与惩罚,保护和利用两者的次序和轻重缓急是不能颠倒的,绝不能为惩罚而惩罚。防止与惩罚仅仅是手段,保护和利用才是最根本的目的。所以,我们的法律、法规的重点和核心应该放在有利于保护和利用文物方面。然而,现行的文物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十分不利于民间收藏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真正地保护和利用文物。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政策具有垄断性,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这些政策和规定在理论上和实际上否认民间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合法性,造成官方购买文物合法,民间私人购买文物非法的局面。出现外国人可以购买中国文物,中国人却不能购买中国文物;官方出售文物给外国人合法,民间私人出售文物给外国人非法等不合情理的现象。
二、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私人购买、收藏、出售文物的有关规定,实质是否认文物的商品属性和文物的多面性。文物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实际上成为一种商品。文物不仅具有一般商品的基本属性,而且具有一般商品所不具有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文物具有历史性。一般说来,文物都具有悠久的历史,能够反映历史上某一个时期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社会生活状况,如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民风民俗等。2.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文物是历史上某一个时期的特定产物,已经不能再生产和制造,损失一件就少一件。而一般商品还可以继续生产、制造。3.文物具有价值变更性。文物作为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原本为一般商品的东西,其价值随时间等因素的变化而产生变化。文物作为特殊的商品,它也是由一般商品变化而来的。这种变化是自然产生的,对于继承人或持有者而言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文物的特殊性往往使某一具体的文物显得异常的宝贵,因而成为我们必须切实加以保护的理由,但是,这绝不是对购买、收藏和出售文物太多限定的理由。那么,为什么购买、收藏、出售文物在理论上是合法的,而在实际上却常常是违法的呢?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文物具有多面性,就是说文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从客观现实的角度看,它是产品;从《继承法》的角度看,它是财产(遗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是商品;从《保护法》的角度看,它是文物。显然,这里产品、财产、商品、文物是同一样东西。其二,继承的文物是否合法缺少法律认定。当继承的文物进入流通时,实际上违反了现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而《宪法》、《继承法》保护的是私人继承的合法财产,并没有规定要保护私人继承的“合法文物”。这种概念上的模糊就是症结所在。
文物作为商品,是一般性和特殊性高度统一的结合体。只看一点而不及其余;只肯定事物的一个方面而否定事物的其他方面;只肯定事物的特殊性而否定事物的一般性。这是现行《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不合理的根本原因。
三、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无法可依,是当前民间收藏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由于现行文物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规定,造成了许多不利于真正地保护和利用文物、不利于发展民间收藏事业的行为和现象,甚至让有的人钻了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假借保护文物之名巧取豪夺、敲诈勒索。
对购买、收藏、出售文物太多限定,会造成大量文物废弃和损坏。据《古玩市场今昔考》载:西北地区的许多农民,用出土的新石器时期的彩陶罐装水、喂鸡、当尿壶;用长城砖、汉代空心画像砖垒猪圈;用殷商青铜器储存种子或装水;用宋元瓷罐装油盐酱醋。如此种种,不一而足。文物遭受废弃或者贱作它用的情况不仅仅是西北地区才有,全国各地都出现过,只不过其数量和规模有所不同罢了。如果对现行文物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合理规定不加以调整、修改、完善,那么文物遭受废弃、损坏等现象还会继续存在和发生甚至加剧。这对于真正热受文物、珍惜祖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人们来说,将是非常痛心和不愿看到的。
对私人出售、收藏、购买文物太多限定不利于发现珍贵文物。现行文物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某些规定否认文物也是商品的事实,也实际上否认了民间收藏和民间文物市场的合理性。私人持有的文物如果没有了市场,不允许交易,那么再珍贵的文物也等于一钱不值。政策和法规只许公家买卖文物的垄断性经营,造成文物的收购价格大大低于民间交易的“黑市”价格,更低于国际市场的交易价格。这样会出现什么结果呢?首先,市场规律迫使一部分文物持有者进行暗中交易,这就形成了民间收藏中的所谓非法文物市场——“黑市”。其次,迫使一部分文物持有者效仿古人,采取秘藏的办法。而秘藏则可能使一些珍贵文物与我们这一代或几代人无缘相识,甚至造成最终消失。再次,促使极少数人铤而走险撞红灯,真正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走私文物。
可喜的是民间收藏和文物市场已经冲破或者正在突破一些禁限,民间收藏较之20年前有了很大的发展。民间收藏与国家收藏相结合,文物市场国家、集体和个人经营相结合,这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有利于真正地保护和利用文物。我们已经看到,文物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差价正在逐渐缩小,有些文物的国内市场价格甚至超过了国际市场的价格,许多国外的藏家纷纷选送珍藏品参与国内的艺术品拍卖,许多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重又回到祖国。试想,当文物的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趋于接近、持平、甚至超越时,还有谁会冒险走私文物呢?!
四、关于出土文物问题。出土文物是相对于传世文物而言的。出土文物与传世文物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承继关系不明确或不可考。相对于出土文物而言,传世文物也可能重新埋藏入土,转化为“非传世文物”。两者在“文物”这一概念上是没有本质区别的。但无论如何,限定私人购买、收藏、出售出土文物与限定私人购买、收藏、出售传世文物客观上所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所以,出土文物的归属问题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民间收藏中实际上早就存在着相当大一部分出土文物,过去如此,现在仍然如此。最重要的是如何防止出土文物流失和被损坏。从保护和利用文物的角度看,放宽民间收藏文物的范围是有利无害的,也是合理的,大量的事实也已证明了这一点。总之,民间收藏文物与破坏、盗掘、偷窃、走私文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法律法规不可等同视之。民间收藏文物具有合理性,应该合法化。
综上所述,现行文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合理性,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和利用文物,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无数收藏家、文物爱好者和持有者的利益,挫伤了他们自觉自主保护和研究文物的热情。不仅有碍于民间收藏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有碍于文物经营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合理格局的最终形成及文物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最后,本文借孙轶青先生的一段话为结束语:让文物、古玩在合理的政策范围内物畅其流,自由贸易,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已成为当今刻不容缓,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责编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