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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十七条协议”

2001-06-13周爱明

中国西藏 2001年3期
关键词:中央人民政府昌都达赖喇嘛

袁 莎 周爱明

今年的5月23日是西藏和平解放协议签定50周年,发生在半个世纪以前的这一历史事件,对西藏社会发展进程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同样不容置疑的,还有“十七条协议”产生的合法性,以及协议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尽管至今仍有人一再地想否定“十七条协议”,但事实和真相总是以自己朴素的色彩匡正谬误。

在涉及本文主题之前,笔者还想就所谓的“西藏问题”说上两句。虽然这并不是本篇文章的主旨。但是,认清“西藏问题”的实质,对于阅读全文会有帮助。“西藏问题”就是所谓的“西藏的地位问题”,这个问题的现实状况是,迄今为止,联合国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里既有西藏与祖国关系的历史渊源,也有“十七条协议”所表述的两者关系的法律地位。中国历史上没有“西藏问题”,它的产生完全是19世纪后以英、美为首的帝国主义国家干涉中国内政,直接插手西藏事务的结果,是各种分裂中国势力为其在中国的利益侵略西藏的产物。

如今的所谓“西藏问题”,既不是宗教问题,也不是人权问题,更不是文化问题,而是西方用以分裂、遏制中国,达赖喇嘛用以挟洋自重、分裂祖国的幌子。如果没有西方反华势力的插手,“西藏问题”剩下的只是达赖喇嘛问题。当1989年达赖喇嘛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一个公园里提出要与中央谈判时,一位境外记者很快报道了这个消息,并认为双方谈判的基础只能回到“十七条协议”上。

“十七条协议是被迫签订的”: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弥天大谎

1959年3月达赖喇嘛逃亡印度以来,就一直坚持说,“十七条协议”是被迫签订的。在他自己的传记中,提到“十七条协议”,似乎协议签订前他毫不知晓。事实恰恰相反,据土登丹达(西藏地方政府和谈代表,协议签字人之一)著文说,1951年,昌都解放后,达赖喇嘛和噶厦(即原西藏地方政府)决定派阿沛·阿旺晋美率领的5人代表团前往北京谈判和平解放西藏问题。他和另一位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在出发前,达赖喇嘛在亚东召见了他们,亲口对他们说:“此去同中央政府谈判,必然会涉及西藏的归属问题。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个事实不可改变,要把这一点承认下来。”不仅如此,噶厦给每个代表颁发了一份盖有印章的全权证书,证书外面注明西藏全权代表的姓名及身份,里面写有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等内容,可答应每年向中央政府进贡,此外不得作任何许诺等字样。这表明,达赖喇嘛不仅知情:知道协议的底牌是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知道派遣的人员,而且掌握整个事件,因为事关他个人地位的巩固和未来的去向。

关于这段历史,许多当事人都记忆犹新。1950年5月,阿沛·阿旺晋美以增额噶伦出任昌都总管。走马上任前他向噶厦政府提出“如采取和谈方针,我请命出使与共产党方面进行和平谈判”。噶厦同意采纳阿沛的建议,认为“舍此上策,哪里去找更好的办法。”抵达昌都后,阿沛很快向噶厦报告了昌都的社情民意:“因时世浑浊,民不堪命”。建议“应停止进攻(指噶厦要求以收复失地为名进攻玉树一事),汉藏双方最好和平解决”。当年11月,阿沛等40余名在昌都的噶厦官员联名致信达赖喇嘛,建议派代表同中央进行和谈。当时送信的是金中·坚赞平措,他现在担任着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数日后,阿沛又派人从昌都给达赖喇嘛送去了第二封信,再次陈述他的主张。

11月17日,十四世达赖喇嘛亲政。不久,他和部分官员离开拉萨,来到与印度接壤的小镇亚东。达赖喇嘛出走拉萨的原因说法不一,这不排除一个月前人民解放军在昌都的军事行动给拉萨造成的惊慌。但真正的原因却不在此。因为在达赖喇嘛准备避居亚东前,阿沛送到的第一封信,已经清楚地转达了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意图:要求噶厦速派和谈代表赴京,并保证在达成协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不进驻拉萨;对达赖喇嘛的人身安全、西藏政教事业及贵族利益,保证不予侵犯。但是噶厦说,达赖喇嘛去亚东的计划是神前打卦抽签决定的,必须执行。这里,神谕成了一种遮掩真实目的的绝佳幌子。

1951年1月2日,达赖喇嘛到达亚东,并成立亚东噶厦,以待事态发展。期间,他们一面通过印度驻锡金大使致电印度政府,请求协助达赖喇嘛等至印度居住,一面保持与中央的联系。27日,达赖喇嘛派出的两位代表到达新德里,通过中国政府驻印度大使袁仲贤向中央转交了达赖喇嘛于18日致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的信件。

信中,达赖喇嘛报告了他亲政的情况及谋求西藏问题和平解决的愿望。信中说,“余此次受西藏全体人民热烈而诚恳的要求执政。余本年幼无能,而不负人民之愿望,于藏历十月八日接受人民之要求举行授权典礼。余执政后始悉中藏的感情恶化之状态,不甚歉咎。余虽无能,决定立志谋求和平达成人民之愿望。”他还提出派阿沛前往北京,如果阿沛等一时不能抵达,请允许他由印度再派阿沛的同事前往。

29日,中央复电袁仲贤转告达赖喇嘛,代表毛主席祝贺达赖活佛的执政,欢迎达赖活佛派代表去北京商谈和平解放西藏事宜,同意且欢迎加派经印度赴京的代表。根据这份由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代中央起草的电文,袁仲贤向达赖喇嘛的代表表示,“达赖活佛不应离开西藏。离开西藏不仅有碍和平解放西藏的商谈,且将丧失达赖原在西藏的地位”(引自《周恩来与西藏》,中国藏学出版社,P12)。

2月1日,袁仲贤通过一直在印度等待消息的两位代表,以复信方式向达赖喇嘛转述了中央的意见。两位代表称,与达赖喇嘛见面后,即可派人去北京。27日,达赖喇嘛决定派出和谈代表团赴北京进行谈判。首席代表为阿沛·阿旺晋美,代表为凯墨·索安旺堆、土登丹达、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

4月22日,阿沛·阿旺晋美、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三位代表从昌都由陆路抵达北京,另一路从印度经香港、广州的两位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土登丹达于26日到达北京。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和西藏地方政府5位全权代表,在北京正式开始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

在谈判中,西藏代表团还将有关重大问题随时向达赖喇嘛和亚东噶厦报告。不仅如此,据土登丹达介绍:"为了便于在返藏后让达赖了解谈判的详细情况,使他接受签订的协议,我们5名西藏谈判代表每次商量问题时,都注意请(达赖喇嘛的姐夫)尧西·彭措扎西参加。就这样,我们和中央的全权代表一起,于5月23日签订了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向全世界作了公布。我们西藏代表也立即发电报给达赖和噶厦,向他们报告十七条协议的内容。”(《<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前后》,载《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纪念西藏和平解放三十周年专辑》)

"十七条协议”:谋求和平解决的最终结果

与国外分裂势力所鼓吹的1951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力侵占西藏的说法相反,西藏问题完全是和平解决的。当时在西藏区内和国际上弥漫着一种分裂西藏的倾向,在这种背景下进行祖国的统一,是军事解决还是政治解决,中央提出了和平解决的主张,同时为和平解决作出了种种努力,“十七条协议”正是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最终结果。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在激烈进行,中国内地处于抗战吃紧的时候,西藏分裂势力认为这是谋求“独立”的大好时机。从西藏“外交局”的设立、慰问同盟国代表团的派出、组团参加泛亚洲会议,到派出商务代表团、策动七八驱汉事件,西藏分裂势力利用一切机会进行分裂活动。然而,众所周知,不管是英国、印度,抑或是美国,没有一个国家承认它的“独立”,于是一个个的“独立”图谋也就一个个破产。

到1949年下半年,面对新中国实现祖国领土统一的战略部署,国外反共反华势力加紧勾结西藏上层秘密活动,欲图进一步谋求“西藏独立”:摄政达扎等人与英人理查逊(印度驻拉萨代表)密谋策划,制作了“西藏独立宣言”,派出嘉乐顿珠和夏格巴·旺久顿典去联合国活动,寻求支持;理查逊、劳威尔·托马斯和达扎等又密谋成立“亲善代表团”,分别派往美国、英国、印度和尼泊尔4国请求援助“西藏独立”,与此同时,他们还派了一个代表团到北京,打算向中央解释并表明“独立”立场。各路代表都携带盖有达赖喇嘛和达扎印鉴的书信。

1950年1月14日,美国合众社公布了西藏地方政府“亲善使团”赴美英等国的目的。2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任何接待“亲善使团”的国家,将被视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怀抱敌意,并正式提出西藏地方当局应立刻派代表团来北京,进行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在此情况下,美、英等国先后拒绝了“亲善使团”的访问。

1951年2月,一群印度官员在一支很强的准军事部队的护卫下挺进到达旺的西藏寺院中心,声称那里是印度领土,驱逐了西藏的行政人员,对阿克塞钦和麦克马洪线以北地区的领土提出了挑衅性的要求。此时的中国政府与印度政府之间末曾订立过有关中印边界的任何条约和协定。如此种种,可以看出,国内、国际都有一股势力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企图阻拦西藏的解放和祖国的统一。

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

但是,中央政府对这个问题一直很清醒,那就是坚持和平解放西藏。毛泽东主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个月后就指出:“进军西藏宜早不宜迟”。但他在分析了西藏的历史、民族、宗教情况后又提出:采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才有利于消除长期历史形成的民族隔阂,符合藏民及爱国的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愿望。

1950年2月25日,志清法师(即密悟法师)进藏劝和,“要达赖本人或其代表赴北京协商解决西藏问题办法,或在进军中与我前线司令部谈判”,“我军进驻西藏的计划是坚定不移的,但可采取一切方法与达赖喇嘛进行谈判。”志清法师等前往西藏至金沙江边岗托,由于噶厦不准通行,直到昌都战役后才成行。

1950年7月,由达赖喇嘛长兄当才活佛和夏日仓活佛、先灵活佛等组成的青海寺院劝和团赴藏。行至藏北黑河受阻。到拉萨后,夏日仓、先灵二位活佛被软禁。

四川甘孜白利寺格达活佛,在当年红军长征路过甘孜时,曾任博巴(藏人)苏维埃政府副主席,与朱德总司令建立深厚友谊。 为使西藏早日和平解放,格达活佛主动致电朱德总司令请求入藏劝和,同年7月10日启程赴拉萨,24日至昌都受阻。8月22日,在昌都遇害。

劝和团一个个受阻,噶厦对中央的和谈倡议也迟迟不作回应,但中央政府并未丧失耐心。当年9月,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庆祝建国一周年大会报告中,再一次重申了和平解放西藏的主张:“人民解放军也决心去解放西藏人民,保卫中国边防。对于这个为祖国安全所必须的步骤,我们愿以和平谈判的方式求得实现。西藏的爱国人士对此已经表示欢迎,我们希望西藏地方当局不再迟疑,好使问题得到和平解决。”

事实表明,西藏地方当局在故意拖延时间,不与中央和谈。早在4月初,噶厦原拟派往北京“表明独立”立场的代表,至印度新德里和尼赫鲁会谈后,提出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派代表“赴港商谈”。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林伯渠复电:“你们的代表团是西藏地方政府派至中央人民政府商谈西藏地方事务的代表团,不能称为西藏派赴中国外交代表团,谈判的地点必须在北京。不能在香港。”

8月2日,周恩来总理电示驻印度大使馆申健代办,对这个西藏代表团阐明了中央政府的方针:西藏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我不能承认该代表团为西藏之外交代表,但可承认其为西藏地方政府或西藏民族的代表,并同意其以此身份和中央人民政府商谈和平解放西藏问题,此谈判应在北京举行”。

8月19日,周恩来总理再次致电申健代办“……印度政府承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并经过其驻北京大使表示印度政府对西藏从来没有,现在也没有任何政治或领土野心,并说其他国家也不会干涉西藏……印度政府曾向我大使馆表示甚愿我西藏代表团早日到达北京,并闻英国政府已撤消其拒发签证的决定(6月5日当该代表团准备由加尔各答搭机经香港去北京谈判,英国临时取消了签证,致使他们未能成行)。如此,西藏代表团更可早日动身……你们以极关心和极友好的态度助其早日成行,并予以很好招待为要。”

袁仲贤大使到印度任职不久,两次催促滞留印度的西藏代表前往北京,告诉他们务于9月20日前到达,如果不能按时前往,一切后果由代表团负责。9月23日,又告诉他们原定的期限已过,人民解放军将按计划行动,发生的后果由他们负责。

10月6日,在几路劝和团受阻和通过各种渠道力劝西藏地方当局派员赴京和谈均无效的情况下,人民解放军进行了昌都战役。在18天的战役中,中央还是希望“如西藏愿意谈判,代表团应速来京。”西藏代表以“请求停止进军、难以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意见,不过仍考虑”为由,拖延时间,在印度等候。

达赖喇嘛亲政后,中央政府开始与达赖的代表接触。1951年1月,袁仲贤大使在印度接见了达赖的两位代表。达赖还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两位代表去昌都与阿沛接洽。他们携带有达赖喇嘛给王其梅的信件和西藏地方政府提出的5项和谈条件,打算在昌都与中央进行谈判。这5项条件的主要内容是,解放军不要进藏,因为西藏没有帝国主义势力;归还旧汉政府占领西藏的地方;假如有外国入侵时,再请汉政府出兵;解放军从康区撤出去;不要听信从西藏跑出去的班禅和热振派的挑拨。

当时的昌都总管阿沛看了这5项条件后认为,这些条件根本没有谈判的基础,按这5条谈是不会有结果的。

1月11日,操持重权的“亚东噶厦”召开了一次重要的官员会议,反复权衡利弊后,给达赖喇嘛递上了一篇呈文。文中引用印度外交大臣梅农博士在印度首都德里会见西藏代表时的话;看来西藏政府通过和平谈判是上策……

18日,达赖喇嘛派员给袁仲贤送去一封信,信中说:“过去,在我年幼未掌权期间,藏汉之间的友好关系屡遭破坏,对此深感遗憾。……近日已通知阿沛及随员从速启程赴北京。但因路途遥远,不易及时赶到,为争取时间,我们将再给阿沛派去助手,经印度前往北京。我现派信使扎萨索康苏巴和堪仲曲配土登,他二人带去全体噶伦、西藏会议及人民的详细书面报告,向您呈报。请您将增进藏汉友好关系的纯正善良愿望,向尊敬的毛主席及时转呈。并请及时回复,以便使我放心”。13天后,达赖的两位代表带回了袁仲贤大使给达赖喇嘛的复信。信中说“毛主席令我代表他祝贺你的执政”“中央同意而且欢迎你加派代表经印度乘飞机到香港转广州赴北京……”。

和平的主张,和平的努力,双方这才真正在谈判桌前坐下来,并通过十七条协议,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协议的内容及其附件:达赖喇嘛致电拥护

1951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的20多天里,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北京就和平解放西藏事宜举行谈判。5月23日,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共十七条,故一般简称为“十七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三)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四)对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五)实现西藏民族内部的团结,主要是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两方面的团结。(六)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七)依据西藏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农牧工商业和文化教育,改善人民生活。(八)成立西藏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

协议签订后,为保证协议的切实执行,“十七条协议”还有两个附件。这两个附件的内容分别是:

一: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

(一)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兵力为一个军左右。驻地计划为国防要点及交通要点。

(二)进军计划及驻军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命令行之。

(三)人民解放军向西藏进军期间,西藏现有军队仍在原驻地或原驻地附近维持治安,待人民解放军到达后,由西藏军区司令部进行统一部署和必要的调整。

(四)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后,成立西藏军区,统一领导和指挥西藏境内之一切武装部队。军区司令员、副司令员和政治委员,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五)西藏现有军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及达赖喇嘛的警卫部队和一定数量的公安部队。现有各地征调的民兵,得予逐步复员。

(六)西藏现有军队既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以必要补充。

(七)解放军驻西藏部队的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为着国防建设的需要,修建飞机场、公路等需占用西藏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庙土地时,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补偿。

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执行协议的声明

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

1、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声明:

(甲)西藏地方政府及其军队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乙)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和平解放办法的协议第一年内,如因某种需要,得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

2、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之上项声明。

当时签订这两个附件,与达赖喇嘛有相当大的关联。一旦达赖喇嘛到国外,执行协议的主体就会发生改变,因为协议中承认达赖喇嘛在西藏的政治、宗教领袖地位。另外一种可能就是,达赖喇嘛到国外一年里不回来,也会失去其地位和职权。

据当年作为阿沛首席代表随员参加和谈,现为西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金中·坚赞平措著文介绍,接获西藏代表团发回的报告“十七条协议”内容的电报后,达赖的经师赤江·洛桑益西等人召集在亚东的僧俗官员和三大寺首领三十多人开会,想借噶厦和全体官员的名义上书达赖,逃往印度。赤江说:和谈代表出卖原则,坑害了西藏政教宏业。而达赖的秘书长群培土登反驳说:我们派去的和谈代表都是噶厦中很有威望的人,决不会为了一杯酒就拿西藏的政教大权作交易,签订的“十七条协议”很好,应该遵守。

由于达赖秘书长等权威人物的坚决态度,会议作出了拥护“十七条协议”,敬请达赖返回拉萨的决议,并把这个意见呈报给达赖。7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全权代表张经武将军经海路到达亚东。16日,他将毛泽东的信交给达赖,达赖说:关于“十七条协议”,要看看阿沛即将带回的协议正本,再由噶厦讨论后实行。8月17日,达赖从亚东返回拉萨。

10月20日,噶厦召开由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首领等三百余人参加的大会。阿沛在会上报告了“十七条协议”签订的经过。经过讨论,会议认为“十七条协议”是好的,表示拥护。大会还通过了呈报达赖的文稿:“签订‘十七条协议,对于达赖之宏业、西藏之佛法、政治、经济诸方面,大有裨益,无与伦比,理当遵照执行。”

达赖看了西藏全区大会的呈文后,于10月24日致电毛泽东:

中央人民政府毛主席:

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噶伦阿沛等五人,于1951年4月底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双方代表在友好的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谨电奉闻。

两天后,毛泽东复电达赖,感谢他对实行“十七条协议”所做的努力。至此,西藏正式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家庭中来。在此后长达9年的时间里,达赖喇嘛和他的官员们一起,与西藏工委合作,认真执行了“十七条协议”的每项条款。

今天,透过英、美已经解密的档案,我们发现,自蒋介石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垮台前后,美国已经开始插手西藏事务。自达赖喇嘛避居亚东后,通过在噶伦堡的藏人,中央情报局一直在策划达赖喇嘛逃亡印度或其他国家。在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十七条协议”签订之后没几天,美国国务院就要求其驻德里大使馆官员从噶伦堡的西藏官员那里弄清楚是否确实已经达成了这样一项协议,如果情况属实,西藏政府在接受和履行协议方面打算采取什么行动(美国国家档案,893B.13/5-2651,美国国务卿致美国驻印度大使的电报,第2015号,1951年5月历9日,转引自梅·戈尔斯坦《喇嘛王国的覆灭》,808页)。之后,通过夏格巴以及当采活佛等,中央情报局向达赖喇嘛为首的噶厦作出4项承诺:

华盛顿将负责安排达赖喇嘛和他的120名随行人员去他们选中的任何一个国家;

华盛顿将同意在联合国提出西藏问题;

华盛顿将提供经费支持反对中国人的军事行动;

华盛顿将考虑提供其它军事援助。

而美国承担所有这些义务的前提条件是达赖喇嘛要离开西藏,公开谴责“十七条协议”。这表明,美国政府默认了这个协议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谭·戈伦夫《现代西藏的诞生》)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十七条协议”签订后,尼赫鲁总理发表声明,表示印度政府承认该协议。美国和印度的行为表明,“十七条协议”在国际上已具有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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