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可以把哪些行政行为告上公堂
2000-06-14文/张锋
文/张 锋
关于用法律手段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讨论很多。首先需要搞清楚的问题是,到底民营企业在经营方面都享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换句话说,民营企业可以对以下几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一、对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主管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它用损害被处罚人权益的方式来达到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故而又是一种最富力度而对被处罚人合法权益构成最大威胁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它必须在查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才能适用,被处罚人在该程序中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对几种重要的处罚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企业对违法处罚的抗辩权在行政处罚法中已有规定。
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指有权行政机关为了查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而依法采取的对人身或财产限制其保持一定状态的程序上的处置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相比,具有程序性、临时性、可解除性的特点,它不是实体上的最终结论,而往往只是处罚的前置程序。强制措施对权利是限制而非实体上的剥夺。
三、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这是一种对行政赋权行为可以起诉的规定,对于申请某项许可证和执照的企业来说,自己认为已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拒绝颁发的则侵犯了他法律上可期待的权利。
四、对行政机关非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此种情况下,企业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而完全是行政机关出于非法的集资、摊派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企业不仅享有拒绝摊派权,更享有对此行为的行政诉讼权。
五、认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这一项是行政诉讼法为突出保护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经营责任形式而加以规定的,突出了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功能。针对上述企业所享有的自主权,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主要有: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改变企业性质,强行联营、分立、合并或兼并,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强行签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干预、限制供销渠道;撤换或变更依法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选举或者聘任产生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强行定价;干预企业人事管理权等。上述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无论以什么借口和理由,有关企业不服的,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张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