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隐私和公共安全的交锋
2000-06-14昂
记者/巫 昂
在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之间,谁愿意成为牺牲品?
满城风雨
“在购物中心二楼做箱包生意的浙江女老板,个子高高的,前一段听说她得了艾滋病嘛。”记者来到山西小城忻州,几乎所有问到的当地人都知道那个叫余梅芳的外地女人。余梅芳把当地最大最有名的忻州地区医院告上了法庭,她的代理律师侯杰宇在8月16日开庭当天宣读代理词时,把这一案件定义为“首例因艾滋病初筛结果泄密而引发的名誉侵权案”。第一被告是山西忻州地区医院,第二被告是忻州市防疫站,原告要求赔偿47万元,其中单就两被告扩散余梅芳患艾滋病的谣言对其造成的精神、名誉损失赔偿数额为40万元。
忻州市人民法院维权庭受理了这一诉讼理由闻所未闻的案件。市人民法院副庭长、该案审判长巩桂苹几乎是一字一顿地对记者说:“余梅芳案的庭审是我们忻州市法院有史以来参加旁听人数最多,外界影响最大的一次。庭审辩论持续了将近十个小时,至今仍然有两个证据需要进一步确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们没有受到各方的任何压力,但是我们仍旧会采取相当谨慎的态度,毕竟,这是国内首例,我们几乎没有任何参照。”
41岁的余梅芳一望而知是个注重仪表的能干女人,当她和记者在购物中心外的街上见面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向她张望。尽管医学界一再宣传艾滋病具有多种传播途径,包括用血或献血感染。但在忻州这样比较闭塞的地方,仍然被看作私生活不检点的代名词,而余梅芳的丈夫在4年前无故失踪,她容貌的出众和她独居的身份在本案之前可能都已经成为地方舆论的热点,所以她患有艾滋病的传闻一出,其爆炸性显而易见。在独住的单身宿舍,余梅芳叙述这半年来的经历不时流泪。
这里有艾滋病!
2000年2月28日,余梅芳从老家过完春节回忻州,突发急性腰椎间盘突出,住入忻州地区医院骨科做了手术。3月1日下午,余梅芳发现医护人员对她的态度有变,突出的表现是一直看护她的高个护士在检测她的体温时,把体温表远远地扔给她,其妹夫林振东不解,去问主治医生徐晋兵,得到了惊人的答复:“护士态度不好可以让护士长道歉,但你让你姐的脾气好一点,她得的是艾滋病。”
“这里有艾滋病!”——人人惊恐万状,而且好奇。此后,医护人员来余梅芳病室都戴上了手套和口罩。2日,余梅芳接到通知,因“病房太吵影响她睡觉”,把她调换到条件简陋的单身小病房,还说,如她不搬,将不再给她输液。3号开始,余梅芳的病历为空白,病房外不断有围观者,其中不乏穿白大褂的医护人员。主治医生徐晋兵对余梅芳的妹夫诉怨,说他给余做手术时候,血溅到他的手上,而且当时未戴手套,如果感染上,第一个受害者就将是主治医生本人。
4日,主刀医生翟副主任来余梅芳病房,问了一些奇怪的问题,比如:“你去过南方沿海城市没有?”“你去过非洲没有?”“你跟非洲人接触过没有?”等等,但是翟在庭审中称当时他看到余梅芳的病床上有一本关于艾滋病的科普书,认为她已经知道自己的病情,所以才敢跟她谈论此类话题,并且他一直没有明言“艾滋病”三个字眼,只是说“那个病”。他告诉余:“你50%得了那个病,我们检验科做了七八份检查,送到血站和地区防疫站各一次,都是阳性。”他劝余梅芳尽快出院做进一步的检验,但是确诊后可能被扣留和隔离。3月6日,余梅芳的二妹夫林振东在办理出院退被时,收被人当众称:“艾滋病的被子不收”,并在被服库收据上注明“传染病”字样。
在法院取证中,可以发现在余梅芳29日的病历上,在“其他症状”一栏中注明:“HIV抗体阳性”,没有类似于“初筛结果,未确诊”的加注或说明。“这约等于宣告了余梅芳是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人。”余梅芳的辩护律师侯杰宇向记者介绍,按照1999年4月20日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管理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他进行艾滋病病毒检验的机构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标本应尽快送实验室确认。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查者。”“忻州医院将初筛结果当成确诊处理,而且这份病历放在骨科值班室,几乎所有的医生和护士都可以看到,这一诊断传播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已经不言而喻。”侯杰宇说。
余梅芳的第二被告忻州市防疫站在3月9日出场,他们在接到忻州地区医院的疫情卡后派出4个工作人员前往余梅芳单位忻州购物中心做常规调查,开着有防疫站标志车辆的司机在车场对收费人说这是来调查艾滋病,在客流量很多的地方,一位工作人员大声说出了类似于“艾滋病人不走,生意不会好”的话,这些证据经由证人出庭证实后,都成为余梅芳控诉忻州市防疫站的理由:市防疫站的行为是“对谣言的进一步散布和确认,对谣言的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安全最重要
忻州地区医院院长史增祥在29日接到检验科的报告和骨科的病历报告后,立马召开内部会议,作出六条批示意见,比较有意思的是前三条:“1:医务处尽最大力量调配试剂进一步明确诊断。2:立即隔离患者,在未确诊前按阳性处理。3:一切与病人有关或接触后的物品 全部焚烧。……”
余梅芳的主治医生徐晋兵在接受当地媒介《忻州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泄密途径作出解释:“依据化验的结果,我们必须对病人进行隔离,必须对病人住过的病房和用过的物品做消毒和销毁处理,做这些工作,我们的医护人员就会产生怀疑和猜测;化验室的工作人员在知道化验结果后,会产生恐慌,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他人也就可能因此而了解到情况。这样就会通过‘小喇叭一传十、十传百地将消息传播出去。至于具体是谁传出去的,就不得而知了。”在庭审辩论中,他对隔离余梅芳的依据回答是:“根据我掌握的医疗知识,而且院长要求采取措施。”至于有无条文规定要求销毁余梅芳所用物品,他说:“不太清楚,院长怎么说就怎么做。”
“这是我们医院有史以来首例HIV阳性病人,我们当然要高度重视,谁都知道那意味着什么。”医院院长办公室的杨主任对记者说,“采取的各种措施也是为了对在医院的其他病人和家属的安全负责,没有特别之处。”
记者到市防疫站采访,前往购物中心进行疫情调查的流行病科的王姓工作人员说:“对余梅芳单位进行随访调查是我们的例行工作,因为地区医院说余梅芳无故离院,我们必须知道她老家住址,好通知浙江那边的当地防疫站。预防一切可能的危险是我们的职责。”
而事后证明,这些处理措施客观上暗示了医院内舆论传播人群——余梅芳患有艾滋病的权威作用。
确诊之后的控告
3月5日,余梅芳未办理出院手续,私自离开了医院,她自己解释是:首先是医院方面对她的待遇很不人道,医护人员态度极其冷淡疏远。而且处处有人议论和围观,她和陪护的家属都已经无法忍受。而且她也想早日得到确诊结果,但不再相信地区医院,在京的亲戚帮她联系好了北京301医院的熟人,因为畏惧像翟大夫所说的那样一旦被查出就要“被关起来”,请了该院检验科的人到北京亲戚家为她再作一次初筛实验,结果为HIV阴性,惊喜过望的余梅芳7日便返回忻州。
而忻州关于她是个艾滋病的消息已经传播得超乎她的想象,8号,忻州购物中心经理通知她必须在13号之前搬出购物中心宿舍,她本人不能再上柜台。她的箱包生意从此清淡得可怕,甚至有老顾客要求退货,连钱都不要地退。“我得了那个艾滋病的消息传出来后,不要说顾客不敢来了,就连门口卖瓜子的都不接我的钱,我的生意从两百多平方米的柜台缩到了现在的二三十平方米,我真是惨透了。”余梅芳在购物中心的处境是如艾滋病病毒本身,人人避之不及,使得她几度有了轻生的念头。
在这段时间内,为了证明自己的健康,余梅芳发了疯似地做初筛实验,光在离忻州一百多公里的太原市内的山西省防疫站就做了三次,在忻州地区防疫站化名做,她连家人都不肯相信,每每自己拖着腰椎手术未愈的身体独自去,结果都是阴性。
在另一边,3月16日,余梅芳的血样方才由地区医院送到卫生部指定山西省惟一有艾滋病确诊权的山西性病艾滋病监测中心做确诊实验,比山西省卫生厅相关文件的要求整整晚了两个星期。5天后,山西省性病艾滋病监测中心对余梅芳的确诊——HIV阴性结果出来后,接到消息的忻州地区医院检验科反而采取了保密措施,未通知主治医生、主刀医生以及余梅芳所在单位忻州购物中心,前两位医生甚至都是在庭审当天,即8月16日才知道余梅芳事实上不是艾滋病感染者的。余梅芳的辩护律师侯杰宇愤然对记者说:“初筛结果不该通知而通知了,确认结果该通知却不通知!这是对谣言的放任。”
目前,余梅芳案仍然在审理过程中,但侯杰宇称自己做好了二审的准备,毕竟他面对的是一个地方权威医疗机构。庭审当天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节目组等媒体的进驻现场采访,给原告很大的支持,但是一切仍旧是未知数。
我得了什么病,你有权知道吗?
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流行病室副主任曲书泉说:“如果余梅芳本人及家属真的获知了初筛结果的话,忻州地区医院就已经错了,因为按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对HIV只具有初筛职能,不具有诊断职能,初筛结果按国家规定是不能作阳性处理的,更不能告诉其家人。”而即使是对真正的艾滋病感染者,处理和管理方式也不像忻州地区医院认识到那么严重,因为艾滋病病毒治疗费用高昂,一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甚至病人都没有隔离,他们在社会上像常人一样生活,县区一级的防疫站建卡,依据一个有效的病人联系方式,根据病人的需要上门随访,但必须做好绝对的保密工作,“如果处理不好而泄密,病人就有权告他们侵犯隐私权”。
据1998年8月31日公布的法释21号第8条:“医疗单位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病情的,属侵权。”这意味着不管病人患了什么病,院方和医生都没有权力公开他们的病情,一个人生了什么病是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忻州地区医院为了证实他们曾对原告余梅芳初筛结果保密做过努力,分辩说医院采取任何措施时,都以余梅芳患了肝炎的名义。但余梅芳的律师指出,如果余梅芳不愿意让人知道,哪怕她只是得了肝炎,医院仍旧侵权了,她仍旧可以上诉。
这样的处理方法,对病人毫无疑问是非常人道的,但从一个旁观者角度却又可能恰恰是危险最大的。事实上,记者在忻州采访过程中,大部分的街头被询问者都认为,除了不恰当地成为谣言传播源之外,地区医院的各项措施都是及时而必须的。“如果按规定的那样允许可能的带病毒者不知情地像常人一样生活、交往,哪怕只是一天,对不知情的旁人都可能带来致命的危害,而如果严加看管,不可能不露出端倪,毕竟艾滋病不是流感和肝炎。”当地一位教师毫不讳言对医院的同情,“尊重个人利益必须在不明显损害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疾病当然应该是个人隐私,但是可能大面积流行并给其他人带来损害的传染病——尤其像艾滋病这样的恶性传染病,已经转化为一个公共问题,就像公众人物不得不丧失隐私权一样,一种影响公共安全的疾病,即使只是可能,也要像大众都有知情权的公共事务那样来对待。”
在个人权利和公共安全之间选择后者——普遍的孤立和限制对一名艾滋病患者是不公的,像余梅芳这样的无辜者遭受孤立和限制更为不公,但未雨绸缪才是对大多数人的负责和公平。这是我们传统的、也是主流的个人牺牲以保全整体不被牺牲的思维。但惟一问题是,谁愿意成为这样的牺牲品?
(文后附录)
中国艾滋病现状
2000年,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累计达到60万~100万人,中国将每年为此付出4600~7700亿元人民币的代价。卫生部公开披露的数字是:从1985年中国发现首例艾滋病人到1999年9月底,中国共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5088例,其中艾滋病病人477例,死亡240例。1994年以前,艾滋病毒感染者大多数为云南的吸毒者。随后短短4年间,艾滋病毒感染报告全面覆盖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专家估计的艾滋病毒感染人数直线上升,1993年为1万,1994年为3万,1995年为10万,1998年是30万,1999年保守的估计数字是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