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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抓一些?短关一些?

2000-06-14

三联生活周刊 2000年18期
关键词:福州市嫌疑人犯罪

记者/黎 虹

英国有这样一句谚语: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对于那些被超期剥夺自由的人来说,即使最终被宣告无罪,又如何摆脱羁押的阴影?

没有回音的紧急报告

6月下旬,福建省看守所。由于早年患有乙肝,加上美尼尔病、慢性胆囊炎、颈椎病、重度神经性耳聋、前列腺中度肥大等恶疾缠身,61岁的张茂东在过去的19个月里,只能用读报纸来打发时间。自从有一次看报纸时突然天旋地转不省人事之后,他连报纸也不敢看了。现在,除了被提审外,曾经矍铄、高大的张茂东,大部分时间都呆呆地蜷在床上。非走动不可时,也是慢吞吞手不离墙。

又一次昏迷被抢救过来之后,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和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会医院同时发出了住院通知。6月29日,福建省看守所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送《关于犯罪嫌疑人张茂东病情的紧急报告》,“由于在押人员张茂东的病情危重和我所医疗条件有限,随着气温的上升和监内炎热,如继续关押,势必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为防止死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我所监管工作正常秩序”,请求依法尽快研究处理。

曾经是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的张茂东,由于涉嫌单位走私被逮捕。据福州市检察院起诉书称,1997年7月,当时的福建省邮管局拟从荷兰诺基亚公司进口一批总额3.066亿美元的移动通信设备,张茂东负责引进及商务谈判。同年8月,省邮管局分别以20%和19.5%的费用委托八闽通信公司和厦门南洋公司代理进口。由于该业务后来又被层层转包,最终以走私的方式进口,检察院认定,作为直接主管人员的张茂东明知20%的综合代理费低于国家综合关税税率,明知有被海关查扣的风险,明知代理公司是去走私,推断省邮管局及张茂东存在走私的共同故意。

张茂东的辩护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昌认为,检察院的这个定罪依据带有极大的主观推断、人为演绎因素。尤其不能解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是张茂东及省邮管局领导为什么为了国家利益而甘愿冒犯罪风险?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性质决定了省邮管局及任何人都无法从中得到任何利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直至第二次庭审结束时,控方乃至海关都尚未计算出该批移动通讯设备应缴税款的准确税率,可见计算综合税率的复杂程度。正因如此,有什么理由认为省邮管局及张茂东等人在案发之前就明知20%的综合关税一定低于国家法定标准呢?更何况,计算税率的责任本来就在海关而不在供货方。”

张茂东究竟有罪还是无罪,有待法庭判决。不过,“严重的是这个案件在侦查、审理过程中屡屡违法超期”,曹树昌说。1998年11月17日,张茂东被中纪委“两规”审查, 3个月后被刑事拘留,随后转捕。直到1999年底,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1月和4月两次开庭审理,然后又是石沉大海。

“从‘两规算起至今,张茂东失去人身自由长达22个月”,曹树昌说。2000年4月20日和6月8日,曹树昌律师两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由于张茂东在当地口碑甚好,邮管局以官方名义、一些离退休老干部以个人名义多次要求对张取保候审,一直未获批准。其间,信息产业部也向最高人民法院作过正式汇报,请求最高法院予以关注。

6月30日,闻知张茂东再度昏迷的曹树昌,当即向福州市中法紧急报告,又紧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尽速敦促省高法改变张茂东的强制措施。情况再次反映到最高法院,有关领导表示关注,但取保问题仍不能解决。省高法要市中法出意见,但市中法不敢自作主张,又向省高法请示,球就这样被踢来踢去。“没有任何理由,可就是没人敢拍板放人,谁都不点这个头,不签这个字。这不,从看守所打了紧急报告至今,又过去两个多月了”,曹树昌很焦急,又很无奈。

一个老问题的两个方面

“为什么要了解超期羁押呢?”面对记者的提问,中国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有些不解。

我们无法得到这种情况到底有多普遍。只是在媒体和各地司法机关的工作业绩报告中可以获得片言只语的提及。据报道,1998年,海南省针对“以羁代侦”、“一抓了事”、有法不依、随意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进行了一个半月的专项治理,共“消化”了超期羁押者530人,占治理前892人的59.4%。据《检察日报》报道,1999年,福建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2826人次,当年福建省总共才批捕25542人。今年3月,河南省某县检察院的一次调查发现,该县看守所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占在押总数的23%。

“这些数字只能约略表明超期羁押的状况。实际上,羁押超期‘一年两年不算多,三年四年也正常。”田文昌说,“在我经手的案件中,没有超期羁押的是少数。我经手的最长的一个案子,被告人被断断续续超期羁押,9年之后才开庭。”

记者经历的一个典型案例是,1996年7月16日,原是广东东莞市东蜀日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李振兴,被东莞市万江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侵占、挪用、诈骗等罪名,拘禁到市特警大队,名义是“收容审查”。直到1998年3月25日,李振兴才被呈请逮捕。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公安机关却收集不到足够的证据。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早已两次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由于时间太久,当初参与办案的人员,工作大多已有了变动。专案组也已名存实亡,但仍不清楚这侦查要进行到什么时候。

“先抓后侦是导致超期羁押的直接原因”,能放的人就不能抓,抓了人就不能放。“我不能证明他无罪,怎么能放他!他要是真有罪,我怎么能担得起责任?这是一种普遍心理。”

“这是有罪推定而导致的严重侵犯人权。”田文昌说。司法机关是追究和认定犯罪的机关,而决不能变成替嫌疑人洗刷罪名的机关。“但大部分人根本上还是没有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田说,“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一个顽疾,只要结果判对了,整个案件就没有错。“如果你在司法实践中提出超期羁押,是没有人当回事的。”

法律有漏洞也是超期羁押的原因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羁押期限,但却没有规定不这样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国外,羁押通常不得超过72小时。譬如英国,限制人身自由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曾经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3年的田文昌熟知各国法条。只要不抓人,怎么侦查都没有关系。保释后,也不妨碍继续侦查。可我们的办案机关却总是考虑,“放了,串供怎么办?跑了怎么办?谁来承担责任?”

谈起张茂东一案,田文昌说,两次开庭后,已经很清楚了,无罪。即使日后判决有罪,现在也不应继续关押了。可是有关部门宁肯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也不愿承担尚不存在的责任,“你说,60多岁的人了,一身的病,他能跑哪去?”

要公正还是要效率

“法定的羁押期限是远远不能满足侦查工作需要的,法定羁押期限与侦查工作所需的时间存在尖锐的矛盾。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那些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的今天。”李振兴一案,在东莞市公安局看来,因为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工作量大、难度高、耗时长,因此,“超期羁押也有它的道理”。

“设备、技术、素质、压力都是客观现实,但这并不是不可克服的。”田文昌断然否定了客观决定论,他认为,“根子还是滞后的观点,最终还是思维惯性和行为惯性没有转弯。”由于根本改变超期羁押的状况还很困难,田文昌在敦促尽快从法律上明确后果的同时,一边到处呼吁“少抓一些、短关一些”,如果不抓人,如果很短时间就放了,也就不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也就不会有那么多错案、冤狱引发的国家赔偿了。

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令记者想到丹麦法学家伊娃·史密娃教授的这么一段话:“一方面,社会希望减少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又希望维护社会公民的最大程度的法律安全,这两者是有矛盾的,因为保护无辜者的规章必然会被犯罪分子滥用。其实,保护权利与打击犯罪这一矛盾,归根结蒂是公正与效率的矛盾——强调公正需要全社会忍受更多的罪犯逍遥法外、司法没有效率的必然后果,强调效率的代价是容忍无辜者受到来自公共的置疑和损害——人们必须作出选择,而这种选择都要求着付出不愉快的代价。”

(注:截至本文发稿时,张茂东仍然羁押在狱。)

辅文:

关多久判多久?

现在西南某高校刑法专业教书的博士研究生邱兴隆,1993年弃学从商时,曾因涉嫌非法出版被收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直到1998年终审才改判无罪。在其近期公开发表的《还程序以正义》一文中,他历数了超期羁押的7大弊端。他认为:“超期羁押最严重的危害之一,就是损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心健康。

“从身体健康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活动范围被限制在狭小的空间中,缺乏必要的户外活动与正常的生活环境,且不具备必要的饮食、营养条件,维持身体健康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从精神的角度来看,案件的长期悬而未决状态,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长期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使其为处理结果而惶恐不安,心神难定。在这种长期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下,极易产生变态人格与异常行为。”

此外,超期羁押还直接影响着对被押人的处理结果,导致不公正的惩罚。邱兴隆说:“严重的超期羁押给审判人员造成心理障碍,使其对本不应处刑或只应处轻刑的人,基于对超期羁押的既成事实的迁就而违背立法精神或超出案件事实予以处刑或处以重刑,以致无罪施刑或轻罪重刑。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对超期羁押者采取的‘关多久判多久的做法的背后,很难说不存在无罪施刑或轻罪重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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