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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与章士钊的行政诉讼

2000-06-04丁仕原��

百年潮 2000年6期
关键词:章士钊湖南人总长

■ 丁仕原��

章士钊、鲁迅,都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的知名人士,关于他们之间的行政诉讼,已有不少人谈到过,孰是孰非,已成历史公案。但是,在21世纪的今天,认真研究这场行政诉讼的起因与结果,分析当事人性格特征,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诉讼以鲁迅的完全胜利宣告结束

鲁迅控告章士钊的行政诉讼,发生在1925年8月到1926年3月。1925年8月12日,再次兼任教育总长的章士钊刚一上任,就因国立女子师范大学学潮等原因,呈请临时执政段祺瑞免去鲁迅在教育部佥事的职务。翌日,段祺瑞的执政府明令照准。14日,鲁迅就在自己的日记上写下了“我之免职令发表”。为此,本月22日,鲁迅亲赴平政院递交诉状,状告章士钊免职令的违法,并于当月的最后一天,即8月31日,向平政院交纳了30元的诉讼费。平政院受理此案后,章士钊即以教育部名义进行答辩,鲁迅也针锋相对进行了互辩。鲁迅老友,教育部同事许寿裳、齐寿山联合发表了《反对教育总长章士钊之宣言》,以“章士钊一日不去,即一日不到部”声援鲁迅,随即两人也被章士钊免职。正在这时,北方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北方革命运动形成了一个新的高潮,广大群众和学生将章士钊住处魏家胡同13号捣毁,章士钊匆匆逃往天津,。继任教育总长易培基放弃了再答辩。这样,1926年1月16日,平政院发出饬令,恢复了鲁迅在教育部原有的职务,许寿裳、齐寿山的职务也很快得到恢复。18日,鲁迅在免职五个月后重新回到教育部上班,这年3月,在鲁迅交纳裁决书送达费后,平政院正式送达裁决书,裁决“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本月最后一天,即3月31日,国务总理贾德耀以“临时执政训令 ”第13号宣布:

据平政院院长汪大燮呈,审理前教育部佥事周树人陈诉不服教育部呈请免职之处分,指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裁决教育部之处分应予取消等语,著交教育部查照执行。

此令

至此,这场行政诉讼以做为教育总长章士钊下下级的鲁迅的完全胜利宣告结束。

章士钊缘何失败

章士钊,湖南长沙人,出身贫寒。曾在南京江南陆师学堂学习军事,并留学过日本、德国,专攻逻辑与法律,参加过近代史上许多重大事件,与孙中山、黄兴以及共产党的创始人“南陈北李”都有着深厚的友谊。在与鲁迅打官司时,他任段祺瑞临时执政府的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他为人敢作敢为,被称作“老虎总长”。鲁迅,原名周树人,浙江绍兴人,与章同年生,并且同样家境贫寒,不得不走异路,到南京路矿学堂学习采矿。后留学日本,专攻医学,以后成为中国最知名的思想家、文学家。辛亥革命第二年,教育部刚刚组建,鲁迅就到教育部任职,不过一直只是“区区佥事”,为教育部的中下层官员。按常理,一个深得法律之奥妙,身为顶头上司的章士钊,这场官司应是稳操胜券。

有的论者认为,鲁迅这场官司的胜利,首先是他具有大无畏的战斗精神,其次是他高超的战术,并强调了社会原因,即官司未了,章士钊就因革命群众直捣老巢,匆匆跑到了天津,段祺瑞也就免去了他教育总长的职务。假如章士钊仍在其位,这场官司是否胜利?答案是肯定的,章士钊还得失败。

鲁迅的大无畏精神是人所公认的,战术的高超,也为世人景仰。这与鲁迅本身的素质以及他坚持正义,坚信自己的一言一行对人民有利,决不会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具体在这场行政诉讼中,则建立在当时的行政法律——《文官惩戒条例》和《文官保障法草案》上。这里的文官,相当于西方的文官,类似于今天的国家公务员。

北洋政府是辛亥革命后建立的政府,在西方进步思想的影响下,在革命党人的努力下,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当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在普通法院之外,专门设立了一个机关——平政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事务。其职权包括:

(一)中央或地方最高行政官署之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陈诉者;

(二)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之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依诉讼法之规定,诉愿至最高行政官署,不服其决定而陈诉者。

按照北洋政府的规定,文官分为四种九等,除特任官外,第一、二等为简任官,第三至五等为荐任官。第六至九等为委任官。文官的惩戒处分为褫职、降等、减俸、申诫、记过五种。鲁迅为佥事,属荐任官。按照《文官惩戒条例》和《文官保障法草案》,荐任官属于各部或各省行政官署或直隶于各部总长者,各该长官认为有应付惩戒的行为时,须备文声述事由,先由称为“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进行审理,然后才能进行惩戒。对此章士钊是一清二楚的,他在8月12日的呈文中,专门写上了“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可是事与愿违,段执政接到呈文的第二天,就发布命令照准。这可能是行武出身的段祺瑞不懂法,也可能是当时的执政府秘书长梁鸿志与章关系密切,接到呈文后,连认真阅读都认为没有必要,就匆匆表态支持。而鲁迅正是抓住这一漏洞,在朋友们的支持下,在法律行家的指导下,发起了凌厉的反击。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章士钊深知自己行为的违法,也深谙法律的奥妙,接到鲁迅诉状副本后。巧妙地以《官吏服务令》进行答辩,回避《文官惩戒条例》和《文官保障法草案》。他在以教育部名义写的答辩书中列举了《官吏服务令》第一、第二、第四、第二十九条条文后,指出:“今周树人既未将意见陈述,复以本部属员不服本部长官命令,实己违反文官服务令第一、第二、第四各条之规定。本部原拟循例交付惩戒,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即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项风潮愈演愈恶,难以平息,不得以于八月十二日呈请执政府将周树人免职,十三日执政府照准。”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看出,章已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他可能对段执政没有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该议而懊恼,但对自己的上司又能怎样呢?

鲁迅接到这一答辩后,经过认真分析,并请教有关专家后,采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写出了互辩书,互辩书中指出:“《官吏服务令》第二条:长官就其监督范围之内所发命令,属官有服从之义务,但在左列各项情形者不在此限。树人任教育部佥事,充社会教育司第一科科长,与女师大停办与否,职务上毫无关系,乃反以未陈述意见批为违抗命令,理由何在?且又以未陈述意见即为违反服务令第一、第二、第四等条,其理由又安在?殊不可解。”并针对其不循例的借口,愤然指出:“查以教长权利整顿一女校,何至形势严重?依法免一部员,何用非常处分?且行政处分原以合法为范围,凡违法令之行政处分,当然无效。此《官吏服务令》所明白规定者,今章士钊不依法惩戒,殊身为长官,弁髦法令。”结果,平政院的裁决书正是以互辩书中的理由,判决章士钊呈请免职之处分违法,以 “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而结束了这一案件。

章士钊懂法违法,虽在呈文中注明“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治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终因以权代法,以人代法,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这场诉讼中完全败下阵来,以致后来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这事已过去多年了,当然是不对头的”。

需要指出的是,平政院做出裁决,国务总理发布训令时,段祺瑞等人仍在执政,章士钊尽管不是教育总长了,却在临时执政府国担任比教育总长更为重要的执政府秘书长。况且,继任教育总长易培基是章的同乡、好友,没有章士钊本人的首肯,易培基是不会轻易放弃再答辩的,因此,章士钊这场行政诉讼的败北,是势在必然,无可挽回。

诉讼的意义

鲁迅与章士钊不仅同年出生,都曾在南京、日本求学,而且都几乎没有参加任何政党。但章士钊为何一上任就粗暴地免去鲁迅职务?这件事的直接起因是众所周知的女师大学潮,根本原因则在于两人地域、性格的差异,在于两人在文化教育观念上的严重分歧。

章士钊是典型的湖南人。那一代湖南人正如章的好友杨度在《湖南歌》中所说:“若道中华国果亡,除非湖南人尽死。”以天下为己任,是非观念强,性子急,办事讲求效率,给人咄咄逼人之感,正是公认的湖南人的性格特点。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章士钊的老朋友陈独秀曾作过一篇《欢迎湖南人底精神》,热情表示:“我们欢迎湖南人底精神,是欢迎他们的奋斗精神,欢迎他们奋斗造桥的精神,欢迎他们造的桥比王船山、曾国藩、罗泽南、黄克强、蔡松坡所造成的还要雄大精美得多。”陈独秀这一希望,后来为毛泽东所实现,并且远比陈独秀的希望圣洁、远大。作为章士钊本人,一生参与过许多大事,如1903年轰动一时的《苏报》案,1918年的南北议和,1949年的国共和议,甚至在他去世时,即1973年6月,还在为祖国统一而奔走。其他如营救李大钊,为陈独秀辩护,不当汉奸等等,都可歌可泣,可圈可点。但是章士钊决不是圣人,他深深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烙印,存在着许多缺点,甚至做了不少错事。正因为章士钊典型湖南人的特点以及自身素质的缺陷,莅莅教育总长时,看到女师大学潮已延续了八个月仍未解决,不少教授、学者卷了进去,闹得不可开交,非常焦急。身为教育部佥事的鲁迅,由于在女师大兼了两点钟的小说史课,以他强烈的正义感和对事实真相的了解,成为这场学潮的重要人物之一。这样,办事果断,对文化教育有自己独到见解的章士钊岂能让学潮迟迟不能解决,于是快刀斩乱麻,拿鲁迅开刀,走马上任,就免去了鲁迅在教育部的职务。

自古绍兴师爷湖南将,绍兴师爷曾纵横大江南北,以富于个性、敢于碰硬,善于处理问题声名远扬。绍兴又是一个圣贤之邦,历史上出过许多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鲁迅对他们非常景仰,曾搜集故乡先贤作品,编撰过《会稽郡故书杂集》。历史上的绍兴师爷、先贤名人。也肯定不能与鲁迅相比。但是谁也不能否认,鲁迅强烈的是非观念。敢干碰硬,有自己的主张与看法,这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不说受会稽先贤和绍兴师爷的影响。这种个性,也与湖南人几乎一致。无怪乎,连鲁迅自己也感叹“江苏湖南浙江的才子们”,认为湖南人与浙江人有许多相似之处,将他们很自然地连在一起。

五四运动,是一场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新文化反对旧文化的深刻革命。辛亥革命前后,曾积极从事革命活动的章士钊不适应“五四”运动带来的巨大变革,顽固坚持文言,主张读经。这如果是一个普通的文化人那倒无关紧要。章士钊曾任两届教育总长,办有《甲寅》周刊,写过《评新文化运动》、《评新文学运动》等大文。他的这些言行理所当然地受到革命者的迎头抨击。连一向以温和著称的胡适也写了《老章又反叛了》的著名文章进行驳斥。作为五四运动主将的鲁迅,对章士钊的行为当然是极为不满的。但在1925年8月12日被免职前,鲁迅不曾写过一个字对章士钊进行直接批评。只是在《咬文嚼字》、《青年必读书》等文中对古文表示了不满,坚持了自己独立的看法。无疑,此时的鲁迅对上司章士钊是颇顾情面,也很遵循《官吏服务令》的。要不是章士钊免去了鲁迅的职务,要不是这场行政诉讼,我们今天很可能读不到《答KS君》、《十四年的“读经”》、《再来一次》、《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这样脍炙人口的好文章。

需要补充的是,坚持文言文的章士钊终其一生书架上没有一本白话书,连他晚年的巨著《柳文指要》也是用文言文写成的,并在毛泽东的支持与关怀下,在“文化大革命”非常时期的1971年得以出版。

鲁迅针对章十钊对他的免职,在给友人的信中,曾直率地说过:“其实我也太不像官,本该早被免职了。”有的论者据此认为鲁迅有一个“不得不做官的痛苦”。鲁迅“为了负担家庭的生活,他又不能扔掉这个饭碗。他每月的官俸是三百块大洋,虽然说经常欠薪,只能发二、三成,每月却也有近百元,不是个小数目。他也曾努力教书。一度同时在几所学校兼课,每月的讲课费却只有十几元,太少了。从青年时起,他就吃够了贫困的苦头,他很早就懂得了没有钱,什么事都干不成。”这些话,我以为有点言过其实,是从过去一味强调精神的极端走到了金钱至上的极端。鲁迅在这场诉讼胜利后,的确立即去上班,并写过一篇《记“发薪”》的短文,记下那发三成薪的经过。但复职后立即上班也好,记“发薪”也好,都只是一种策略。在这之前,他早已与弟弟周作人失和,搬出了八道湾,无家庭负担可言,况且,他早已联系好了到厦门大学任教的事宜。鲁迅的不像官,只是认为自己性格不合,专长不同,不适宜为官。当然,也有当时北洋军阀政府的腐朽黑暗,不愿同流合污的含义。但至少对于辛亥革命后一段时期政府的官,他是乐意接受,并做过许多有益的工作。我们切不可强调经济,就完全忽视精神。终其鲁迅的一生,一直视精神远比金钱重要。不仅鲁迅如此,章士钊也是一个“一生无钱,又爱管闲事,散钱去帮助许多人”的人,在他晚年还留下了毛泽东每年还他两千元债的佳话。鲁迅也好,章士钊也好,他们后来不当官后,都有自己的专长,或教书、或著述、或从事律师工作,生活得很充实。传统绍兴师爷尚且不合则去,五四后的鲁迅难道还会“不得不做官”?

章士钊与鲁迅的行政诉讼,除了帮助我们认识历史,公正客观评价当事者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在上面谈到过的法律问题。章士钊的失败。败在法律上;鲁迅的胜利,也胜在法律上。过去我们忽视这一问题,是不应该的。孙中山的护法战争以及新旧约法之争,都是近现代史上的重大事件。做为《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和《官吏服务令》的存在与作用,我们从这场行政诉讼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当然,辛亥革命,正如鲁迅所说,只是革掉了一条辨子,法律法规,在当局者看来,不值半文。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比比皆是。连章士钊这个主管全国司法工作的司法总长,也是视法律如儿戏,不遵照法律办事。但法律毕竟已经存在,扬起了它那正义之剑,让一个普通文人,一个“区区佥事”打败了堂堂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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