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噪音造成损害是否应当赔偿
2000-04-02陈绍群
陈绍群
1999年7月的一天上午,某市养鸡专业户张某正在给鸡添加饲料,一阵巨大的飞机轰鸣声传来,由远而近,震耳欲聋。他抬头一看,为邻近的两个行政村喷洒农药的飞机正从鸡场上空七八米处飞过。飞机飞走后,张某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刚才还在欢快觅食的鸡群炸了窝,一个个惊恐万状,乱飞乱撞,发出凄惨的叫声。
正当张某为鸡的死活着急时,飞机又飞了过来。张某的雇工站在2米多高的鸡舍上摇晃着白色编织袋给飞机发信号,但飞机没有反应,气流还险些把他冲倒在地。张某找到村领导,请求与机场联系改变航线,可是村里无法与机场取得联系。这一天,飞机先后3次从鸡舍上空飞过,每次飞过,鸡舍就像发地震一样颤动,小鸡则惊恐万状地挤成一团。在极度的惊吓中,当天就有67只鸡死去。受到惊吓的鸡每天以80~100只的速度死亡,到8月13日,已有1021只鸡死亡。剩下的6000多只鸡因受到惊吓而精神不振,食欲大减,这批鸡尽管迟延出栏几天,但仍然比标准体重平均每只少了0.85公斤,因达不到规定标准,只能降价销售。
张某认为,是喷洒农药的飞机噪音造成了鸡大量死亡和生长缓慢,有关单位应当对他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航空器“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飞机所属单位某农用航空服务站应当依法赔偿张某所蒙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