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排污水应当赔偿损失
2000-04-02秦斌
知识窗 2000年10期
秦 斌
某国有金矿局(属生产企业)在某河流的上游修建了一条采金船。该船投产后,发现河水不集中,不便于采金船生产。于是,金矿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截断河水,抬高水位,用700米长的人工渠将河水引入该船船坞。人工渠系矿土结构,采金船生产时,废水未作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河流的下流,使河水中的悬浮物由原来每升143毫克上升为5558毫克,地处该河下游某村的水田进水口处的悬浮物每升达3318毫克,比国家规定的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标准超出2818毫克。该采金船排放的废水造成了某村的水田污染,水田被淤泥覆盖、粮食减产。某村为疏通渠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蒙受了一定的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某村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金矿局赔偿因水污染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排放污水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因水污染造成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废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法院最后判决:金矿局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危害,并赔偿某村所蒙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