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室有权扣留客户的底片吗等
2000-03-24罗嗣弘等
罗嗣弘等
张小姐喜欢照相,春节那天和朋友上街游玩,路过一家摄影工作室,见其艺术照很有特色,便决定拍摄一套共5张的艺术照,并付了款。化妆拍摄时,张小姐感觉不错。第二天按约去取照片,照片质量果然不同凡响,遗憾的是不能取回底片。摄影室职员告诉她,必须放大至24寸以上才能取回底片,如不放大,要取回底片必须按每张50元计价,并说这是他们的店规,有《艺术照须知》在门口摆放着。张小姐觉得这种做法不公平,便据理力争,店方一步不让,说他们的生意一直是这样做的。
事情虽小,但张小姐气忿难平,一纸诉状将摄影室告到法院,张小姐称:被告是提供摄影服务的,我到被告处拍艺术照,付了款后就应该得到照片和底片,但被告却非法扣押底片,损害了我的财产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所扣押的底片,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摄影室辩称:我店《艺术照须知》已言明:“凡在本摄影室照像放大到24寸以上的才给回该底片,不放大的底片按每张50元计价。”原告付款照像就是对该店规的承诺,服务合同成立,双方都受其约束,被告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后认为:张小姐在摄影室照像,其权利义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按照惯例,张小姐按摄影室的标价所交的费用,应包括照像的成本和服务费用,摄影室要求顾客放大到24寸以上才给回底片,不放大的按每张50元的价格买回,是有意强迫顾客与其进行不公平交易,且重复收取了费用,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而是无效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退回底片,并赔偿张小姐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
住宾馆被打谁承担责任
洪敏
舒女士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一天因公司业务需要下榻于某市的c宾馆。中午下楼用餐时,在电梯内遇见住同一宾馆、已结帐准备离开的3名男子。3人见舒女士风姿绰约,便以言词挑逗并动手动脚,舒女士严辞斥责。3人恼羞成怒,电梯到一楼,门一开,3人即对舒女士拳脚相加,满嘴污言秽语。此时大厅里有多名服务员和两名保安人员,舒女士向他们求救,但服务员们袖手旁观,而保安员反应冷漠,救助不力,眼看着3名男子将舒女士打倒在地,扬长而去。
事发后,宾馆向警方报了案,并将舒女士送医院治疗,经检查,舒女士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度伤,但3名凶手已不知去向,警方一时难以追查。身心受到伤害的舒女士向宾馆方交涉,要求C宾馆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是:她住进了C宾馆,就是接受宾馆服务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当她遭到野蛮的殴打时,C宾馆的员工反应淡漠,特别是有维护宾馆安全环境职责的保安人员,不及时制止、救助,因此C宾馆应对她受到伤害负有责任,应给予赔偿。C宾馆则辩解说,造成舒女士伤害的既不是宾馆员工,也不是宾馆的服务设施,至于保安员没有及时救助,是因为当时事发太突然,以为是熟人之间发生争斗,待反应过来,凶手已逃离现场。因此对舒女士的受伤,只能给予同情,不能给予赔偿。
交涉未果,舒女士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C宾馆作为经营者应向顾客提供安全的服务,宾馆配备保安人员就是要维护环境安全的,在舒女士被殴打时,保安员既不及时解救,又不对凶手采取措施,致使直接责任人员逃离。因此,C宾馆对舒女士遭受伤害犯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舒女士的诉讼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