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案件审理三点建议
1999-04-06杨碧清
杨碧清
三峡移民进入了攻坚阶段,涉及移民迁建的各类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为使库区人民法院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涉及移民迁建的各类诉讼案件,保证国家、集体和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移民工作秩序,推动依法移民进程,现就移民案件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正确界定移民案件
1、涉及三峡移民迁建的刑事、民事、经济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申请法院执行的各类案件统称为移民案件。
2、移民主体应该是:因三峡工程建设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组织实施的行为人等。
3、移民刑事案件是指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危害移民迁建工作正常开展、触犯刑律的案件。
4、移民民事、经济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移民迁建中因安置、补偿、拆迁、土地规划、工程承包、工程监理、移民企业破产、兼并、购买、资金划拨和使用等直接与移民搬迁工作有关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案件。
5、移民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移民迁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6、移民执行案件是指移民过程中对刑事附带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移交执行的案件,以及与移民迁建有关的其它执行案件。
二、正确把握移民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1、国务院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是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基础法规。人民法院审理移民案件,要以此为基本依据,并适用移民迁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法律对移民迁建有明确规定的,要按法律规定办;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要与法律没有抵触的,要按法规规定办;其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与法律法规没有抵触的情况下,要参照适用。
3、审理移民案件适用法律中,如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有利于移民搬迁、安置为指导,按照法律原则妥善处理。如发现法律法规与政策及其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适用法律有困难的,要逐级向上级法院请求。
三、坚持审理移民案件的基本原则
1、三优先原则
优先受理。对起诉到法院的移民案件,要及时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登记立案。
优先审判。立案后要及时移交相关庭,并交由主审法官做好开庭准备,审理中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当庭裁判;对需要补证的要限定时间;对调解不成的不能欠拖不决,在做好工作的前提下依法果断裁判;
优先执行。对生效移民案件裁决文书,权利人申请执行的要及时安排执行。对采取保全措施的,判决后可直接移送执行庭执行。
2、三个有利于原则
(1)有利于移民迁建工作顺利进行;
(2)有利于库区经济发展和库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3)有利于库区社会稳定和库区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