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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保险金归谁所有?

1999-03-24

知识窗 1999年4期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法何某

笛 青

何某(男)与陈某人逾中年,不幸双双丧偶,经人介绍相识后,颇为投契,不久就登记结婚了。因双方儿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何、陈二人之间少了许多矛盾,生活得十分安逸。

随着年龄渐老,一些顾虑也随之出现。于是何某与陈某商量后,由何某经手,双双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人身保险合同,就两人的疾病、死亡进行投保,其中,合同规定:如陈某在2年内死亡,保险公司将支付保险金98万元。但在指定受益人时,何某却留了一个心眼,将两份合同的受益人都指定为何某之子,而陈某因保险知识贫乏,并未察觉。保险合同签订半年后,陈某突发心脏病死亡。何某即授意其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8万元,此情况被陈某的一子一女知悉后,双方就近百万的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何某作为投保人,以陈某为被保险人办理人身保险合同时,借陈某保险知识缺乏之机,擅自将受益人指定为其子,此举未经被保险人陈某同意。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这一指定行为无效,何某之子不能以受益人的身份享有这近百万元保险金。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由被保险人陈某的子女及何某3人平等地继承陈某的遗产。

(责任编辑/刘祖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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