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我们要赢得老百姓的喝彩——访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局级纪检员、监察专员戴俭明同志
1998-08-20戴俭明
记者:众所周知,随着商品经济背景下社会生活中人们趋利性及功利观念的普遍抬头,近年来党员干部的腐败问题已成为公众最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状况人民群众还不满意,贪污腐化、奢侈浪费仍在蔓延滋长,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问题较为严重。”反腐败这么多年,请问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状况?
戴俭明:这实际上是怎么看待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问题。党的十四大以后,党中央每年都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再通过中纪委全会加以部署。5年来,经过全党的共同努力,反腐败斗争强度不断加大,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些方面成效明显。但是,某些方面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有些腐败现象边反边犯,有的腐败分子顶风作案,甚至有的单位出现了“前面的人倒下了,后面的人又跟上来了”那种重蹈覆辙的情况。对此,有的说是腐败现象“出生率”大于“死亡率”。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生产力不发达,物质基础薄弱,从根本上说,这是腐败产生的经济根源,这正如阶级的产生和消亡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一样。但是,我们讲腐败的经济原因,决不可简单化、绝对化和片面化,还必须注重人自身潜在的占有欲和贪婪性的影响,这也是毋庸置疑的。从已查处的案件看,没有一件是犯罪者因为日子过不下去才贪污受贿的。加上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体制、法制和政策还不完善,在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有的地区和部门对反腐败持“不可不反,不可真反,不可大反”的错误态度,对腐败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这就使得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得不到严肃查处。从上述腐败原因的剖析中,可见反腐败是一场复杂、艰巨、长期的斗争。
记者:对于党员干部中的腐败问题,老百姓一向深恶痛绝,也一直支持反腐败斗争。但也有人担心反腐败会损害甚至危及党的领导,社会上甚至有“腐败亡国,反腐败亡党”的尖锐说法,您是否同意这种说法,为什么?
戴俭明: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第一,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因此能坚定不移地领导反腐败,包括同自身的腐败现象作斗争。我们党在历史上就坚持反腐败的,从这几年反腐败斗争情况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把反腐败斗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江总书记多次提出“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要求反腐败要从上面抓起。中央鲜明地提出要将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查办案件的重点。第二,从实际情况看,这几年我们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是有成效的,有些人对反腐败工作即使有这样那样的意见,他们也是看到这些成效的。现在为什么有的群众话说得很难听,说实在的,他们不是不爱党,不是不希望党好,而是对党的一些干部有气。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他们知道,但经常给予他们影响的,以至决定他们政治态度的却是他们对于周围人和事的观察与思考。他们往往从自己身边的、经常与自己打交道的党员是否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来看待我们的党和政府。因此,这有可以理解的一面,但也有被扭曲的一面,其实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有问题的大量还是风气不正的问题。在反腐败斗争中,一方面当然要惩处腐败分子,另一方面还是要着眼于教育和防范,解决好风气问题。这样,既能正确地解决问题,又能赢得广泛的信任和支持。
记者:当今的青年对反腐败问题一直很关注,也很敏感。有读者来信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政治清明、官员廉洁为保证。现在的反腐败斗争只反到“黑色腐败”——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这还远远不够。实际上“灰色腐败”更丑恶!“灰色腐败”的形式很多,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权力介入市场,进行“寻租”,把权力变成无形资产的产权。如通过权力或权力化的关系,取得货币资本;批圈土地;取得垄断经营权;安插亲信到高营利单位掌权;在职时利用国家资产组建企业,离休后自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这些“寻租”活动,比“黑色腐败”危害更大,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难以惩治。可以说,这些青年读者敏锐地指出了当前已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腐败新趋向新特点。对于这种“灰色腐败”,中纪委目前采取了哪些相应措施予以惩治?
戴俭明:一是对党员、干部加强党纪党风教育,以牢固树立用权为公,为民造福的思想,坚决反对和抵制为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二是健全法规和制度,规范党政干部的行为。这几年,中央纪委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中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30多个方面“不准”的廉洁从政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廉政准则》;前不久又颁布了这个准则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对于抑制和消除某些明显的消极腐败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三是加大对干部不廉洁行为惩处的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在治理以权力进行“寻租”活动,把权力变成无形资产的产权等这类“灰色腐败”方面,固然还缺少一些法律方面的明文规定,但是并非无法可依,并非没有纪律规定可以约束。比如,对领导干部搭“干股”问题,领导干部及家属、子女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问题,以及某些在高营利单位任职问题,都有纪律规定,必须严格执法执纪,对这类问题不可姑息迁就。四是深化改革,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现在许多问题,产生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利用权力倒买倒卖,进行“寻租”活动,是因为现在的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还存在着明显的差价(还有一定的利差以及外汇并轨前的汇差),这就给“灰色腐败”提供了前提。因此,深化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是遏制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治本之策。近几年,中央纪委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了不少工作,比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所办经济实体在名称、职能、财务、人员等方面与原机关脱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等,对遏制腐败现象起了显著作用。
记者:近年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备受公众关注的腐败问题,并一直加大着惩治腐败的力度。请介绍中纪委下一步反腐败的任务和目标是什么,有哪些新的重要举措?
戴俭明:1998年1月召开的中纪委二次全会已作出部署。总的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要继续坚持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着重抓好已经部署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巩固成果,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着重解决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的严重以权谋私问题,切实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他们都不止一次地参加过民主生活会,但是没有一个人真正触动过自己的真实思想和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年年搞自查自纠,年年又违反规定,年年又能蒙混过关。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对那些违法乱纪的,按党纪国法论处自不待说,就是对那些虽有问题但构不成违纪、干部群众反映大的领导干部,也可采取调离、免职等方式予以处理。在查办案件工作方面,着重查处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和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司法机关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金融犯罪和金融违纪的案件,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案件,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以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领导干部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在继续重视群众举报的同时,结合改革措施的实施,采取执法监察、审计监督、专项清理、专项检查、剖析亏损企业等方法,主动深入到发案率高的领域、部位去发现案件线索。为完成上述任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努力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一是加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健全法制,保证反腐败斗争沿着法制的轨道深入、有效地进行。1998年将制定《党风廉政责任制》,进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条例》起草的调研、论证工作,还要健全违反法规和制度的纪律处分规定,特别是要抓好已经出台的党风廉政法规和制度的执行工作。三是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环节。要加强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要使提拔任用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决策情况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对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部位进行权力分解,建立权力相互制约的机制。在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等。四是深化改革,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是通过改革,把预防和惩处腐败与整顿财政、金融秩序,加强金融管理结合起来。
记者: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课题。惩治腐败除了依靠纪检、司法机关运用党纪国法,民众的日常监督无疑也至关重要。中国青年历来有以天下为己任的光荣传统,当今的亿万青年对腐败问题十分关注且深恶痛绝,他们强烈地渴望自己能参与社会监督,但往往又不知从何入手、同时也害怕遭打击报复。请您谈一谈青年人该如何合理、合法、高效而又能受到保护地参与对党员干部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的监督?
戴俭明:首先,青年朋友要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熟悉自己具有的基本权利。宪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都对公民、党员检举控告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是青年朋友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法律依据。第二,青年朋友要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行为的规定》等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对于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行为,哪些是属于倡导的,哪些又是属于禁止的,做到清楚明了,这样就能合理合法地同消极腐败行为作斗争。第三,青年朋友要熟悉掌握《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了解检举腐败分子的渠道,及时揭发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第四,青年朋友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既要疾恶如仇,坚持原则,又要注意掌握腐败分子违纪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为执法执纪查办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责任编辑:杨晓升
戴俭明:生于1944年7月,安徽含山县人。1966年大学毕业,曾任九三七三厂团委副书记、政治处副主任。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中央纪委办公厅处长、研究室副主任。现任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局级纪检员、监察专员,中央纪委(党风与党纪》编辑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