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1997-12-25王晶珠
王晶珠
1996年11月11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郑重宣布:舒仲花粉精等57种国产食品和美泰宁等2种进口食品为卫生部首批批准的保健食品。这意味着凡合格的保健食品都将获得卫生部颁发的“身份证”。
对保健食品进行审批的依据是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的标志。”
保健食品的出现与崛起
什么是保健食品?就广义而言,是指人们通常所吃膳食以外的一些非传统食品或其成分。消费者希望通过食用这些保健食品来增强体质。改善机体生理机能,乃至预防疾病。保健食品的称谓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说法。日本最早叫它功能食品,欧美国家视其为健康食品,德国有人称之为改良食品,我国也有“强化食品”的说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则明确指出: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60年代,日本摆脱了二次大战给日本国民带来的贫穷与灾难,解决了温饱问题。人们摄取食品已不仅是为了从中获取营养素,以维持生存,还要求它们具有调节人体生理功能的作用,于是,功能食品的概念便首先在日本提出来了。70年代,日本经济获得了高速发展,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延长,老年病和由于营养过剩引发的富裕性疾病成为日本人的主要疾病,医疗费用急剧上升。这时,日本厚生省提出了改药物保健为食品保健的新思路。1980年日本功能食品的销售额为3600亿日元,1989年已超过7000亿日元。
从日本功能性食品发展历程不难看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在满足了果腹、美食的欲望之后,开始追求食品的新功能。保健食品问世至今不过30年历史,但许多国家的保健食品产值却增长了几十倍。
保健食品的发展呼唤法制
我国的保健食品虽然到80年代中期才“火”起来,却很快发展到炙手可热的地步。据国家统计局对35个大中城市的调查,30%的家庭曾以营养保健品为礼物馈赠亲友。北京、广州等10大城市的调查表明,10岁以上少年服用各种营养口服液的比例竟高达83%。12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保健食品的消费需求深不可测。
偌大的市场,高额的利润,驱使着资本雄厚的企业家和捉襟见肘的小作坊都想在保健食品上一显身手。于是,各类保健食品厂家与各种保健食品呈几何级数激增。据统计,1980年全国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不足百家,到1992年时已超过3000家,1994年保健食品总产值已达300亿元,占食品工业生产总值的10%。
逢多必滥。以次充好者有之,鱼目混珠者有之。一些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经多年潜心研究,研制出的高科技保健产品上市不久,便会陷入假冒产品的重围,形成同类产品低水平重复的局面。国家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宣湘曾调查过一些甚至是较有名气的保健食品企业,那些企业生产条件简陋,检测设备陈旧,生产投资不过几十万元,却拿出几百万、几千万做广告,换回上亿元的销售额。难怪民间流传着这样一个顺口溜:“一口大锅两口缸,三四个农民来灌装,五六元钱出厂价,七八十元上市场。”
某些保健食品的广告和说明书更是随心所欲,放开胆子吹,什么“老少皆宜”啦,什么“包治百病”、“益寿延年”啦,全是颇具诱惑力的词语。
面对这真伪难辨的保健食品市场,消费者懵了,干脆谁也不信!1995年国产保健食品的销售额一下子减少了100个亿。保健食品的是是非非一时间成为许多媒体的热门话题。百姓迫切希望权威部门给保健食品一个靠得住的保证;商家则要求政府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
卫生部依法管理保健食品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为《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讨论修订《食品卫生法》时,许多人大常委会委员都认为,应当把对保健食品的有关规定写进法中,并指出多部门管理保健食品势必造成混乱,理应归口统一管理。广泛征求意见时,有关专家也提出了相同的意见。于是便有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授权,便有了1996年3月15日晚,卫生部部长陈敏章签署部长令,发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那一幕。
为了便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卫生部成立了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了第一批共12个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目前这些机构可对12种类型(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调节血脂、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进行功能学检验。
1996年9月20日至24日,首次卫生部保健食品评审会在北京召开,对通过省级初审上报的100个国内产品和18个进口产品进行了评审,结果有57种国内产品和2种进口产品获得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从1997年1月1日起,未经卫生部审批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准生产和销售。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或尚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但仍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将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为扶优限劣,卫生部批准中华预防医学会保健中心市场进行保健食品质量监控试点,以此市场为基地,积极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同时也将此市场作为向社会宣传和推荐合法保健食品的窗口,促进保健食品的贸易交流,推动我国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走出保健食品的误区
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所下的定义,保健食品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必须具有特定的调节机体某方面功能的作用,是针对需要调节某方面机体功能的特定人群而研制开发的。第二,保健食品不以治疗为目的,而是为了帮助那些处
于某种特殊生理阶段或处于健康与疾病中间状态和某些病理状态的人们,朝着恢复机体平衡或适应能力的方面发展,从而增进健康。第三,保健食品作为“食品”还必须符合食品的一般要求,即无毒、无害、具有应当有的营养或功能作用,长期食用不会对人体产生明显的毒副作用。
总之,凡是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其配方都有科学依据,安全,有明确和稳定的保健功能,但作用只限于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所标明的范围之内。因此,有关专家一再提醒消费者:要针对自身机体的需要,科学选购保健食品,且保健食品不同于一般食品,只适用于特殊人群,如体弱的老人、处在生长发育期的儿童、怀孕的妇女、从事某些有害作业的职工或需在体育比赛中使某种体能正常发挥的运动员,但又不能取代人体正常膳食摄入和满足对各类必须营养素的需要。此外,保健食品也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不能拿它当药吃,否则会贻误病情。对于一般人群来说,一日三餐合理膳食和正常的生活方式就足以使身体保持良好的健康状态,不需要吃保健食品。
有不少学者预言,21世纪将是保健食品的世纪。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将让真正的保健食品接近消费者;通过扶优治劣,可使中国的拳头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我国传统的养生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发展保健食品比其他国家有着更大的优势。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正是促进保健食品发展的办法,是伪劣产品的克星,是名优产品的护身符,是广大消费者的保护神。
让我们张开双臂,迎接保健食品黄金时代的到来!
附件:获批准的59种保健食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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