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与入狱
1996-07-15吴根绍
吴根绍
刘军宁演绎的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学(《读书》一九九五年第十二期),在指陈忘“我”论种种弊端时,层层推进,论证有力,很容易激起读者于理于情对忘“我”论的厌恶。而在接下来的部分,正面论证存“我”论的合情合理,却没有第一部分那种效果,因为存“我”论照刘军宁的演绎,其动人之处是建立在这样一种预设上:人性善。
现代思想对人性的认论倾向于组合论:人性并不是单质的,而是“善”与“恶”的有机混合。人类的一切文明皆出自“我”;同样,人类的一切罪恶也出自于“我”。
当我们以一种复调的人性论来观照刘军宁的演绎,只能觉得“各竭一己之力,各得一己之所需,各守一己之权界,各固一己之自由,各本其人类相固之感情”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同样存在理论上的疏阔。
以“各得一己之所需”而论。凯恩斯曾言:“人类的需要可能是没有边际的……第二种需要,即满足人的优越感的需要,很可能永无止境。”当需要超过了生理本能,进入心理层次,它必然会成为一种无限的要求。对于“自己的灵魂也由不得别人来改造”的新个体主义者来说,“我”不断膨胀的欲求是任其自然呢,还是需要加以约束、限制?这种“各得一己之所需”隐寓的无界性,与“各守一己之权界”有着天然的矛盾。可知新个人主义的“自治”是靠不住的。
文明的进步,是以“我”一步步挣脱自然、宗教、礼法的束缚为标志的。问题是,束缚人的监狱不止一个。市场经济下出现的整个社会的短期行为、个人私欲的剧烈膨胀等,说明“我”对社会对历史依然是一种破坏的力量。从“存天理、灭人欲”中“出狱”不久的国人,读一读新个体主义的伦理学的确有益于自己的呼吸。但也要警惕:每一种信仰背后都隐藏着某种艰难可怕的东西,出了这个狱还能入别个狱。民主政治的好处是它不制造“伟人”这类无法驾御的公民——极度的私欲膨胀者,而不是要把平头百姓“提升”到“少数人”有权“唯我”的地位,共成“伟人”。
因此,要提防的是,不要出了这一监狱,又进入另一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