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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美国警察打官司

1995-01-01许豆豆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95年5期
关键词:传票交通灯官司

(美国)许豆豆

一天下午,我和朋友小陈开车行驶在纽约皇后区的阿斯朵利亚大街上。驶到十字路口时,交通灯正好由绿灯转为黄灯。“冲过去!”我嚷道。跟着,又驶过了3个都是绿灯的交通路口,我心不在焉地朝窗外看风景。

“呜……呜……呜”,突然,一辆警车从我们后面呼啸而来。

为了表示对警察的尊重,小陈将车速放慢,开到一旁让道。谁知,警车也在我们旁边停了下来。接着,他给我们开了一张闯红灯的罚款单。拿着这张白纸黑字写下来的罚单,我们有口难辩。想不认罚吗?那么,法庭上见好了。

这是小陈第3次得到冲红灯的罚单。如果认罚,不仅要付罚款270美元,而且驾驶证恐怕也保不住。于是他决定采取拖延的办法:收到法院第一次传票,他便在开庭前一天请了假;几个月后,第二次也如法炮制。第三次,也就是最后一次,收到传票已是一年以后的事。要赖也赖不掉了。

我们在法庭门前那林林总总的广告中,找到了专事受理交通案件的律师。他开价是130美元。可当清楚了这是有关闯红灯的官司,对方就以没有把握打赢而婉拒。于是,我们又在华文报上找到了另一位女律师。

“闯红灯的官司你们是不会打赢的。警察一定会出庭作证。”女律师毫无置疑地说道,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我们的请求。

看来,我们只能硬着头皮自己去出庭了。

那时候,我正在曼哈顿的一家餐馆打工。同我一起打工的有位绰号叫“小苏北”的留学生(在大陆时他是大学英文教师,来美后在餐馆送“外卖”),他帮忙把我写的中文辩词译成英文。

上法庭的日子终究来到了。

6位警察作为原告,而我们这些被告却只有4人。经过了一年多时间的一拖再拖,原幻想那位开罚单的警察已退了休,或调了职,或重任在身来不了……可是,当看到眼前这些凛凛然的警察群影后,我们的心都不由得凉了半截。一年来所抱有的侥幸心理和幻想,顷刻之间化为乌有。

法庭上,坐着一位年约30多岁的黄皮肤法官,他有一副好像常上教堂祈祷的容貌,一脸慈善,在他后面的墙壁上,刻写着一行醒目的大字“以上帝的名义”,给庄严肃穆的法庭抹上了一点神秘的色彩。

被告和原告,都并排站立在法官面前,分别叙述了事发经过,一切情形并非像电影上所看到的那么紧张和扣人心弦。

那位壮硕的白人警察站在我旁边,目不斜视地看着手中的记录本,缓缓地照本宣科,然后举起右手宣誓。我低声对小陈说:“他向上帝宣誓,等一会你也要照这样做!”可小陈回答道:“No!”

轮到我们了。我双手捧起那份英文辩词,郑重地递给法官,然后用手指指嘴,又指指辩词,再摇摇头。这种简单的bodylanguage(肢体语言)使法官明白到:我们不谙英语,劳请法官大人代为朗读。法官于是“从命”高声念了起来。

“这是一篇很好的辩词!”读罢,法官毫不掩饰地夸奖道。

“你是否也这样认为呢?”他以一种商量的语气询问站在我旁边的警察。只见那个警察低着头,一声不吭。

停顿了一下,法官的情绪显得有点激动了,说话的语气就像在致闭幕词,严肃又兴奋。我听不懂。可是在心里,则默默地回味着自己所写的辩词。概括起来,我们的理由是:警察既然发现我们闯红灯,可是,为何在相隔了一段时间以后,才开始有“反应”?也就是说,为什么在我们通过了3个交通灯后才追上来?再者,警车当时是停在横街上的,而交通灯则是在我们的正前方;我们能“正视”交通灯,而警方却只是“侧目”而视,故我们应比警方看到的更为清楚和准确。因此,警察认为我们冲红灯的理由是不充分和欠准确的。

“祝你们好运!”

法官这最后一句道贺声,把我从沉思中拉回到了现实。

官司打赢了!

“你好!”

“你好!”

在步出法庭时,我们兴奋得几乎想向每一个迎面走来的人都这样致意。

(丰志彪摘自1995年1月28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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