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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画地为牢”到“模范监狱”

1994-08-24李立

中国青年 1994年3期
关键词:犯人监狱

李立

1906年,清王朝修订法律馆,命刑部郎中董康等人东渡日本访问。他们拜访了日本著名法学家,并实地考察了日本的刑事案件审判及监狱改良状况。回国后,董康向朝廷提交了《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监狱访问录》《狱事谭》等考察报告。从此,清政府开始以西方改良监狱为模式,着手改革监狱制度。中国监狱制度近代化的帷幕徐徐拉开了。

监狱在中国历史悠久,并非舶来之物。中国历史上有许多关于监狱的传说。相传上古时代曾“画地为牢(狱)”,即圣人在地上画一圆圈,让犯罪者站在圈中,以示惩罚。这种心甘情愿接受惩罚的情况,有点理想主义色彩。实际情况可能复杂得多,所以先人早就懂得修建监狱,强制实行惩罚。据说,早在舜时,刑官皋陶就开始造狱。这种说法在历史上广为流传,以至从西汉到明清时期的监狱都将皋陶奉为狱神,并在监狱中设像祭祀。

然而,中国古代初期的监狱构筑简单,确有“画地为牢”的意味。《易经》记载商周时期囚禁犯人的牢狱即以木桩加荆棘围成。现代考古发掘可为佐证。商代甲骨文的“圉”即监狱,像形之意是罪人跪坐,双手前伸戴有刑具,囚禁于封闭的地牢之中;“囚”字更生动、形象,为人蜷屈身体关押在地牢中之象形。安阳殷墟遗址中曾发掘出一个长1.6米、宽1.1米、深2.7米的地牢,这大概是现存的中国最早的监狱。

古代的学者们甚至设计出一种理想的监狱模式,即《周礼》所谓“圜土之制”。他们认为,监狱囚禁犯人的本意是使犯人“聚教”,这是上天仁爱的体现,监狱反映天意,天是圆形的,因而以圆形土墙围筑而成。“圜土”实际上是“画地为牢”的具体化、理想化模式。

“画地为牢”之地显然非常狭小,不允许犯人随意活动,显示出监狱的主要功能不是教化和改造,而是关押、拘禁罪犯。这是古代中国监狱的实质所在。古代监狱名称的演变也反映出这一点:商代称“圉”,西周称“圜土”或“丛棘”,东周或称“囹圄”,即关押、禁守犯人之意,或称“狴犴”。“狴犴”是传说中的神兽,龙之四子,形状似虎,生性猛烈,威力无比。直至明清,古人一直都把“狴犴”的头像绘在狱门上,作为监狱的标记,以威吓、镇慑犯人。因此,“狴犴”就成为古代监狱的代称,因其头形似虎,有时民间干脆称“虎头牢”。到汉代则普遍称“狱”。“狱”字,《说文》解释本意为坚实,像二犬相守之形,这是从“画地为牢”引伸发展而来的。以犬相守,更多反映了监狱的强制色彩,与期望犯人自愿囚于牢中的古意大不相同。明代起称“监”,取以人监察、看守之意。清代则合称“监狱”。可以说,在中国古代,监狱的名称确实符合“画地为牢”的本意,只是越来越加强了强制惩罚的成分。

现存保留比较完整的明代山西洪洞县监狱,为我们提供了了解古代监狱构造模式的实物。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独立的概念,所以这所监狱位于县衙内大堂口。进了监门有一照壁,壁后是连拐4个直角有5道门的甬道,用以防止犯人逃跑;接着是宽1米的“胡同”,两边是监房,尽头往东拐直角是内监(专门监禁死刑犯,监门上有狴犴头像);内监为四合院:东西南三面是普通式监房,北面有两幢无窗窑洞式监房,关押死刑待解女犯,据说名妓苏三曾关押在此;院内有一小井,井旁放一盛水槽和捶衣石,供犯人汲水、洗衣。这种监狱的功能,一望而知只是单纯的监禁犯人。

既然中国古代监狱的本质是对犯人实行威吓主义、惩治主义和报复主义,是一种对犯人实行暴力的工具,于是随着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监狱制度日益黑暗。宋朝百姓视监狱为豺狼,开封府民谚说:“刑部比门,总有冤魂”“刑部比门,人肉馄饨”。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侍郎方苞根据在刑部牢狱所见所闻写成《狱中杂记》,揭露了清朝监狱的黑暗:牢房狭窄,人满为患,没有窗户,空气污浊,甚至大小便皆在房中,由于疾病传染,囚犯每天死3~4人,多者一天10余人;狱卒公开施刑、受贿。

1860年夏,英法侵略军谈判代表巴夏礼等人因态度张狂,被清王朝逮捕,囚禁在刑部狱中。这是中国监狱第一次收禁外国人。戴着镣铐的巴氏等人不堪忍受狱中粗劣的饭食,从入狱的第二天起就绝食抗议。第三天,刑部尚书破天荒亲自出面安排巴氏的伙食,此事才平息下来。这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监狱制度第一次和西方列强代表的近代刑罚观念发生冲突。不过,仅这一件事还不足引进中国刑狱制度的改革,但却使有关官吏了解到西方还有不同的监狱制度。

监狱制度的近代化始于西方。在18世纪平等、自由、博爱的口号声中,保障人权、改革狱制的主张在西方各国日益强烈,英国的约翰·霍华德、边沁分别提出了改革监狱的设想和辐射式监狱的规划。19世纪,比利时子爵威廉十九世甚至主张监狱的宗旨应当是感化犯人。在这股改革狱制的浪潮冲击下,欧美各国相继出现了改良监狱。这种改良监狱一扫旧式监狱之弊端,从监狱建筑、到囚犯的待遇,直至监督管理都发生了重要变化,从而体现了一种新的合乎人道主义和尊重犯人权利的刑罚观念。

席卷全球的狱制改革浪潮在西方列强军舰的推动下,波及到以“画地为牢”为本的中国。1843年之后,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借口之一便是中国的监狱“不良”。1844年英国在香港设置“域多利监狱”,这是列强在中国领土上最早修建的西式监狱。1856年英国又在上海租界修建了第一所外国监狱—英领事署监狱,专门监禁刑期较短的外国人犯。此后,英、法、美、日、俄又先后在上海、厦门、哈尔滨等地设置各自的监狱。同时颁布租界监狱法规,如《上海英国监狱章程》《上海工部局监狱章程》。这些规定根据西方的刑罚观念,给予犯人必要的人道主义待遇,如每天应有一定的健身运动时间,每周洗一次澡,医生定期巡诊等。西方的改良监狱引起了中国人的好奇心,逐渐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刑罚惩治的观念。

于是,以保障人权为宗旨的西方监狱文化开始冲撞中国“画地为牢”单纯惩罚的监狱文化。这股强大的冲击波震撼了大清帝国的士大夫,在近代中国引进了改革狱政的浪潮。以康有为、严复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革派,把改革狱制作为实行宪政、变法图强的一项内容,认为西方治狱不用刑讯是法制、教化的表现,中国传统的用刑讯治狱的惨无人道情况应当改变。1901年,张之洞和刘坤一联名上奏,提出改革刑狱制度的9条方案:其五为“修监羁”,制定监狱法规,改变监狱“狭隘污秽、凌虐多端,暑疫传染,多致瘐毙”的状况;其六为“教工艺”,根据西方的作法,建议在狱中设工艺房,教犯人学习工艺,一来监禁期间可自给衣履,二则释放后可谋生自立;其九为“派专官”,各府设通判专管监狱,定期检查、上报,加强对所属州县监狱的监督、管理。

1902年,山西巡抚赵尔巽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1903年,清政府在顺天府、保定、奉天、天津设立习艺所,对在监囚犯进行职业训练。虽然这只是对旧狱制进行修修补补的局部改革,但已蕴含着教育拯救犯人的人道主义观念。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撰《狱考》1卷,系统研究了中国古代监狱;同时他又对比考察了欧洲各国及日本的监狱。中国传统思想中的教化与西方的人道主义在沈氏这里融为一体。他认为监狱是使罪犯“幽闭思衍,改恶为善”的场所,其宗旨是“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他主张中国监狱近代化的道路应取法西方。为此,他在1907年上书朝廷,提出改革狱制的建议:一,改建新式监狱,采用外国监狱的最新样式,先在省会和通商口岸试建模范监狱,以后全面推广。二,培养监狱官吏,在各省新建监狱或法律学堂附设监狱学堂,狱官须学习有关法规,经考试合格才能任职、升迁。三,制定监狱法规颁行全国,依法治狱。四,编辑监狱统计,由法部编定统计格式,各省监狱分年统计犯罪原因、国籍、住址、职业、教育及监狱面积、狱官的学识程度和囚犯的惩罚、作业、疾病等,汇总法部,上报朝廷。

1908年,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监狱法《大清监狱律草案》,由清廷狱务顾问、京师法律学堂监狱学主讲、日本著名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草成。该草案基本上照抄《日本监狱法》,共14章140条,包括总则、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监狱的种类、监督权等一般事项;分则规定了收监、拘禁、戒护、作业、教育及教诲、给养、卫生及医疗、出生及死亡、接见及书信、赏罚、特赦减刑及暂释和释放。虽然这个法规直至清朝灭亡也未曾正式颁布实行,但在中华民国时期却成为监狱立法的滥觞。

1907年,湖北省在江夏县署东面兴建新监狱。这是中国最早的模范监狱,仿照日本东京及巢鸭两处监狱设计修造,呈扇面形,分为三区四监:前区为“病监”“女监”,中区为“严禁监”,后区为“内监”。

1910年,清政府在北京右安门内镶黄旗操场兴建由小河滋次郎设计的呈扇形的京师模范监狱。分三区:前区包括大门、看守教诲所、病监、幼年监、运动场等;中区包括典狱室、戒具室、书籍室、接见室等;后区为监房,附设医诊室、药术室、浴室等。由这些场所的功能,可以看出中国监狱的含义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华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接管了这所监狱,建为北京监狱,后改称京师第一监狱。

清末民初,经过沈家本等人的努力,中国大体上完成了监狱近代化改革的基本任务。“画地为牢”式的监狱,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脱胎换骨了,成为模范监狱,或者被要求成为模范监狱。当然,实际上绝大多数旧中国的监狱还因袭了传统监狱的弊病,腐朽、落后、黑暗,一直为国人所诟病。但是监狱的职能,监狱的观念,都多少注入了新的近代因素,改造、感化罪犯,而不是单纯的囚禁和惩罚,成为国人期望的人道主义目标之一。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监狱改造感化犯人的目标和手段是不同的,虽然旧政府还会利用监狱折磨囚犯,但是监狱中的囚犯也可以要求人道主义的条件和待遇。犯人绝食要求改善监禁环境的报道在旧中国曾经屡见不鲜,这在传统中国,即便是包公治狱的时期,也是不可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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