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进入快车道
1993-08-27端木君
端木君
首都特别报道当今年春天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诞生时,海内外立即投诸关注的目光。人们关心的是:中国的新一届最高权力机关如何行使立法权?将立些什么法?怎样通过立法来确立中国市场经济的新框架?因为这一切非同小可,将直接影响这个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政治的走向。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一点一再为各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历程所证明。中国也很难例外。
乔石疾呼加快立法
今年4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刚刚选出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几小时后,新常委会马上召开首次会议。
在人民大会堂二楼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中,100余位委员坐到了红椅子上。他们的面前都装有一个表决器,任何一部新的法律都必须他们的多数赞成才能获得通过。这一天并没有通过法律的议程,而是听取委员长的讲话。主席台正中国徽下坐着新当选的委员长乔石,这是这位长期领导政法工作的高级领导人首次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全体委员听到了身着西装的乔石一字一顿地这样说:“本届常委会要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法律方面迈出较大的步伐,这是我们的首要职责……”
半个月后,委员长的身影出现在南粤大地。4月15日,乔石在听取广东省委主要领导的汇报后专门谈了立法问题。乔石鼓励说,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也可以成为立法工作的试验田。广东改革开放先行一步,会遇到更多的新问题,可为全国探索些经验,胆子要大一点,不要怕冒风险。国家总的趋势是改革开放,这个不会变。
事隔4天,乔石又对广东的党政要员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但这个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作保障。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任务,就是加快经济立法工作。
乔石回到北京后,出席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议。他对这些高层人士说,立法必须跟上形势需要。要制订立法规划,组织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立法工作。要分清轻重缓急,急需的要先立。有的法律不一定要一步到位,可以从现实出发,先立几条,以后再补充。
5月22日,在中央党校省级干部班14期毕业典礼上,乔石又就立法问题发表重要谈话。乔石指出,我们要用改革的精神,加快经济立法,改变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混乱无序的现象。应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行动,使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合法的。如果一哄而起,各行其是,等发生混乱再去纠正,那损失就大了。
6月下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京举行。乔石向委员们通报了他几个月来调查研究和思索的结论,鼓励委员会打破常规,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出台一些法律条文。他说:“本届常委会任期内要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这个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平稳过渡,在世界上还没有成功的先例,要靠我们自已探索。”
常委会闭会后,乔石、田纪云等又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留下来,开了一天半的会,商讨加快立法问题。乔石上任几个月来,几乎在所有场合言必称立法,频率之高,口气之坚决,都是过去没有过的。看来,这位委员长决心在他的任期内,将中国的立法列车全速驶向市场经济。
最高权力机关提出硬指标
7月初,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压倒多数通过了一个文件,把加快经济立法列为常委会的第一位任务,并确认乔石委员长提出的要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意见。
这份文件—即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是经过反复运筹和讨论后交付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人民大会堂西部的4个大厅中,委员们分组审议这份文件,从指导思想、操作程序乃至行文,都提出了各种建议。它最后被确认,从而成为未来5年常委会的工作方向,也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体公民对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一个依据。
引人注目的是,这份文件提出了一个硬指标:对列入立法计划的主要法律,要定任务,定班子,定时间,保证如期提出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
列入计划的法律草案共有64件。这意味着今明两年拟议出台的法律数量,将超过过去5年的总和。
《证券法》《预算法》等被列入1993年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起草的《对外贸易法》,建设部起草的《房地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的《国家赔偿法》;国家工商局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政部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稿)》等17件法律草案也被列入今年提请审议的计划。
1994年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预计有15件。其中有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银行法》《保险法》;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国家工商局参加起草的《广告法》;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的《仲裁法》《担保抵押法》;国家审计署起草的《审计法》和新闻出版署起草的《出版法》等。
在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还有一类是根据情况争取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共有32件。其中包括《乡镇企业法》《信托法》《劳动法》《航空法》《结社法》《监狱法》《律师法》《戒严法》等等。
从最高权力机关今明两年这个一揽子计划可以看出,与建立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占了相当比例,而且被放到了提前审议的位置。
《反不正当竞争法》格外“受宠”
1993年4月到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履行了立法权,通过了6部法律,平均每月一部多。这个速度是以前少见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提出较晚,却较早获得通过的一部法律。恐怕连受国务院委托对这部法律作说明的国家工商局长刘敏学也没料到,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后两个月,《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刘敏学回顾了这部法律的运筹细节: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工商局等7个部门曾联合组成小组,开始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草稿,先后四易其稿,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未能完稿上报。1992年初,国家工商局再次承担起草任务,收集和研究了国内外的有关法律资料和经济生活中的大量案例,经过反复讨论,终于拿出草稿,提交最高权力机关。
法律专家们认为,这部法律的立法思想是与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接轨。世界上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政治与社会制度如何,都无一例外地把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作为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国务院在把该法律草案交给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告诉委员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尽管有区别,但同时又有共同的特征。我国的市场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同样需要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在市场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不是极个别的偶然现象,有的行为甚至相当普遍,因此,该法律的制定十分迫切。
绝大多数委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迅速出台投了赞成票。尽管在调整范围、商业贿赂、有奖销售、回相等问题上还有不同见解,但正如乔石委员长所说,有法比没有好。随着实践的发展,这部法律将再作修改。
在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最初几个月中,还通过了《科技进步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其中《农业法》的出台是令人寻味的。
《农业法》是农业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建国以来,我国在农业问题上多次出现起伏,导致国民经济几经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业发展缺乏基本的制度规范。中央主要领导对制定《农业法》十分关注,江泽民总书记多次提出要制定农业基本法。
《农业法》的原称为《农业基本法》,按照法律规定,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基本法时,必须是在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也就是说,通常的做法应该把《农业基本法》放在1994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最高权力机关感受到农业立法的迫切,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将《农业基本法》更名为《农业法》,这样它便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权威人士评价说,这样做体现了立法机关加速立法的一番苦心。
《公司法》好事多磨
立法事关国计民生,必须慎之又慎。任何一部法律的诞生,都凝聚着最高权力机关每位成员和无数专家学者的心血和智慧。《公司法》的运筹就是鲜明一例。
去年夏天,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议案。据说,这个法律草案从拟议到提请审议已经用了10年时间。但是,这个草案没有获得通过,并且被暂时搁置起来。已经结束使命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把范围更广的《公司法》摆上了议事日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因为委员们在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时,提出了问题——这个草案的调整范围按所有制来规定是否科学?
有的委员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在立法思想上值得重新考虑。这个草案太迁就现实了,不利于在我国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
一位资深法律专家补充说,国外的公司现在主要有3种形式,我们国家搞的只是一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是解决和促进联营问题,但从总体上说,我们国家到底会出现多少种公司尚不清楚。另外,这个法与原来的《企业法》《工会法》如何协调,也是个问题。
鉴于不赞成的意见较多,最高权力机关的首脑人物马上召开了一个重要会议。委员长们作出决定,从头开始,责成法工委在原法律草案的基础上,起草一部新的《公司法》草案。
法工委的人士们创造了一个纪录。他们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研究了许多地方办公司的经验,参考了一些外国《公司法》的内容,拿出了初稿。然后,他们邀请中央有关部门的官员和法律专家、经济学家开会发表意见。整整6天,与会者闭门不出,对初稿逐条讨论修改。终于,《公司法》草案摆上了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案头。
具有立法权的委员们面对的是一个覆盖面宽、内容比较全面的对现实公司的规范,当他们逐条细读《公司法》草案的章节时,负责起草这个草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又带队赴外地考察了。卞耀武说,把这部法律搞得清楚、科学、严谨,是他和同事们的最大心愿。
在未来不长的时间里,《公司法》将正式进入市场经济的“主战场”,这应该不成问题。
据熟悉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士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实现在5年内初步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目标,可谓竭尽心力,使出了“浑身解数”。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许多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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