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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警察”和政府职能

1993-07-15

读书 1993年7期
关键词:流浪汉公正司法

俞 燕

《半月谈》曾经登载过一篇题为“假公安为何能得逞”的报道。它讲述的是一个河南流浪汉在一九八九年自办非法公安机构,借帮助他人讨债而收取报酬,并且生意愈做愈大、顾客日见其多,最后走上犯罪道路的故事。该文的立意在于告诫世人,当今的罪犯奸猾狡诈、无孔不入。这值得称道。可与此同时,我们似乎还可以从中看到些其他的东西。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商业往来日见其多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许多拖欠钱物、借债不还的现象。所谓“三角债”仅是其中的一种。借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有少数人就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究其缘由,就在于他赖帐时别人拿他没办法。债主上门讨要不成时必然求援于司法部门。可遗憾的是,我们的司法部门不是公务繁忙,就是干脆不管。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大小债主们也就只好另辟蹊径了。这便是一个流浪汉得以组建所谓的经济派出所,购置警车警棍,雇用“经济警察”以代人讨债并且屡屡奏效的现实背景。

警察或司法机构是政府所必须提供的一种以安全和公正为目标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人民,故它又被称之为“公共产品”。能够相对有效地提供司法这类公共产品,乃政府得以存在、或广大人民接受政府管理的基本理由。在一般情况下,私人是不会在警察这种领域内同政府竞争的。即使私人这样做是合法的,他(她)也会因人们对其公正及信誉的怀疑而在竞争中败给政府,因为政府是由广大人民挑选的,是为大众的利益而服务的。由此可见,私人警察的出现,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着对它有相当大的需求,是由于这种需求如此之大以至于有人敢为这种需求所带来的巨大好处铤而走险。更进一步讲,私人警察的出现,真真切切地表明了政府没有尽到它的职责。司法是一种制度,警察是制度的维护者,私人警察的出现标志着制度的供给严重不足。

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看,当某种物品的供给严重不足时,任何增加该物品的努力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是一件好事。作为一种推论,在制度相当稀缺的情况下,如果私人警察确实能够做到“秉公执法”、并且社会愿意接受其判决或仲裁的话,那么这批人便非但不是什么罪犯,而是于社会有功的企业家了。当然,要求流浪汉警察不使用非法手段(如监禁、拷打)、在无约束的情况下不顾及私利及个人偏见地行事,只不过是异想天开。

最近一段时期常听到这样的议论,即政府管的事越少越好。原则上讲,凡是市场能够做的事,就放手让市场去做好了。不过在此有一点我们必须牢记于心,那就是市场的有效运转是以人们对其他交易者行为的稳定预期为前提的。而使这种预期得以形成的东西,便是类似借债还钱、保证契约严肃性的各种制度。而像企业经营、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等,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就没必要事必躬亲。看来,在“大政府”与“小政府”之争中还有一个“结构性”问题,即在政府必须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见到的应该是“大政府”;在问题可以由市场解决的场合,甚至连“小政府”的身影都不应该出现。

纵观那些在经济上十分成功的国家,严格地保障私人及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它们的共有的基本制度。制定出真正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扮演好自己公正的“警察”角色,使所有的人均能安全地、勤勉地、创造性地生活和工作,何愁我中华民族不兴达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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