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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桩判案看制度的“质”与“量”

1993-07-15

读书 1993年7期
关键词:保定市工业革命公正

吴 闻

《光明日报》一九九三年一月的某一日曾刊一条消息,说去年初福建省的一家公司与河北省的两家企业签约合作生产农药。之后,福建方面按合同规定将价值近六百万元的生产原料提供给河北一方,但后者却把这批原料挪用、转卖、抵押一空。经多方挽救无效后,福建方面只好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法院在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之后,判处位于保定市的企业赔偿福建方面的损失。从任何角度上看这都是一桩极为普通的判案。但确产生了让人始料未及的“轰动效果”。在此案判决后的短短几个月内,保定这个似乎是被海外投资者遗忘了的城市,竟突然变成了台湾同胞投资的热点,一下子吸引了五亿美元的投资。相当于整个河北省一九九○年全年所引进的外资的五倍还多。

这使我想到了一个长期困扰人们的“大”疑团:为什么近代工业革命没有滥觞于中国,没有肇始于同英国处于相近发展水平的法国或德国,而却是英国。在浏览历史文献时,特别是在阅读《西方致富之路》一书时,我曾经注意到了这样一段史实:虽说早在中世纪商业法及商业法庭就已经存在于欧洲诸国,但其积极作用却因各“独立城市”之法院的任意判决和歧视外国人——这使得人们无法对商业纠纷的裁决进行准确的预期,而大受损害。到了十八世纪的中后期,座落于伦敦的皇家法院首先在保险、汇票、船只包租、销售合同、合伙协议、专利以及其他商业交易方面积累起了足够的经验。用该书的两位作者罗森堡和小伯泽尔的话说便是,英国皇家法院审慎地和公正地对待外国的诉讼当事人,使得商业信用变得更加可靠和可预测,从而为英国赢得了国际声誉(第130—132页)。有趣得很,开始于一七八○年前后的英国工业革命,在时间上又一次“碰巧”能够以法院公正判决之结果的身份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英国工业革命的成就可以间接地从其占世界贸易的比重中得到反映:一七八○年为百分之十二;一八○○年为百分之三十三;一八六○年以前一直均保持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要知道,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是以大规模的投资做后盾的。

或许有人会说,仅以两个事例来论证像经济增长这样的大题目是单薄无力的。然而我却不这么看。上述两个貌似巧合的事例,向我们展示的恰恰是极为深刻的两个道理。第一,公正的法律,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对稳定的预期。更一般地讲,公正且合理的制度安排,正因为它能够保证绝大多数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为人们之间的相互信赖或信用创造了条件,进而使交易畅通无阻。要知道,我们人类直至今天所享受的物品,无一例外地非得通过交易;而经济增长、或是使之成为可能的投资的源泉,乃均为所谓“得自交易的收益”,因为每人都从交易中获得那份来自分工和专业化的比较利益。第二,仅仅拥有公正而合理的制度安排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使它能够真正地、严格准确地得到贯彻执行。中国今天的改革开放政策不可谓不明智、不优惠,当年欧洲大陆的商业法庭亦不在少数,可为什么还会有许多潜在的交易者(投资者无疑是其一种)在各种可使交易双方均获大益的机会面前举棋不定呢?这里,最为关键的是“有一定数量的合理制度”仅是经济成功的必要条件;而其充分条件在于“高质量的制度”。在同一法律下是否所有法庭均能够做出公正判决,便是评判制度之质量高低的重要尺度之一。

《淮南子·齐俗训》里有一句箴言:“世治则小人守政,而利不能诱也;世乱则君子为奸,而法弗能禁也”。不知别人怎么理解,但依我之陋见,所谓“世治”,无非是指制度合理、严明,既有“量”又有“质”。“世乱”则正好相反。就眼下的中国而言,当务之急恐怕是下大力气以提高制度的质量。虽说这可能要花费不少资源,但其未来的好处则是巨大的。保定成为台胞的投资热点,英国成为使人类生活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工业革命的发祥地,所证实的不正是这一点吗?倘若我们中国人真的能够做到法纪严明,令行禁止,秉公执法,机会均等,世何以不治,民何以不富,国何以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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