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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产品制造者应予刑事处罚

1992-08-24么吉

中国青年 1992年4期
关键词:红杏出墙国营商店

么吉

笔者日前在国营商店买了一双有“金利来”商标标识的袜子,早上穿上脚,到下午已是“红杏出墙”了。为假冒“金利来”产品事,曾宪梓先生曾亲赴大陆,谁知假冒产品非但未见敛迹,反而登堂入室摆上了国营商店柜台。这仅是假冒一例,当前假冒产品已在我国泛滥成灾,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商标注册企业的声誉,而且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中国经济走向世界产生不可估量的恶劣影响。

我认为,严重的假冒行为其手段之恶劣、危害性之大不下于严重经济犯罪。但目前对假冒商品案的处理却明显畸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条款,最多处三年有期徒刑,而在实际处理中则多是没收、罚款了之。这是假冒产品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我建议,对假冒产品手段恶劣且牟取暴利的,司法机关依《刑法》中之“侵犯财产罪”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惟其如此,才能对假冒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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