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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艾滋病病毒的真正发现者?

1992-01-01方福德高惠兰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92年6期
关键词:艾滋病样品论文

方福德 高惠兰 左 瑾

盖洛事件的发端

在历史上,美国科学界发生不少造假舞弊事件。在医学生物学(或称生命科学)领域,情况似乎更严重,从40年代到90年代,每个年代都发生过震动世界科坛的舞弊丑闻。80年代中期至今,短短6年中,就有闻名世界的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巴尔的摩事件和病毒学权威盖洛事件。

盖洛是当代国际著名的病毒学家,现任美国国家肿瘤研究所细胞生物学研究实验室主任。在病毒学研究的广泛领域内,他获得了举世公认的斐然成就。他是白细胞介素—2的发现者,而白细胞介素—2已成为当今免疫学、细胞生物学、肿瘤学和临床医学中最引人瞩目的生物活性因子之一。世人皆知的人类艾滋病病毒,原先也被认为他是第一发现者。

1983年,法国巴黎的国际闻名的巴斯德研究所研究员蒙太尼发表了有关人艾滋病病毒生物学性质的论文,这是他们自己由病人血样分离出的艾滋病病毒,实际上也是国际上的第一份。随后,蒙太尼将这份病毒样品寄送给了盖洛。盖洛实验室当时虽然也正致力于分离和培养人艾滋病病毒,但并未成功。收到蒙太尼寄来的样品后,他们立即着手分离和培养艾滋病病毒的工作,并取得了成功,遂于1984年5月份和10月份在《科学》杂志上连续发表了数篇论文,对人艾滋病病毒的生物学性质进行了仔细的描述。盖洛把分离到的病毒命名为HTLV—ⅢB。由于盖洛名气大,加之科学界对权威人物的倾向心理,“人类艾滋病病毒的发现者”桂冠戴在了盖洛的头上。

盖洛事件最初的引爆人当然是蒙太尼。虽然蒙太尼与盖洛相比可以说是无名之辈,但他在美国最优秀的实验室进修过,拿过博士学位。因此他对本领域的研究状况和动向有全面的了解,学术上的造诣较深。盖洛论文一发表,蒙太尼就发现,盖洛论文中称之谓HTLV—ⅢB的人艾滋病病毒完全是来源于他们所寄送的艾滋病病人的血样。因为其基本生物学性质同他们已发表的称之谓LAV—BRU的人艾滋病病毒相同。蒙太尼怀疑,盖洛故意将LAv—BRU改名为HTLV—ⅢB,用了“换包计”。因此,蒙太尼等通过法国和美国有关途径上诉,一场旷日持久的国际科学官司从此正式开打。

盖洛事件惊动白宫和爱丽舍宫

1985年12月,美国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出面调查“谁是真正的人类艾滋病病毒的发现者”。但拖延了16个月之久而无结果。1987年中期,盖洛事件惊动了美法两国最高领导层,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和法国总理希拉克不得不亲自出马进行调停。两国首脑经过谈判协商,达成了谅解,取得了一致意见:即两国共享有艾滋病病毒发现者荣誉和成果。事情就这样暂时被平息和搁置下来。

但是,政治和行政首脑的调停干预并不能解决科学上的谁是谁非问题。特别是美国新闻媒介和科学界部分人士,对此更是耿耿于怀,愤愤不平。一些新闻记者暗中继续进行调查。经过近3年的明察暗访,美国《芝加哥论坛报》于1989年11月19日率先发表长篇调查文章,揭露盖洛偷窃艾滋病病毒的事实真相,从而使盖洛事件烽烟再起。

《芝加哥论坛报》调查文章的核心内容是指控盖洛发现的艾滋病病毒其实是偷自法国巴斯德研究所。文章毫不客气地用了“偷窃”二字来抨击盖洛的所谓“发现”,列举的例子不少,有人证也有物证。譬如,记者曾采访过担任盖洛1984年那些论文中电子显微镜图片照相工作的摄影师。据说摄影师在当年就曾给盖洛写过信,明确指出盖洛的病毒不是自己发现的,而是来源于巴斯德研究所蒙太尼的样品。所有这些材料立即引起轰动效应,并促成了科学界人士作为陪审员参与调查。

马拉松式的调查

盖洛事件的烽烟再起,不仅震动了美国,也震动了国际科学界。1990年1月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委托美国国家科学院组成一个10人调查小组,对盖洛事件的真相进行调查。最初调查的主要问题是:盖洛到底偷窃了法国人的病毒没有?据《芝加哥论坛报》披露,盖洛最初(1984年)报告发现人艾滋病病毒的论文是根据该实验室1983年底至1984年上半年的工作总结的。这样,只要搞清楚那段时间内该实验室拥有几种病毒分离株即可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似乎事情并不复杂。因此调查小组查阅了盖洛实验室60本实验记录,与12名关键性成员谈了话。调查小组得到的信息是,在那段时期内,该实验室已拥有多株病毒分离株。这使调查小组中的一些成员认为,盖洛没有必要去偷窃别人的病毒。经过10个月的调查,NIH为盖洛作出袒护,宣布盖洛是无罪的。

然而,盖洛的ⅢB病毒与巴斯德研究所蒙太尼的LAv病毒究竟是什么关系?它们来自同一病人还是不同病人?为此,NIH检查了盖洛实验室存放的1983—1984年使用的感染了病毒的原始细胞样品。原始样品共有10个,都是以细胞库形式保存的。除第10号细胞库已被卖掉外,其余9个细胞库仍保存完好。NIH的科学诚实办公室代理主任哈得利将这些原始样品分送到不同实验室实行“双盲试验”或“背靠背”试验,将它们的原始病毒基因组图谱和DNA序列资料与蒙太尼的病毒资料作比较,以确定ⅢB病毒的来源。

事件发展一波三折。1990年10月中下旬,当时的NIH代理院长劳勃宣布对盖洛事件将由一般性的调查转入全面审查阶段,除继续调查“偷窃病毒”真相外,还着重审查盖洛等人发表在1984年《科学》杂志上的论文有无作假的问题。从后来公布的材料来看,盖洛的论文中有不少漏洞,审查小组提出了多达一二十条的疑问,并证实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科研道德的问题。

随后,NIH解散了原来的审查小组,组建以斯坦福大学的伯恩斯为首的新的审查小组。新的审查小组成立后不再允许盖洛本人和他的发言人及辩护律师去旁听,形势对盖洛变得更加严峻。

但是,在追查ⅢB病毒来源过程中,发生了一件令人迷惑不解的事,即ⅢB基因组结构与蒙太尼的LAv—BRU不同。这说明ⅢB不是LAV—BRU。为此,蒙太尼又重新检查了他们的一些病毒株,发现ⅢB的基因组结构与他们的另一个艾滋病病毒LAI相同。后来查明,在蒙太尼把LAV—BUR寄给盖洛时,不慎污染了少量的LAI,由于LAI在培养基中的生长速度远远超过LAV—BRU,故当盖洛实验室将LAv—BRU进行培养时,LAI的生长势头占了主要地位。

真相已大白,善后如何尚未知

经过不同实验室的“背靠背”试验结果表明,盖洛的HTLv—ⅢB是来源于法国巴斯德研究所蒙太尼的样品。据最近报道,盖洛已承认人类艾滋病病毒的第一发现者应当属于法国人,他对事情弄到这个地步,只埋怨自己的运气太差。美国官方也认为法国人是艾滋病病毒的发现者,宣布美国放弃作为该病毒发现者的地位。

就艾滋病病毒来源来说,虽然已经清楚,但对于是否据此可以给盖洛定下“偷窃”名义,科学界人士仍有异议。不管使用不使用“偷窃”字眼,盖洛理亏,其行为违背了科研道德。有不少人认为,在科学研究实践中,应当如实地写明所用的材料来源、药品试剂和方法来源,任何隐瞒和据他人之所有为己的行为皆为科学道德所不容。

其实,盖洛事件还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经济利益。盖洛根据1984年论文的内容,已得到了关于人艾滋病病毒检测的专利权,他们从中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利益,但蒙太尼则分文未得。而欲解决专利权问题,最根本的是解决谁先发明或谁先发现的问题。美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若故意避开主要完成者和参加者获取专利权,可以上诉,推翻已申请到的专利。目前,盖洛的专利权问题正在成为盖洛事件善后工作的主要问题,结果如何尚未可知。

(英珏摘自《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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