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撤并团组织
1991-09-27团中央组织部
团中央组织部
在看到朱英和陈川两同志来信的同时,我们接到北京某企业团组织电话,询问他们厂团组织将随企业升级,如何履行必要的手续。同样的情况出现不同的结果。我们认为,前者的做法是不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文件精神的。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肩负着党联系广大青年的重要职责: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后备军,是党的青年工作部门,承担着党和政府赋予的青少年事务工作职能。共青团组织的这一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共青团必须根据青年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建立健全组织系统,才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党的中心,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纽带和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的作用。共青团组织的机构设置和相应的级别规定也正是根据这一特点和需要所确定的。对此,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8]11号文件《关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团干部配备和管理问题的报告》中明确重申:基层团组织的正副书记,“一般应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共青团是党的青年工作部门,并不意味着把共青团组织简单地等同于党的职能部门。前几年,由于党的领导受到削弱,思想政治工作被淡化,一些团的基层组织被撤并,直接影响到团的组织围绕党的中心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影响团的组织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显然,这不是一般的机构调整问题。正如中发[1989]12号文件所强调的:“不得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它部门。”我们认为,党中央的这一重要精神必须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团的基层组织不应合并或归属于其它部门,也不应随意降格,更不应撤销。凡是不符合党中央文件精神的,应立即纠正过来。团的上级组织应对下级团的组织发生的这种情况及时与党委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解决好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