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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你、我、他

1991-09-27刘百汶王晶

中国青年 1991年6期
关键词:纳税公民税收

刘百汶 王晶

有一位经济学家说过:当今商品世界,与人们接触最多的,第一是货币,第二就是税。

的确,货币—钱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已经今非昔比。钱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多、越来越大。“赚钱”、“挣钱”的魅力也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

然而税呢?它可没像货币那样获得人们普遍的喜爱和尊重。对于税、征税、纳税,今天的国人还没有取得共识。

税,国家意志的表现

税的历史几乎与国家的历史同样久远。

据史学家考证,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税法可上溯到公开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而《孟子》中所讲“夏后氏五十而贡”中的贡,则是指夏代以五十亩土地为单位征收的税,距今已有4000年。

在西方,古罗马帝国于公元前6世纪创立了包税制,由骑士组织征收。英国则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的国家。

古伊斯兰国家早期的税收,依据《古兰经》征收,曰“天课”。穆斯林交纳税,既是一种义务,又是一种神圣职责,是对真主虔诚信仰的表示。

自从人类出现阶级,产生国家,就有一批人脱离生产,从事国家的统治和管理,靠别人养活;同时,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需要无偿地向国民征收税(最初是实物,后发展为货币)。马克思曾说过:“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官吏和僧侣、士兵和女舞蹈家、教师和警察、希腊式的博物馆和哥特式的尖塔、王室阶表这一切童话般的存在物于胚胎时期就已安睡在一个共同的种子—捐税之中了。”

古往今来,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通过种种苛捐杂税、横征暴敛,榨干了穷苦人民的血汗,聚集起大量财富,以满足他们穷奢极欲的生活,并维持其腐朽的阶级统治。

几千年来,税支撑起一代又一代封建王朝,同时也哺育了灿烂的中华民族文明。

源之于民,用之于民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税收,这一古老的国家统治工具被赋予了新的生命。从1950年至1980年的30年间,国家用于基本建设拨款总额达6000亿元,不仅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而且初步建设起一个完整的工业体系。

然而时代在进步,世界在发展。

实现四个现代化,中国经济蓄势待发。

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是当务之急,

振兴科技是中华崛起的关键;

产业结构急需调整,工业基础急需更新;

人民要求住得更宽敞、更舒适的呼声日渐高涨;

……

然而这一切都需要钱。

财源何在?——税。

从1984年开始,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在国营企业内实行“利改税”,随后又陆续开征了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等若干税种。

税制改革激发了国民经济的活力。一笔笔税款如涓涓细流,汇成波澜壮阔的大海,充盈着国库,极大地增强了我们的国力。1986年国家财政总支出2291亿元,80%来源于税收。1989年,完成税收2678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90%。1990年,税收达3000亿元左右。10年改革,税收累计为国家提供了8080亿元。这笔巨大财富的绝大部分用来不断地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提高我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人民将自己的一部分劳动成果以税收的形式贡献给国家,国家又将这些劳动成果,通过直接和间接的各种形式造福于广大人民。“源之于民,用之于民”,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在发达国家,税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

美国电影《哈里之战》中的主人公曾声嘶力竭地喊出:只有死亡和税是不可避免的!

英国前首相、“铁娘子”撒切尔夫人下台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搅得朝野一片不满的“人头税”。顾名思义,“人头税”便是无分男女老幼,每人都要缴的税。

在加拿大,每年新年一过,公民们就主动到税务局申报自己所有来源取得的收入。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如取得奖学金的学生,或领取救济金的失业者,虽不用纳税,但申报却是不可免的。

但是,时至今日,在许多中国人眼里,纳税似乎只是“走穴”演员歌星、承包人、个体户的事,而与一般靠工资收入的人无关。

诚然,中国还没发达到每个人都排队向税务局纳税的程度。可这不等于绝大多数人与税收无关。

实际上,每一名劳动者所创造的财富中都有一部分已由他所在的单位以税金形式上缴给国家。

而作为一名消费者,谁也离不开购买商品。每购买一件商品,就交一次税。这一点可能还没被您意识到,因为我国商品标价包括税,不像有些国家,税在商品价格之外,单独列出。不过1989年以后购买彩电的人一定会注意到,标价签和发票上都明确地分别列出产品价格和特别消费税。

我国税法规定,不同地区,个人月收入超过一定数额时,要向税务部门报缴个人收入调节税。今天,自觉纳税的人已越来越多。但是,仍有许多人一直弄不清楚: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为什么要纳税。

江苏省有个农民,对前来收税的人员说:“如果你非叫我缴税,我就服毒自杀。”结果,当税务人员又向前迈了三步,这个农民当即喝了一瓶农药,倒地身亡。

青海有一位厂长,抗税20多万元,被当地司法部门拘捕。厂里人听说后,纷纷前去探望,问寒问暖,送吃送喝。后来厂长获释,厂里派小车去接回,披红戴花,敲锣打鼓,职工列队欢迎,俨然英雄凯旋。

据报载:1990年6月22日至7月1日在太原召开全国钢材订货会,成交金额约为100亿元。按规定,应征收印花税大约600万元,但实际只征到34万元。一些代表声称不知有印花税,没准备税金,另一些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甚至讥讽税务人员是“为了提成发奖金”。

在广播里、报纸上,甚至广告牌上,经常能听到看到,“××人为××××义演,演出收入全部捐献给××单位。”其实,不论演出者、主办单位还是演出场所都没有权利不经任何部门允许,擅自不缴演出税,而将全部演出收入捐给任何人。

由此,我们又想到个人对社会或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如果捐赠者有偷、漏税行为,那他不啻是在用国家的税款为自己捞资本、捞名声。

我国古有“偷书不算偷”之说,孔乙己说:“读书人窃书不算偷。”如今,认为“偷税不犯法”的人在社会各个阶层都能找到。个体户、走穴者、官倒私倒自不待言;殷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一年中若干个月收入超过纳税标准的人绝不只一个两个,但能照章纳税者,就属凤毛鳞角了;而那些“活路宽”“外水”肥的人,钱来得神不知、鬼不觉,更是心安理得;至于上述那个青海某厂厂长,因钱未入私囊,“代众受过”,自然令人“同情”;读书人也不个个干净,明明一人写的书,却要署上老婆、孩子的名字,税少缴了,著作权却未被家族之外的人分享,可谓“两全”。

有时候,人们把“义务”仅仅理解为“自愿”,但“义务”被写进《宪法》,它就变成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

税收是强制的,它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没有通融原谅、讨价还价的余地;税收是无偿的,除了给纳税人一张税票作为收据,没有任何物质报酬作为交换条件;

税收是固定的,就其征收的多少、缴纳时间,一般不受其它因素影响,应缴的税款不允许拖欠。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揭示了税的深刻含义。

偷税漏税知多少

这个问题没人能回答。它本身很敏感,据说曾有人想写一本《中国偷、漏税大观》,终因有教唆之嫌而未动笔。然而它毕竟是个严重的现实问题。当今中国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数额之巨,手法之繁,确实令人触目惊心。

先看一组报刊上发表的数字:

1988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出偷漏税款68亿;

1989年,一次性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查出偷漏税款88.2亿元。

1990年,从9月份开始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到10月末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32.2亿元。

大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国营和集体企业,虽是能查出来的偷漏税大头,毕竟有本有帐,有案可稽,而那些遍布全国城乡的上千万个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呢?

有人说,个体户100%偷漏税。这话在逻辑上肯定站不住,没有人有能力下这种全称判断。但有些知情者的话,还是能说明问题的。

北京东城区某税务所长说,他管辖的一条大街上有一溜十几家个体饭馆。按他的推算,每个饭馆的月营业额当在40000元左右,因为25000元的月营业额除去缴税,刚刚收支平衡,无利可赚。但实际上这些个体户每月才申报20000多元。少报营业额少缴税,那隐瞒下来的税收就变成了自己的囊中物。对这一点,个体户们自己私下也供认不讳:不吃税,吃什么?

偷税漏税总还要做点手脚,或谎报收入或隐瞒帐目或在发票上做文章。而抗税就是明目张胆、无法无天了。

江西某地,一位税务人员在收税时,被几个贩猪农民绑架上拖拉机,装进猪笼与生猪挤在一起。他们还爬上猪笼,一边向笼里撒尿,一边狂笑不止。

1989年10月29日,浙江温州水产个体户景旭拒交6元税金,将鹿城县税务局小南稽征站站长蒋柏青殴打致死(后景犯被判死刑)。

类似这样的抗税事件,平均每年发生2500多起。每年都有税务人员被打伤、打残甚至打死。有人形容我们的税务人员是“刀尖上收税,水底下捞钱”。

在形形色色的偷漏税方式中,有一种叫“合理避税”,所谓“合理”就是钻国家税收的空子。海南某公司,一年换一块招牌,不是因为经营不善,亏本破产,而是为年年享受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这种做法虽也属偷税漏税,却不违法。

谈到偷税漏税,不能不提一笔中国的“地下经济”。“地下经济”,目前尚无定义,通常指税务当局难以破获、行政当局难以统计的经济行为,或是逃避政府种种法规而不申报的经济活动。一般多属于为逃税而用现金进行的交易,因此又称“现金交易”;由于是犯法,也称“黑市交易”。它的规模很难确定。

“地下经济”的形式五花八门,从无照经营、非法买卖、盗印书刊、挂历,到走穴、牵线、提成、回扣,以至某些人的第二职业。目前,我国偷税漏税现象的存在,不仅与公民纳税意识不强有关,税收制度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收入都要通过银行或专门部门,政府能够掌握每个人各种渠道的收入情况,使偷漏税者无可乘之机。而在我国,纳税,尤其是个人收入调节税,基本上凭自觉。

大量偷税漏税现象的存在,不仅导致大量税款流失,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均的矛盾。对此,除了加强宣传“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外,还要借助法律的威严,给那些蓄意偷税漏税逃税抗税者以法律制裁。

税之辩证法

权利与义务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如公民有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进行医疗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等等。当我们享受这些权利时,我们是否问过自己:我凭什么获得这种权利?答案很简单,因为你尽了义务。公民的权利是由国家保护的,为此国家需要发展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国家本身不能创造资金,只能通过税收集资。因此可以说,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合法享受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是谁赋予了你权利?不是法律,不是国家,而是你自己。

纳税人与主人翁

从现象上看,纳税仿佛是个人被迫拿出自己创造财富的一部分交给不受自己支配的国家。然而正是纳税这一行为,使个人真正获得了主人翁的资格。因为纳税不仅意味着纳税者把自己视为国家中的一份子,而且意味着对国家事务具有某种发言权。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纳税人”是个自豪的称号。公民向国家尽到纳税的义务,那么,至少他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纳税人有权了解国家财政的支出情况,因为它包含着每个纳税人的一部分。

贡献与索取

如果把纳税当作人民为国家作的贡献,那么,国家用税收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可算作人民对自己所作贡献的索取。俗话说,大河无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满,只有国家富了,人民生活才能更好地改善。这个道理每人都懂。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存有一种不正确的“搭便车”心理,即认为我少纳点税,国家不在乎,而且同样可以生活在国家用别的纳税人的税款创造的环境里,享受与别的纳税人同等的福利待遇。但是,如果全国的纳税人都这么想,这么做,情形又会怎样呢?那时,即便每个家庭都成了万元户、10万元户,恐怕也没人修得起公路,建得起发电厂,开采得起油田。家用电器你已一应俱全,但因电力不足,只能当摆设。或许你也购买了汽车,可燃料紧张、交通拥挤,汽车也只能老躺在车库里。

没有人愿意出现这种情况,没有人不愿意在更舒适、方便的环境里过更舒适方便的生活,那么好,请大家都自觉依法纳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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