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1991-08-20
我国第一部关于青少年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将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诞生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我国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亲切关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全国人民,尤其是全国近4亿未成年人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青少年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为各级共青团组织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
江泽民同志在建党70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社会主义事业在中国的前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青年一代的状况。要以对今后10年乃至下个世纪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命运高度负责的精神,着眼于培养广大青少年。”这一番讲话将我国的青少年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充分说明了培养青少年、教育青少年、保护青少年直接关系到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能否顺利实现。
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下,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的青少年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由于历史、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一方面,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如失学、受虐待、受体罚、被拐卖以及童工、童农、童商现象;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在人类社会不断走向法制文明,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深入的今天,尤其是在国际风云变幻、国外敌对势力向我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严峻形势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已成为刻不容缓、势在必行的紧要措施。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各地的立法和执法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制定专门的青少年法律,才能最有效地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也只有制定青少年专门法律,才能为全社会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旨在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社会群体法。它第一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确定了共青团组织在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重要地位和责任。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青少年的桥梁和纽带,作为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这项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的伟大事业中担当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前不久,共青团中央专门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团组织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会同社会各个方面,切实把这部法律的实施准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共青团、青联、学联、少先队组织作为青少年自己的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团结、教育、积极保护青少年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一方面,应当在组织内部设立保护青少年的相应机构,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主动配合政府和司法机关严肃执法,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另一方面,各级团组织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使广大青少年逐步树立起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去教育、引导青少年,用法去关心、保护青少年,使这部法的宗旨深入人心。
历史赋予我们这代人神圣的使命和难得的机遇。当下一个世纪就要来临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将为造就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我们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一个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青少年,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将会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