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如何通过决议?
1991-01-01晓王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91年11期
晓 王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根据实质性问题和程序问题采取两种不同的表决方式。
实质性问题,例如对国际争端或可能导致国际摩擦的局势进行调查,并提出调停或解决方法;断定是否存在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提出建议或决定采取经济制裁及武力以外的其他强制性措施,以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必要时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等,表决时需要9票通过,其中应包括所有5个常任理事国的可决票(非反对票),这就是“五大国一致”的原则。如有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即是行使“否决权”。
程序问题,例如通过或改变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等,表决时由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通过。
在关于实质性问题和程序问题决定的讨论中,如果安理会认为某非安理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利益受到特别影响,它可以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安理会所审议的争端的当事国,均应被邀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邵新建摘自《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