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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要结婚呢?

1989-08-24杨薇

中国青年 1989年7期
关键词:北欧国家北欧伴侣

杨薇

攻读文学、历史学位的法国女子安妮·瑞内克曾表示说她既不想结婚也不要孩子。可在4年前,也就是36岁时,她怀孕了。现在她同她的女儿洁西芬住在斯德哥尔摩的一套三室公寓里。那位经常不露面的父亲,每月给孩子125美元的生活费。安妮唯一感到窘迫的是她去保健中心排队领取救济金的时候。但当社会福利人员告诉她,她同样可以领到一份孩子的保健费时,她高兴极了。

北欧的一些国家对小孩子是非常关照的。而人们对非婚生育现象持什么态度则是另外一回事。瑞典和冰岛有一半的新生儿是非婚妇女所生,丹麦则达到45%。在瑞典,五对夫妇中有一对是非婚同居;在20岁到30岁这个年龄群,一半是非婚同居。类似的统计数字如果在内陆城市和一些国家的贫民窟里是不足为奇的。奇怪的是,这样的非婚同居却发生在发达的北欧国家,而且还是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男女,以及一些中产阶层。外国观察家曾说:“这种现象是道德毁灭的先兆。”但也有人最近在瑞典著文说:“事实上,我们的道德观念并非堕落,只是作为社会结构之一的婚姻已逐渐减弱。”

政府和社会学家正在逐步适应这种观点。步北欧国家的后尘,西方的许多社会学家大多称呼那些没结婚的伴侣所生的孩子为“非婚子女”而避免使用“私生子”这个字眼。瑞典的立法者已给予了同居情人同已结了婚的伴侣基本平等的地位。他们要交纳同样的税,他们的孩子大体上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在法律的保护下,如果同居伴侣分手,财产和家产就要按照他们同居时所拥有的,进行平均分配。民政部门的官员说:“在瑞典,法律条款上已没有私生子这类事了。”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家庭到底意味着什么?

于是尽管瑞典人对婚姻的观念有所改变,但已结婚的伴侣同未婚伴侣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还多少存在。如当未婚伴侣解除关系时,就没有权利去领取离婚赡养费;并要求非婚母亲要为孩子寻找监护人,而且孩子只能姓母亲的姓;非婚子女没有权利享受到人身保险福利;享受继承权则不被法律所承认。

对婚姻的态度产生的急剧变化,是由于性革命和妇女解放运动所引起的。瑞内克怀孕之前,她曾说过:“我很赞成格地的意见:‘家庭,我恨你!”但没有人能够预见到非婚婴儿会越来越多,并涌现出那么多的非婚家庭妇女们也许不会结婚,但她们却不想不要孩子。大多数还是乐意建立起一种稳固的关系。专家们说,瑞典人实际上每人在结婚前都要同居一段时间。这种实践被接受,并为此取得了个名字“试婚”。

同居者的行为所引起的社会性耻辱也已逐渐消失。国家已取消了大多已婚伴侣的经济优势。北欧国家同样为非婚伴侣提供大量的福利。瑞典,这个最慷慨的国家,非婚的家长们可有12个月的产假,男女各有6个月的时间来照顾刚出生的婴儿,而且大多领取90%的工资。有婴儿的工人可以缩短工作时间。从母亲的妊娠检查到孩子的分娩以及孩子的医疗费用健康保健都是免费的。每个孩子平均每年补助金为900美元。如有第二个孩子则增加50%。如再生孩子则成倍增加。这种福利水平对那些未成形的家庭是很有利的。

一年政府的措施实际上也在鼓励离婚。例如,在冰岛,政府的日托中心,以及为单身家长提供房屋贷款给予优惠价的机构,都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一些伴侣就用离婚来取得他们的福利待遇。“我认识一对伴侣,他们离了婚就是想增加他们的收入,并且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福利待遇。”说这话的是一位单身母亲,她有个5岁大的儿子。

北欧国家本身对这种现象并未引起多大关注,他们认为同居生活一段时间,这是一种社会潮流。但外界观察家则感到恐惧,认为北欧正在培养一种社会细菌,使得家庭关系不再正常而且令人难以忍受。在瑞典,7个家庭有4个是失败的,离婚率是西方世界最高的。非婚同居,致使怀孕率更高。

有趣的是,在北欧,婚姻方面的情况目前又有个小小的回升,尽管它根本不能颠倒这股潮流。但实际上,最普通的解释也同全新的各人行为毫无关系。新法律规定,要为非婚子女提供保护,因此家长们就要有一大堆的政府颁发的表格要填写。这些非婚家长便认为,为了减少麻烦,还是去填写一张纸为好,这张纸便是“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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