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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制止卖淫

1989-08-24王南枝

中国青年 1989年2期
关键词:里加妓女女郎

王南枝

过去,苏联不承认有卖淫现象。实行开放政策以来,这个禁题登上了苏联的一些中央级报刊。这些报刊先后发表文章,揭露卖淫现象,呼吁有关机构采取措施,消除这一弊端。

在苏联,妓女的主要活动地点在游客集中的大城市,如莫斯科、里加等。在外国人出入的大餐厅里,有时可以见到一些面前只放着一杯饮料的女郎,她们浓妆艳抹,见到单身男人就挤眉弄眼,并主动上前搭讪。据《消息报》称,仅莫斯科市民警局登记在案的妓女就有上千名。

充当妓女的人中,青年和中年,已婚的和未婚的都有,有的还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这些人多数对生活没有信心,只有极个别的人觉得自己“混得还不错”。按“服务”对象,这些妓女分为4等。头等为“国际女郎”,主要拉外国人,一夜可以挣上百卢布,由于外国人不是经常可以拉到,月收入也只有400到500卢布,境况好的有住宅和录像机。二等为“本国女郎”,“服务”对象是本国的远洋海员、出差或度假者,她们的月收入平均为200到300卢布。三等为“长途女郎”,专门找长途车司机,辗转于苏联的5个气候带、7个时区。她们多为农村及边远小城的年轻妇女,收入极不稳定。最末一等是“街头女郎”。她们浑身腥臭,无固定住处,凭一顿饭就可为“客人”服务。妓女从头等堕落到末等,少则2年,多则10年。民警局在里加抓到的一个26岁的妓女,身上只剩下27戈比。她仅用一年半时间就走完了头等到末等的路程。

为什么苏联革命胜利70多年后社会上还存在着卖淫现象呢?首先是因为改革前,苏联官方采取驼鸟政策,对卖淫现象视而不见,更谈不上作坚决斗争;其次是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文。按现有法律,只有借卖淫倒卖外汇或流落街头的,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再说是对妓女处罚太轻。罚款数少则20到30卢布,多的也只有100卢布,这对于一夜就可以挣上百卢布的妓女来说,根本不是负担。而且,苏联对妓女不作登记,故极其难抓。不少妓女都有正式工作作掩护,晚上拉客,白天雇人顶班。她们还同出租车司机串通,给放她们进入大饭店的工作人员“提成”。妓女所在单位采取不管政策,认为业余时间干什么是个人的事情。民警局

也追求表面平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治安机关之间相互扯皮,职责不明。

现在,苏联的改革在继续进行,社会各界都强烈呼吁政府应尽快制止卖淫这一腐败现象。里加一马当先,成立了民警分队,专门处理卖淫事件。还将建立妓女登记制度,对嫖客实行制裁。莫斯科也紧随其后,召开了市治安机关协调委员会大会,表示要向里加学习,建立民警分队,并订出新法规,对卖淫现象进行积极斗争。一位记者形象地说:最后的结果将使卖淫成为既不合算又危险的事!

(图: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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