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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份“草图”(我的观点)

1989-08-24

中国青年 1989年2期
关键词:草图正义人性

社会伦理与个人伦理——隐含着某种思想的划分

伦理可分为两部分:社会的伦理与个人的伦理。

社会伦理处理人们的社会联系,而在这些社会联系中最重要的自然是由社会基本制度所确定的联系。因此,它的内容首先是一种有关社会制度的伦理,不仅包括制度中的人所应遵循的伦理规范,还包括制度本身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其次,它也要探讨人们其他的社会联系,如家庭、婚姻、性等,探讨一些影响到社会上许多人同时又仅靠个人解决不了的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一部分内容称为狭义的社会伦理或社会问题的伦理。

个人伦理则处理个人方面的道德问题,它不仅涉及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那些超出社会伦理所要求的,值得褒奖和赞美(而不仅仅是被允许)的分外有功的行为,涉及到人们对善观念和幸福的理解,而且涉及到人最深的需要,人对绝对、无限的探求,对超越的渴望,对至高道德境界乃至人的完美境界的向往。

这一划分当然隐含着某种价值的前提,隐含着某种社会观或个人观,隐含着这样的思想:社会的归社会,个人的归个人。

正义与爱——关于两种伦理粗略的勾画

现在我们想寻找两个中心概念,来指示我们所区分的这两大领域。这两个概念就是—正义和爱。正义统摄着我们在人们的社会联系方面所做的所有道德评价,爱则表明了我们在个人伦理方面的基本倾向。或者说,社会伦理方面的要求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正义;个人伦理方面的趋向(至少在我看来),则可以用另一个词来概括——爱。

正义与爱的区别立足于社会与个人的划分,或者说作为社会人的人和作为个体的人的划分,人们的社会结合和这种结合主体的划分。个人现在就凸现出来构成与社会的一种对立关系(而它在某些文化中并不如此凸现)。正义面向社会联系中的人,爱面向个人。

正义所要求于人的是一些在道德上起码的,但也是首先和基本的东西,其要义是公平或公正,或者说,它对制度本身的要求是公平、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把个人应得的给个人,反对任意区分,主张恰当平衡;它对制度中人的要求是公正,勿妨碍他人,或者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爱则要求得更多,它可能推动人作出某种牺牲,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当然,它不应是那种甜腻腻的爱,而宁可说是与失望、与怜悯、与悲观的理智结合在一起的爱。

正义是联系于社会制度的,它有权要求伴随以法律和实力的强制,而爱只是系统于个人的,它无权要求一种强制力量做其后盾,否则,它也就不是爱了。准确地说,爱甚至不是一种要求,而只是一种呼吁——一种必须通过爱本身来表现的呼吁。

正义的目标看来更多是否定性的,即它主要在于防止侵犯,制止损害,遏制不义,减少不幸:而爱的目标则是肯定性的,它希望加深人们之间温柔而亲切的纽带,它渴求某种理想和幸福。

爱以其对人的充分信任为前提,正义却以对人性的不那么信任为前提,故而在制度结构的设计中,它必须遵循权力制衡等原则。如果我们承认人性最初无善无恶,或者说既有善端亦有恶端,“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那么正义就在于它注意到人性恶的一面而力求把它遏止在一个不以为害的范围,而爱就在于它注意到人性善的一面而力求使其弘扬和飞升。爱把道德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无限广阔的空间留给了个人。

有必要建造一幢大厦吗?

正义与爱——这就是我的伦理观,一个非常粗略的勾画。这里观念并不清晰,表达也很笨拙。而且都是在虚拟、应然的层次上进行,它有必要发展成一种学问、一个体系吗?

体系非吾所愿,我所能做的也许只是介绍某些草图——那是别人的设计;也提供某些石子——那是我自己的感受,这些草图也许可供建筑大厦者参考,这些石子也许可以被投到搅拌机里,混以水泥沙子和别的石子做建筑材料之用,但我心底却还存在这样一个疑问:有必要建造一幢大厦吗?(图: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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