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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1988-07-15曹旅宁

读书 1988年8期
关键词:僧侣寺院世俗

曹旅宁

自南北朝始,随着印度佛教的传入,中国经济史上的一个重要内容——寺院经济产生了。它出现的标志是北魏的僧户。皇家把租税权移交给了某些教团,这种权力不仅涉及到了土地,而且也涉及到了耕者,农民成为寺院的佃户,倾向摆脱世俗的控制,新的经济关系出现了。佛教教团在以后的发展中,一方面通过国家、私人的布施及自身的垦殖和购买等途径扩大土地占有制;另一方面也利用寺院积累的财富从事工商业和金融业,逐渐形成了具有极大影响力的经济实体。

对于寺院经济的研究,我国在三十年代就开始了。这种研究在中国经济史上的意义正如其开创者何兹全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僧侣世界和世俗世界一样,是整个社会的一面,这一时代的社会经济面貌,特性,有时在僧侣世界表现得比世俗世界更清楚,对一个时代寺院经济的研究和认识,对我们研究认识这一整个时代的社会是极重要的。”

法国汉学家谢和耐先生《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就是研究这一重大历史现象的名著。谢和耐先生以社会学的观点,运用中国典籍、佛教经典、敦煌和西域文书的材料,分析了南北朝至五代期间的中国寺院经济,对其各种表现形式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它对我们无疑是有很大借鉴作用的。

这部著作的着眼点极高。谢和耐先生首先通过对有关僧侣和寺院数目的僧籍及寺籍的研究,用得出的大量统计数字说明宗教运动对中国经济所产生的综合性影响。佛教建筑的大兴土木所引起的最为肯定的经济后果便是给农民造成的经常性灾难。国家供养的僧侣界成为了中国经济的一种经常性负担。一句话,佛教运动造成了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不平衡状态。

为了摆脱这种不平衡,寺院开始积累财富。关于寺院财富的来源,我国学者如全汉升先生就认为在宋以前,土地收入一直是寺院的主要财源,这无疑是把寺院土地所有制提到了很高的位置。谢和耐先生则认为寺院土地所有制并非建立在占据已开垦的大量良田基础上的,寺院土地的收入也不是佛教教团的主要收入来源,换言之,土地所有制并不是中国寺院经济的核心部分。

寺院经济的核心,据谢和耐先生的分析,用现代术语来说,主要是社会第三产业。这种经济倾向主要是由寺院经济的占有方式决定的。根据印度律藏经文的规定,寺院财产关系是一种公共的财产关系,“常住”是僧众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而且僧众的继承法也与世俗不同,它避免了世俗财产析细的弊端,保证了寺产的不可出让和不可分割性。这种财富的积累对从事某些经济活动是极为有益的。而中国僧众在管理自己财产中保有自主性的特性又促进了这种经济活动,僧侣热衷于放债质产以及经营商业。可在原始佛教中,这些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那些着重指出寺院经济对中国社会所起消极作用的史家不同,谢和耐先生着重强调它积极的一面,寺院经济中的土地观念及商业观念对中国社会发展起到了一种促进的作用。

总的说起来,在中外学者所发表的大量有关中国寺院经济的论著中,象谢和耐先生《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这样的优秀之作是不多见的。谢氏的著作自五十年代发表以来,一直受到学术界的推重,曾被国际汉学界评为“为用现代科学标准来编写中国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这部著作是绝对无懈可击的。它的许多观点和看法仍待进一步研究和商榷。此外,由于欧洲汉学界传统思想的影响,这部书也难免存在偏见,如他称“印度律藏经文传入中国为向一个从来没有任何法律思想的社会传入一整套规章和制度”就明显是对中国历史的偏见,这些都是我们在使用该书时所应注意的。

(《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法〕谢和耐著,耿升译,甘肃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七年五月第一版,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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