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都督和提督
1986-11-01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8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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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都督、提督都是我国历史上曾经设置过的不同职位的官员职称。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管辖范围和责权。
总督,是管辖一省或数省军政的地方最高长官。它最初出现于明代,主要负责军务和粮饷,没有固定的职务,也没有固定的品级,时设时撤,由朝廷直接封授。到了清代,总督成了正式的封疆大臣,主要管理民政民刑,下属有副将、参将等,大多数总督是武官,也有文职,但都带过兵,有过功勋。
都督:开始设置于汉代末年,是主要领兵打仗的将帅,故有“大都督”之称,是全国的军事统帅,一般不理民事。晋代以后,都督往往兼任驻地的刺史,这样就总揽了军政大权,形成了“军管”。都督大都成为当地的军政总首长,往往会形成“割据”的独立王国。
提督:是清朝的要职,分为两种:一种是提督学政,也称学政、学台,掌学校政令,负责岁、科考试,考察学生的优劣;另一种是军务总兵官,负责一个省的军务。
(摘自《青年知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