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审判
1986-11-01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86年3期
法官:你打人致伤,已构成犯罪。对此你还有什么话说?
罪犯:法官,根据牛顿三大定律之一——作用反作用原理,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不同的物体上,所以我打了他,他也打了我,而你只判我一人有罪,这于理不公。
法官:这条理由并不成立。你要知道,力有三要素,这就是大小、方向、作用点。你打他的主动力作用在对方的软腹部,而他给你的反作用力作用在你的拳头上,决不会引起伤害。另一方面,根据能量守衡定律,你拳头的动能主要变作对方的变形能,这就是产生伤残的原因。据本法院计算,拳头若以每秒六点一米的速度打人,将具有十二点三焦耳的动能,这已可以击碎砖块,而你拳头出击的最高速度可达每秒十二米,这一速度足以打碎重迭在一起的几块水泥板。
罪犯:……
(绍芳摘自《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