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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何犯了包庇罪

1986-11-01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86年4期
关键词:凶器反革命犯罪分子

去年秋天,我们单位有个青年职工小张,一天,他的一个朋友王某突然跑到他家说,自己在盗窃时差点被人家逮住,什么东西都没偷到,还用刀将事主扎伤了。在王的要求下,小张给了一些钱让王躲往外地,并将王交他的那把扎人的刀子扔进厕所。不久,王、张都被公安局抓起来,法院以王某犯抢劫罪判十年徒刑,以包庇罪判了小张二年徒刑。王某被判刑,当然是罪有应得,可是,小张既没有跟王某盗窃,又不曾用刀扎人,也没有从王某身上得到什么好处,为什么对小张还要定罪判刑呢?

陈树德

从你提出的问题来看,对王某在盗窃时动刀伤人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刑是理解的,对小张也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疑问,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分析小张的行为究竟是不是构成了犯罪。

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有窝藏、包庇罪,它是指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的行为。明确了窝藏、包庇罪的概念之后,我们再结合这种犯罪的主要特点,与小张的行为对照一下。

窝藏、包庇罪中被窝藏、包庇的对象,不单是反革命分子,还有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而且必须是已经实施犯罪的,包括犯罪后畏罪潜逃和越狱脱逃的犯罪分子。不管他们犯的是什么罪,已经被判处或可能被判处何种刑罚,都不影响构成窝藏、包庇罪。你所提及的王某就是属于抢劫后畏罪潜逃的尚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窝藏、包庇者必须有积极提供条件,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对于窝藏、包庇的具体方式或方法,一般不应理解得过于狭窄。窝藏行为不只是直接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还应包括提供金钱、交通工具或其他手段,资助犯罪分子逃跑他处隐藏。包庇行为也不只是向有关机关提供违背事实的假证明,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酒灭罪迹,隐匿、转移或者毁灭罪证等等,也应视作包庇行为。比如,擦洗作案的血迹,隐藏或销毁凶器,埋藏或毁弃被害人的尸体等等。只要实施了窝藏行为或包庇行为中的一种,就可构成窝藏罪或包庇罪。上述小张资助其外逃,又帮助他扔弃扎人的凶器,显然具有窝藏、包庇王某的行为。

窝藏、包庇者只能是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故意加以窝藏或包庇的,才构成窝藏、包庇罪,虽然明知某人是犯罪分子,如果出于害怕报复或面子过不去及其他原因,而采取消极态度、不进行检举告发,也就是知情不举,但是没有给犯罪分子提供积极帮助,没有采取任何窝藏、包庇的行为,一般应作为道德问题处理,却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如果不知道是犯罪分子而对其提供了帮助的,则不构成犯罪。至于窝藏、包庇罪犯者,无论是出于家庭亲属关系,还是哥儿们义气等其他动机,都不影响这种犯罪的成立。小张在知道王某用刀扎人之后,给钱让王外逃和帮其扔弃凶器,就是有意干的了。

根据刑法第162条规定,窝藏或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或包庇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小张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正因为小张没有跟王某盗窃也未用刀扎人,并根据小张尚未直接为王某提供窝藏处所,法院判小张犯包庇罪是适当的。否则,小张与王某事前有通谋的话,就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了。

刑法规定惩罚窝藏、包庇罪,不仅是这种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及时揭露和惩办犯罪分子,而且被窝藏、包庇的罪犯有可能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所以,每个公民都要加强法制观念,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地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一旦遇到类似上述的情况,既使是至爱亲朋,只要对方犯了罪,就应劝导他(她)马上去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或者及时向有关单位检举告发,绝不能同流合污,也不能给犯罪分子以任何逃脱法律制裁的可乘之机。

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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