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直觉与表现
1986-07-15李丕显
李丕显
在我国五六十年代的美学讨论中,对克罗齐美学思想,许多同志持全盘否定或者不屑一顾的态度。我读克罗齐的《美学原理·美学纲要》,却觉得作为哲学—美学史大“圆圈”上的一个小“圆圈”,克罗齐美学自有其独到之处和存在价值,亦自有其内部矛盾和局限弱点。
克罗齐的最著名的美学观点是:艺术(审美)=直觉=表现。这一观点中最有价值的,依我看,就是它看到了带有直觉性的艺术、审美与“表现”的联系与统一。所谓“表现”——Ex-pression,指的是事物刺激感官形成感受,进而在心中掌握它的完整的形象,造成了类似艺术腹稿式的意象。“直觉的活动能表现所直觉的形象,才能掌握那些形象。”(《美学原理·美学纲要》第15页)也就是说,只有在心中“表现”了某一对象,才算“直觉”到这一对象,才算进入了艺术、审美的境界。表现的程度不同,直觉的深广也就不等,艺术、审美的境界亦有高下优劣之分。一片山色,一抹月影,一幅绘画,一尊雕像,一曲音乐,一首诗歌……仅仅耳闻目睹算不得审美,而平常人和艺术家的感受又大不同。为什么?引进克罗齐关于,“表现”的概念,就好解释了。比如,艺术家耳闻目睹之时,已在心中“表现”了它,造成了“艺术腹稿”。艺术修养不同,表现的程度有别。这是一种内在的表现,它与外在的表现——审美意识物态化即创作出作品,其间并没隔着一道鸿沟:两者表现形式不同,内容实质并无二致。
随着“艺术=直觉=表现”而来的,必然是认为内容与形式不可分割,二位一体。这是因为,诸印象借表现的活动而得到形式,艺术内容借表现的活动而转变为形式。没有“表现”,那印象、情感模糊笼统,没有确定的形式,那内容、材料未经审美作用的阐发,还没有可确定的属性。事实上,艺术家进行艺术创造,并不是先有了确定完满的内容,再考虑运用什么形式去表现它,如克罗齐所批评的,内容与形式相凑合,印象外加表现,而是内容与形式、意象与表现统一一体地同时进行。哪怕一首抒情小诗,诗人赋予它完美的形式以前,哪有具体可感、确定完满的内容?节奏,韵律,意境,以至整个语言符号系统,既是形式,又是内容,形式是具体内容的形式,内容就在形式之中。
对于艺术的鉴赏,克罗齐也用直觉即表现说加以解释,认为鉴赏之时鉴赏者把自己摆在艺术家的原来的位置上,再循艺术创造的程序走一过,去直觉它、表现它。当观照、判断诗歌的那一顷刻,我们的心灵和诗人的心灵是一致的,我们和诗人是二而一的。因而,审美再造与审美创造是统一的,艺术判断的鉴赏力与艺术创造的天才是统一的。这样一来,一方面强调了艺术鉴赏的主观能动性,避免了把鉴赏当作消极被动反映的机械论,一方面强调了鉴赏与创造的联系,防止了单纯天才论的形而上学片面性。
以上几点,我以为是克罗齐美学中较多合理成分的独到之处,也能给予我们较多的启发。
然而,克罗齐的美学观点中包含着深刻的内在矛盾。他的著名的艺术直觉说,是讲艺术即直觉,它是关于个体、个别事物的孤立绝缘的意象,可离理性知识而独立,与道德、意志无关,也不依赖历史知识之类,而且不同于普通心理学所讲的表象和联想。但是,克罗齐却又说概念可以混化在直觉品里,时间概念和空间概念可以混化在直觉品里,想象和历史知识可以帮助直觉的产生,如此等等,都跟他所讲的“直觉”的本义相矛盾。他忽而说直觉是从想象来的,忽而说想象帮助直觉,那么,想象究竟是在直觉之中,还是在直觉之外?他又批评风格即人格说,批评艺术须真诚说,那么,艺术直觉究竟是涵盖包举人格、真诚,还是排斥拒绝人格、真诚,抑或艺术直觉中根本无所谓人格与真诚?……许多这类问题,或者自相矛盾,或者夹缠不清,或者缺乏心理学证明,都不能使人信服。我想,克罗齐既然是给“直觉”下了那么狭隘的定义,使之超然独立,于是产生自相矛盾、夹缠不清的现象倒是在所难免的,因为艺术“直觉”毕竟不能超然独立,他毕竟不能闭眼不看“直觉”与想象、概念、历史知识等等的联系。
综上所述,对克罗齐的美学理论,也可进行辩证的否定和扬弃,加以批判的改造与吸收,为我所用,以充实丰富我们的美学理论和艺术理论。当然,克罗齐的赤裸裸的唯心主义,例如说世界就是直觉品,直觉线以下的是无形式的物质,心灵赋予事物以形式,自然美是心灵的创造,以及由此派生的其他错误,例如把实践等同于意志,混淆艺术与非艺术,混淆美学与语言学,如此等等,应予批判否定,那是不消详说细讲的了。
(《美学原理·美学纲要》,克罗齐著,朱光潜、韩邦凯、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