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1983-08-21唯得
中国青年 1983年8期
如何改革“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有同志认为,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新型的劳动预备制度:凡已进入劳动年龄并具备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校学习者除外)在走上就业岗位前,一律由专门的社会机构统一组织起来,一面接受职业技术培训、政治思想教育和其他必要的训练,一面参加造福于社会的公益性劳动,同时也结合职业技术培训,进行某些专业性劳动。这些处于就业准备阶段的人员,可以称之为预备工。可考虑由国家视情况适当给以生活津贴。预备工可根据个人的志趣,结合国家的需要,选择对自己最适合的专业培训项目。培训满一定期限,由国营或集体单位经全面考核后择优录用;技术工种的招工应在受过该专业培训的预备工中经专业考核后择优录用。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者最好也经过预备工阶段,原则上应经考核合格方可营业。
(唯得摘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