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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和历史

1982-07-15杨廷福

读书 1982年10期
关键词:案件

清代学者崔述《考信录》有一段话:

“近世小说有载孔子与采桑女联句诗者云:‘南枝窈窕北枝长,夫子行陈必绝粮。九曲明珠穿不过,回来问我采桑娘。谓七言诗始此,非《柏梁》也。夫《柏梁》之诗,识者已驳其伪,而今且更前于《柏梁》数百年,而托始于春秋。嗟夫!嗟夫!彼古人者,诚不料后之人博之至于是也。”

多少年来,由于民间的口耳相传,就“满村听唱蔡中郎”了。说部、戏曲的影响,从“闻太师夜走绝龙岭”、“二十八宿上天台”、“借东风”、“三请樊梨花”到“四郎探母”、“狸猫换太子”、“小红袍”、“血滴子”“吕四娘刺死雍正帝”等等,社会上不少人把传说故事和历史混为一谈,却把它当成了历史,这就难怪出现采桑女和孔子联句的怪事。这里姑且举脍炙人口的“杨家将”来说吧:杨业(继业)在陈家峪(今山西朔县南)孤军奋战,矢尽粮绝,重伤后被俘,誓死不降,绝食牺牲。这样大义凛然的爱国主义精神,其事迹在当时就已广为流传,民心不可侮,人民的爱憎是分明的,也不是统治者所能左右的。传播故事者踵事增华,在民间逐渐形成了“杨家将”的传说,但却非历史。

赵匡胤“黄袍加身”后,鉴于五代十国的政权象走马灯似的递嬗,都是由于将帅掌握军队,发动政变的结果。为了赵氏的万世基业,他对谁也不放心,只有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因而在军事上制定“强干弱枝”、“守内驭外”、“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兵不识将、将不专兵”,文官和武将相互牵制的政策。然而,有利必有弊,天下事无非权衡它的利害得失与后果而已,所以“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不是一厢情愿的。这一军事政策,虽使骄兵悍将和地方割据势力消失了,但对外的战斗力却削弱了。北宋和辽(契丹)在大小八十一次的战斗中,据说只胜过一次,哪里有“天门阵”、“破洪州”的事?穆桂英,历史上根本无其人。至于杨业原为北汉降将,不是赵氏的嫡系部队,朝廷是不甚信任的,官不过“知代州、兼三交驻泊兵马部署。”他的地位是不能和开国元勋曹彬、王审琦、高怀德、石守信、潘美等相比的,从何而来“天波杨府”?至于佘太君(赛花)是个谜,即如郝树侯教授《杨业传》的考证,应为折太君,“百岁挂帅”无非想像,“十二寡妇征西”子虚乌有。前年我至五台山,名胜古迹,大都荒废、破坏,而杨五郎“出家”、“会兄”的所谓遗迹还在,可见元人杂剧的影响之大,后来好事者附会,居然真有其事了。

前几年我在北京工作,一次到故宫去经过午门,有位同志象煞有介事地介绍:“这就是推出午门斩首的地方”,还指点那边就是挂人头的地方。这不能不使我联想到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些常识性问题。

封建法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它统治的锐利武器。纵观历史,封建统治者是相当重视法律的制订工作的,为了它的长治久安,一般懂得“民犹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故而整饬吏治,振刷法纪,认为冤案、错案对于统治是不利的,所以在审判方面对于死刑的执行相当慎重。所谓“恤刑”,无非借以缓和阶级矛盾,防止“官逼民反”罢了。它为了有效而准确地实施司法镇压,凡是判决死刑的执行,必须在形式上经过皇帝的批准。北魏律继承汉律就规定“诸州国之大辟(死刑),皆先谳报,乃施行”。历代相沿,到唐朝还要经过“三复奏”或“五复奏”,后代一般一复奏。除谋反、大逆,因情况紧急立即处决外,死刑的判决和执行,一般要经过“三审六问”和明清的秋审(朝审)等,法制的强制规定,基本上是按律而行的。

“十五贯”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案件发生在明朝,就以明朝为例来说吧。地方上发生案件,州县为第一审级,只能处决较轻的笞刑和杖刑的案件;凡属于较重的刑徒和流刑案件必须上报府、州处理,为第二级审;府、州复审后上报省提刑按察使,是第三级审,而它只能处决徒刑,徒刑以上的重案必须上报中央刑部,无权擅决,听候批示,才能执行。中央的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叫做“三法司”。刑部十三清吏司分别接受全国十三承宣布政使司(省)的上诉案件和审核各地上报的重案以及审理朝廷百官的案件;大理寺则对刑部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都察院对刑部的审判活动和大理寺的复核情况,负有监督之责。三个司法机关相互制约,起了平情决狱,减少冤滥的作用。可是,刑部只有处决流刑案件之权,死刑案件还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凡遇有重大的人命案件,要经过“三法司会审”,称之为朝审或秋审。所以一般死刑的判决要等到中央复审、复核、批准后到明年立秋以后才能执行,故名秋决。在死刑执行时,“凡死囚临刑叫冤者,再勘问陈奏。”但为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停刑再进行审讯,查明死囚确非冤枉,罪有应得,那么监斩官就要负责任,有所惩处。况钟奉中央刑部命令监斩,因死囚喊冤不已,认为此案可疑,对百姓负责到底,依法办事,冒着处分的风险,再从事调查研究,终于平反冤案,救了两条人命。午门既非行刑之所,而死刑的执行又要经过三、四道法定程序,哪里来的“推出午门斩首”?前些时候赴意大利出席中国法制史国际学术研讨会,不少外国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立法颇为周详缜密,有其合理与进步的地方。而我们却对祖国的法制了解不多,竟把戏曲、小说里虚构的什么告状“滚钉板”(见“九更天”“杨乃武与小白菜”),“百姓告官当问斩”(见“四进士”的“三公堂”)等,却信以为历史真实,以误传误,未免说不过去吧!

读书小札

杨廷福清代学者崔述《考信录》有一段话:

“近世小说有载孔子与采桑女联句诗者云:‘南枝窈窕北枝长,夫子行陈必绝粮。九曲明珠穿不过,回来问我采桑娘。谓七言诗始此,非《柏梁》也。夫《柏梁》之诗,识者已驳其伪,而今且更前于《柏梁》数百年,而托始于春秋。嗟夫!嗟夫!彼古人者,诚不料后之人博之至于是也。”

多少年来,由于民间的口耳相传,就“满村听唱蔡中郎”了。说部、戏曲的影响,从“闻太师夜走绝龙岭”、“二十八宿上天台”、“借东风”、“三请樊梨花”到“四郎探母”、“狸猫换太子”、“小红袍”、“血滴子”“吕四娘刺死雍正帝”等等,社会上不少人把传说故事和历史混为一谈,却把它当成了历史,这就难怪出现采桑女和孔子联句的怪事。这里姑且举脍炙人口的“杨家将”来说吧:杨业(继业)在陈家峪(今山西朔县南)孤军奋战,矢尽粮绝,重伤后被俘,誓死不降,绝食牺牲。这样大义凛然的爱国主义精神,其事迹在当时就已广为流传,民心不可侮,人民的爱憎是分明的,也不是统治者所能左右的。传播故事者踵事增华,在民间逐渐形成了“杨家将”的传说,但却非历史。

赵匡胤“黄袍加身”后,鉴于五代十国的政权象走马灯似的递嬗,都是由于将帅掌握军队,发动政变的结果。为了赵氏的万世基业,他对谁也不放心,只有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因而在军事上制定“强干弱枝”、“守内驭外”、“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兵不识将、将不专兵”,文官和武将相互牵制的政策。然而,有利必有弊,天下事无非权衡它的利害得失与后果而已,所以“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不是一厢情愿的。这一军事政策,虽使骄兵悍将和地方割据势力消失了,但对外的战斗力却削弱了。北宋和辽(契丹)在大小八十一次的战斗中,据说只胜过一次,哪里有“天门阵”、“破洪州”的事?穆桂英,历史上根本无其人。至于杨业原为北汉降将,不是赵氏的嫡系部队,朝廷是不甚信任的,官不过“知代州、兼三交驻泊兵马部署。”他的地位是不能和开国元勋曹彬、王审琦、高怀德、石守信、潘美等相比的,从何而来“天波杨府”?至于佘太君(赛花)是个谜,即如郝树侯教授《杨业传》的考证,应为折太君,“百岁挂帅”无非想像,“十二寡妇征西”子虚乌有。前年我至五台山,名胜古迹,大都荒废、破坏,而杨五郎“出家”、“会兄”的所谓遗迹还在,可见元人杂剧的影响之大,后来好事者附会,居然真有其事了。

前几年我在北京工作,一次到故宫去经过午门,有位同志象煞有介事地介绍:“这就是推出午门斩首的地方”,还指点那边就是挂人头的地方。这不能不使我联想到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些常识性问题。

封建法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它统治的锐利武器。纵观历史,封建统治者是相当重视法律的制订工作的,为了它的长治久安,一般懂得“民犹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故而整饬吏治,振刷法纪,认为冤案、错案对于统治是不利的,所以在审判方面对于死刑的执行相当慎重。所谓“恤刑”,无非借以缓和阶级矛盾,防止“官逼民反”罢了。它为了有效而准确地实施司法镇压,凡是判决死刑的执行,必须在形式上经过皇帝的批准。北魏律继承汉律就规定“诸州国之大辟(死刑),皆先谳报,乃施行”。历代相沿,到唐朝还要经过“三复奏”或“五复奏”,后代一般一复奏。除谋反、大逆,因情况紧急立即处决外,死刑的判决和执行,一般要经过“三审六问”和明清的秋审(朝审)等,法制的强制规定,基本上是按律而行的。

“十五贯”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案件发生在明朝,就以明朝为例来说吧。地方上发生案件,州县为第一审级,只能处决较轻的笞刑和杖刑的案件;凡属于较重的刑徒和流刑案件必须上报府、州处理,为第二级审;府、州复审后上报省提刑按察使,是第三级审,而它只能处决徒刑,徒刑以上的重案必须上报中央刑部,无权擅决,听候批示,才能执行。中央的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叫做“三法司”。刑部十三清吏司分别接受全国十三承宣布政使司(省)的上诉案件和审核各地上报的重案以及审理朝廷百官的案件;大理寺则对刑部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都察院对刑部的审判活动和大理寺的复核情况,负有监督之责。三个司法机关相互制约,起了平情决狱,减少冤滥的作用。可是,刑部只有处决流刑案件之权,死刑案件还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凡遇有重大的人命案件,要经过“三法司会审”,称之为朝审或秋审。所以一般死刑的判决要等到中央复审、复核、批准后到明年立秋以后才能执行,故名秋决。在死刑执行时,“凡死囚临刑叫冤者,再勘问陈奏。”但为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停刑再进行审讯,查明死囚确非冤枉,罪有应得,那么监斩官就要负责任,有所惩处。况钟奉中央刑部命令监斩,因死囚喊冤不已,认为此案可疑,对百姓负责到底,依法办事,冒着处分的风险,再从事调查研究,终于平反冤案,救了两条人命。午门既非行刑之所,而死刑的执行又要经过三、四道法定程序,哪里来的“推出午门斩首”?前些时候赴意大利出席中国法制史国际学术研讨会,不少外国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立法颇为周详缜密,有其合理与进步的地方。而我们却对祖国的法制了解不多,竟把戏曲、小说里虚构的什么告状“滚钉板”(见“九更天”“杨乃武与小白菜”),“百姓告官当问斩”(见“四进士”的“三公堂”)等,却信以为历史真实,以误传误,未免说不过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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