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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为什么是子女的责任

1956-08-16李毓琛

中国青年 1956年23期
关键词:养父母大家庭养育

李毓琛

编者按:本文作者对于子女应该赡养父母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我们把它发表出来,欢迎读者们家回答他所提出来的问题。

最近各地农村合作社中社目“遗弃父母”不养,或予以虐待者时有所闻。责难之者援引宪法子女有养父母的义务的条文,以为父母既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必有抚养父母的义务。但我对这一问题尚有疑问,想提出来请大家讨论一下。

“遗弃父母”虽好像是一新现象,实则是一老问题。不论我们中国历代如何提倡孝道,遗弃父母者总是比遗弃子女者为多。

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这一问题是很容易解释的。因为子女就是自己生命的延续,而繁殖种族乃是生物生存的目的之一;养育子女,抚爱子女,甚至牺牲自己以卫护子女实在是生物的天性。

然而子女有养父母的义务这一规定,虽载诸宪法,而除牵就我国习惯外,我想不出它有什么理论的根据。

说者云父母既在我们幼年时抚养过我们,现在他们没有了劳动力,我们自然应该养他们。这一说法不过是“报本”说的复活,也就是所谓“养儿防老,积谷防饥”说。查父母养育我们既是一种义务,我们可以养育我们自己的子女以报之;我们对父母正无所负。父母于子无恩说久已为大家所熟知,无须再赘。

其次有人提出子女孝顺父母是一种优美的感情。但是感情与义务到底不是一样东西。假若有人不养父母,我们只能卑视他,而强迫他养父母仍旧在理论上没有根据。

西方各国儿女大了则分居,儿女无养父母的义务。这一事实,如果完全责之为资本主义的冷酷无情,也未免太过。苏联和东欧诸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宪法似乎也没有子女有义务养育父母的规定。

我认为“遗弃父母”这一问题的发生,实在是由我国旧社会的大家庭制度引起来的。在大家庭中经济不分,父母没有留积蓄,所以到了老年不得不靠子女供养。实际上父母养育子女的义务,是到子女成年为止;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应把自己的收入积蓄起来以备老年之用,不应再任子女花用自己的收入。我们现在责备不养父母的子女,也只能从这一点出发:就是他们在成年后仍旧靠父母,花父母的钱,现在有责任养育他们的丧失劳动力的父母。如果大家庭制度不存在,以上问题自不会发生。

父母与子女虽有血统,感情等等联关,但因年龄不同,思想,意见亦多不同;勉强住在一个大家庭中,很融洽的是很少见的。大家庭制度足以助长子女的依赖性,反而破坏了父母与子女的感情;这一制度现在是应予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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