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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孩子就不能进步吗?

1954-08-23李自起

中国青年 1954年15期
关键词:祖国同志错误

这里发表了李自起同志的一封来信,其中谈到的王梅英犯了溺死亲生婴儿的错误行为,因而受到国法和团纪的处罚的事件,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像王梅英这样犯错误的人虽是个别的,但是像她那样认为有了孩子就会影响自己进步的思想,在一部分年轻的女同志中还是或多或少存在着的。我们知道,孩子不是属于个人所私有,是祖国的宝贵财产,是我们的未来。因此,党和政府是非常热爱和关怀新中国儿童的成长的。做父母的有责任抚养和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当然,那些年纪还太轻,政治文化水平还很差,自己还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青年,最好不要过早地结婚生孩子,以免影响自己的身心发展和对孩子的抚养。但如果已经结了婚,有了孩子,那就不必苦恼,应该面对现实,努力把这些问题处理好。“要‘拿得起,放得下”一文,是孙燕华同志对如何处理孩子和家务事的体会,她的体会对于大家正确来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是会有启发的。孙燕华同志不但孩子问题处理得较好,而且由于她热爱医务事业,努力工作,关心群众,在一九五二年和一九五三年先后两次得到了北京市卫生局的工作奖金和奖函,并被选为北京市东单区的人民代表。——编者

编辑同志:

西安市西北新中印刷厂里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有一个装订女工,青年团员王梅英,平日在工作中表现积极肯干,技术进步快,学习也抓得紧,有进取心。但自从一九五三年二月间怀孕以后,思想上就产生了很大的负担,害怕孩子生下来后妨碍了自己的工作和学习。在产假中,她看见其他同志上文化课,学习政治和时事;而自己不但不能参加,还要给孩子喂奶、缝洗衣服、端尿倒屎,因此,她就对孩子产生了厌恶情绪。把孩子看成是自己“进步的敌人”。当时她竟对她的爱人表示要把孩子弄死,她爱人为此对她进行批评,向她说明了许多道理,并针对她当时考虑的工作和学习问题进行了解释。王梅英虽然表面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实际上仍然一心一意要把孩子弄死,在一天下午,她乘全厂职工都去看电影的时候,竟把自己的不满两个月的孩子投入井中溺死了。

为了严肃法纪,保护祖国的下一代,王梅英被西安市人民法院判处了三年半的徒刑,在团内受到开除团籍的处分。

正当我们伟大的祖国进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时候,一个新生的生命——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竟被无故杀害了。

这件事情发生后,在该厂女同志中引起了不同的反应: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王梅英的思想和行为是极端错误的,应该受到国法和团纪的制裁;但也有一小部分人虽然承认王梅英应该受到惩罚,但他们认为王梅英这样做是为了自己的进步,而孩子对母亲的进步是会有妨害的。因此他们或多或少同情和原谅王梅英的错误。

我认为同情和原谅王梅英错误的看法是不正确的。这也是和王梅英一样,错误地把抚养孩子和自己的进步对立起来了,错误地把这两者的矛盾看成是不能解决的,把孩子带来的一些困难看成是无法克服的。实际上一个人能不能进步,不能归咎于孩子,主要看自己政治觉悟如何,看自己如何处理孩子问题。王梅英把孩子溺死,杀害一条人命,结果被判处徒刑,开除团籍,这又有什么进步可言呢?抚养孩子是一种社会义务,也是父母的光荣责任,逃避这种责任,甚至因此面犯罪,当然是极端错误的,应该受到惩罚的。

编辑同志: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青年团的组织也应该经常关心和帮助青年们正确地处理这些问题。

读者李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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