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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草案中的国家机构

1954-08-23张志让

中国青年 1954年14期
关键词: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草案

张志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内容,表明了我国的宪法将是真正民主的、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了权力,必须有一套国家机构,来实现自己的权力。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它的一套国家机构。但我们的国家机构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有根本上的区别。我们的国家机构是保护人民、镇压人民的敌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有力工具。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是保护资产阶级利益、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资产阶级利用旧的、在封建制度内形成的国家机构,来巩固自己的统治。我们则与其他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一样,是以革命手段摧毁旧的国家机构后,在空地上建立起新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等一切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总合。

国家权力是实行领导社会的阶级的统治权力。国家权力以那种形式来实现?人民采取那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国家机构?我们宪法草案上所确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毛主席早已一再阐明这个制度,并指出:“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宪法草案总结我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及四年余来组织国家权力的经验,加以提高、发展,并参考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济,把这个制度固定了下来。

宪法草案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苏联的苏维埃制以及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同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点表明了它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是真正代表人民,实现人民意志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人民按照民主的选举制度选举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说,除了极少数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利的人,全国人民都可以无限制地参加选举。同时,我们的选举法还在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时,采取了一项原则,使社会各民主阶级都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所以我们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广泛的人民代表性,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和阶级关系,切实保护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人民的利益,充分保证人民权力的实现。所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在过渡时期真正民主的人民代表机关。

资本生义国家的所谓民意机关——议会,实际是完全代表资产阶级,特别是垄断资本集团的利益的。由于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掌握着生产资料,在政治上掌握着国家权力,并因此而掌握着各种宣传机构,它就能够利用各种公开或隐蔽的手段,来威迫、利诱、欺骗、愚弄人民群众,把自己的代言人选进议会,把人民群众排除于外。所以资产阶级在宪法上宣布的普遍、平等的选举权,只是一个幌子。而且就在法律形式上,选举权也有资格上的限制。居住期限是它们的普遍限制。在美国,各州都有不同的选举法。其中居住期限、纳税、财产、文化程度等,各种限制都可找到。黑人更遭受法律上的特别歧视,在选举时又受到威胁、殴打和私刑等残酷暴行。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只是一个实现资产阶级,特别是垄断集团意志的机关。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全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部国家权力部集中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手中,其他一切机关的权限,都是从它得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实现人民意志,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掌握着全部国家权力。首先,立法权是专由它来行使的。我们的法律是表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的意志的,它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规。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令,也没有这样的效力。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的领导权和最高的监督权。它分别用选举、决定人选或任命的方法,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总检察长等国家政权中

的高级人员,并对上列人员有权罢免或免职。上列人员和机关都受它的监督。再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职权。它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除此之外,凡是它认为应由它行使的职权,它都可以行使。由此可见,它不仅立法,而且还执行法律。它不是单纯议事的机关,而是真正有权力的工作机关。它实现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

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高度集中与它的充分民主,都是人民权力能够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都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这两个特点是我们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的特点,是资产阶级国家所没有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务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有些职权须随时行使,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非经常会议的机关,而且人数众多,所以这些职权就由常务委员会来行使。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解释法律,制定法令,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总检察长的工作,决定条约的批准和废除,在一定条件下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部分地区的戒严,并行使宪法草案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授予的其他职权。

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的议会制是与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根本不同的。它们在形式上和理论上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它们把这三种权力当作是独立的权力,认为应分别操在彼此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之手。这三个机关在英国就是议会、内阁和法院。在美国就是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这种制度开始形成之时,在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的斗争中,曾发生过一点作用。但是到资产阶级专政固定之后,它就完全成为欺骗人民和反人民的制度。到现代,它就成为垄断资本集团用来掩蔽其独裁统治的帷幕。美国总统的独立地位在宪法上是很明显的。英国内阁在形式上对议会负责,但内阁可以解散议会,实际上已经早就控制了议会。运用三权分立制度的结果,是使行政权高于一切。所谓“代表”机关只是一个为了愚弄人民而设的“清谈馆”。工作是“在后台办理,是由阁部、官厅、参谋部执行的”。这个后台的背后还有一个后台,就是资产阶级,在现代就是垄断集团。所以三权分立也好,不分也好,实际上早被垄断集团统一了起来,集中在他们的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职权,是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相结合的。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等,授予国家的动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派遗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与外国缔结的条约。主席在必要时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将会议对国家巨大事务的意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决定。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同时宪法草案规定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受其监督,并可由其罢免。所以我国主席的职权是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相结合的。这两种职权相结合的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和议会对立的个人总统制根本不同,就其实质来讲,是与苏联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制同属于集体主席制的类型。

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产生方法及其受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都表现它是一个真正民主的政府。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统一指导全国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如上所述,制定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独有的权力。国务院只能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发布决议和命令。决议规定一般性的规则。命令则是对个别特定事件而发的。决议和命令都不能与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如有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把它撤销。决议和命令都在全国发生效力。国务院可向最高权力机关提出议案,这就使国务院能在立法中发生动议的作用。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并管理其他重大行政事务。

我们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我们的国家机关体系也是统一的。这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关系上,也表现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民主集中制贯彻着从中央到地方的整个国家机构。在民主方面,人民选举自己的国家权力机关,并有权撤换自己的代表;代表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组成其他一切机关,并有罢免或免职之权;这些机关以不同形式隶属于它,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广大人民群众有充分可能来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并直接参加国家活动。在集中方面,少数服从多数,下级国家机关服从上级国家机关,地方服从中央,全国国家机关都服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民主集中制使中央能够实现集中统一,而地方也能够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之内行使国家权力。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那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的领导是双重的:即它一方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又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服从国务院。这种领导制度能使地方的主动积极与中央的集中统一相结合。

宪法草案的各部分都贯彻着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和互助的精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适当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法院诉讼上的使用,有明文加以保障。我们的国家制度保证了国内各民族团结互助,形成统一的不可摧毁的力量。

法院与检察机关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守卫者。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权。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能使人民参加审判,保证法院的真正人民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包括上级法院在内,都不能干涉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上级法院的指示对法院有拘束力。这种指示须在法律限制范围以内发给,对于个别案件也照例是在法院审判案件之后,对其审判案件所发生的错误与疏漏而发的。但各级法院独立进行审判,这并不是说法院作为一个机关是独立的,各级法院都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检察长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职权。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都在总检察长领导下,对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工作人员行使检察职权,所以宪法草案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根据同一理由,宪法草案对于各级地方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不采取双重领导制而采取单线领导制,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的领导,并一律服从总检察长的领导。总检察长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与检察机关有密切的工作关系。宪法草案对这两个机关所确定的各种制度,保证了法院与检察机关能在国家过渡时期发挥其保障国家级任务实现的重要武器作用。

人民享有国家权力,是共产党和工人阶级领导的革命胜利的结果。人民也必须有共产党为社会的组织和领导力量,为一切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才真正能够通过国家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实现自己的意志,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国家。

宪法草案所确定的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的特点,充分表明了它的优越性。政治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上层建筑出现后,就要成为极大的积极力量,积极帮助自己基础的形成和巩固,采取一切办法帮助新制度来摧毁和消灭旧基础与旧阶级”(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毛主席早已指出:“帝国主义还存在,国内反动派还存在,国内阶级还存在,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论人民民主专政”)。宪法草案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所以,我们的政治制度是保证我们胜利建成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制度。

目前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已经广泛展开。让我们加紧宪法草案的学习,来准备迎接中国人民的第一个宪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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