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地地全面地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3-08-17罗琼
罗琼
一
中华人民共利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要“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以上均引自该法第一章)。因此贯彻执行婚姻法,是完成反封建的民主改革的一部分工作,又是建设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建设美好的幸福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重要步骤。所以贯彻执行婚姻法,不仅可以使妇女群众挣脱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享受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美满生活,而且也可以使男子生活在美满的家庭和幸福的社会中,并从而使全体男女老幼,同心协力,积极推进新中国的建设事业。
有人说:“婚姻法是妇女法。”这是不对的。事实非常明白,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及与之相伴随山重男轻女的传统,不但长期地极端野蛮地残害着妇女群众,剥夺了无数妇女的青春、幸福以至生存的权利。同时买卖婚姻,也使不少贫苦农民及其他劳动力辛勤一辈子而娶不起一个妻子,做鳏夫而终其身。包办强迫的婚姻,重婚、纳妾、童养媳、老少婚等不合理婚姻陋习,使绝大多数家庭陷于不和状态,夫妇不睦,婆媳吵架,孩子们当作“出气洞”,男女双方不得已而另找新欢的现象,到处普遍地存在着。据福建闽清县十六个乡的调查,不和的家庭占家庭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六左右。在这种不和的家庭里,受苦最深的是妇女,但是男子也不能从这里找到任何乐趣。因婚姻纠纷家庭纠粉而自杀被杀者之中,妇女当然占大多数,但同样包含着男子和无辜受害的子女。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的统计,从一九五0年五月到现在,因婚姻和家庭问题
而自杀被杀的人,妇女占三分之二,男子占三分之一,而其中青壮年男女又占绝大多数。发生这种事情,不仅是个人及家庭的不幸,而又对社会有用的劳动力来说,也是一个重大的损失。还有许多男女,因家庭不和,而无心生产,也阻碍了社会生产的发展。
另一方面的事实又证明,凡是打垮了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的地方,只要生产勤劳,思想进步,学习努力,不论庄稼汉、城里人,不论工农分子、知识分子,都可以找到自己心爱的对象,用不到金钱、用不到彩礼,再不受父母的意旨的支配,可以自由自主地结成如意婚姻。几千年来受封建婚姻痛苦的青年男女,几千年来受买卖婚姻束缚而娶不到妻子的贫苦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从此就可以建立美满的婚姻、幸福的家庭。凡是经过自由婚姻而组成的家庭,又实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七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第八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第十三条),那么一定能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不仅妇女们能够过着美满的家庭生活,男子同样能享受家庭的乐趣,子女们也能在愉快的气氛中成长起来。
凡是美满地解决了自己的婚姻问题的青年男女,对于参加生产劳动、社会活
动和学习的积极性,是不断地高涨着。在工厂在农村,不少自由结婚的青年夫妇和挣脱了封建婚姻束缚、而享受婚姻自由的男女,已经成为生产、学习和各种工作中的模范。这对于发挥广大群众的潜在力,迎接国家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是有直接的作用的。中共中央早已指出“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一九五0年五月一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开放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由此可知,把婚姻法看作是“妇女法,仅仅对妇女有利,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实行婚姻法是有利于妇女,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全体人民、国家建设的法律。
有人或者又要问:“既然婚姻法不是“妇女法”,为什么又要侧重保护妇女呢?”这是由于中国妇女,几千年来,在对建婚姻制度和重男轻女的思想支配之下,受苦最深,受害最重;直到今天,这种封建传统习俗和封建的重男轻女的残馀思想在中国人民中尚有着深厚的影响,因此大太阻碍着妇女们享受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权利。为此,要使妇女们能真正享受这种权利,必须特别注意保护妇女利益和实际支援妇女反封建的正义的斗争。因此婚姻法上特别提出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并规定了若干具体照顾妇女的办法,仍是扶助长期处在不平等不独立不自由状态中的妇女;走向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必需的步骤。而且保护妇女的这种利益,与男子的利益和整个社会国家的利益又是一致的,因面是完全正确的。
有些人拘於“男尊女卑”的成见,认为保护妇女利益,就是“抬高妇女欺压男子”,这都是与婚姻法的整个精神不相符合的,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必须加以纠正。
二
有人把婚姻法说成为“离婚法”,也是不对的。
关于结婚离婚问题,婚姻法上明确规定了:“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第一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三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第十七条)
因此婚姻法是全面地保障了男女婚姻自由权利,就是包含了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权利,并特别规定了建立美满家庭的具体条件及具体政策。如果完全实行了男女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纳妾等,并按照第三章中和第四章中所规定了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来批评教育不和的旧家庭和建立新家庭,那么如意婚姻、美满家庭,将在各地普遍出现了。
婚姻法对于离婚问题,采取了极端审慎的政策。因为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尚支配着中国人民的两性生活和家庭关系,所以婚姻法必须保障男女离婚自由权利,使受封建压迫极端深重的男女,特别是妇女能有挣脱它的权利;同时为了对离婚问题采取审慎的态度,婚姻法第十七条又赋与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调解和判决的权利,法制委员会经政务院批准正式解释“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为”县或市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应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有正常原因不能继续夫妻关系的,应作准予离婚的判决;否则也可作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因此,离婚自由的权利,是给予有正常理由、确实无法再继续夫妇关系的男女,特别是给与受封建婚姻和封建家庭压迫最重的妇女。根据福建闽清县十六个乡九千六百五十一户的调查,这种情况的夫妇只有六十二对,约占家庭总数的千分之六左右,在数量上是占极少数。而且根据过去的经验,这些离婚以后的男女,一般都能自由结成如意婚姻、美满家庭。群众歌颂说:“一对冤家夫妇,变成两对美满婚姻”,这对于男女双方的幸福,对于建立新家庭巩固新社会的秩序方面,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而且过去的事实证明,离婚数量的增涨,是贯彻婚姻法的初期的现象,那种旧社会所造成的无法继续的夫妇关系,过去因为没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不论冤家对头,都强拉在一起。经过宣传和贯彻婚姻法以后,这种旧社会所造成的疙瘩,很自然地要求解除,离婚数量当然就要逐渐增涨,这不是婚姻法保障离婚自由的结果,而是旧社会本来存在的问题。适当解决了这些问题、实现婚姻自由以后,离婚的数量就会逐渐下降,所以适当地保障离婚自由的权利,不仅不会造成“天下大乱”,正是改造原已“大乱”的天下,建立新的社会秩序。
至于对那些因既成的包办买卖婚姻而造成的一般的不和睦,或是偶尔口角,而不是不能继续夫妇关系的家庭,则应根据婚姻法的原则及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条文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改善夫妇、婆媳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改造旧家庭成为民主和睦团结生命的新家座,而不是随意离婚。河南鲁山县暴同花家庭的改造,就为这种家庭指出了具体的道路:封建婚姻制度和重男轻女的思想,使暴同花的家庭长期不睦,夫妇婆媳不和已经十一年之久,甚至达到了无法同居而实行了分居的程度。但是土地改革以后,在发展生产的共同要求上,经过了婚
姻法的教育以后,暴何花夫妇、婆媳的关系逐渐地改善了,已经分居了的夫妇和婆媳,又重新团圆起来,分居一家,而且成为群众所公认的模范家庭。这次宣传婚姻法检查执行婚姻法的大运动的试点工作中,完全证明这样的作法是对的,而且是可能的。经过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及具体帮助以后,不少长期不和睦的夫妇和家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和睦欢乐的情景,全家满怀信心地订立了生产计划,团结一心,努力生产,积极参加国家建设,出现了“大家一条心、黄土变成金”的好现象。
因此,有些人把婚姻法了解为“离婚法”,认为婚姻法只是提倡男女离婚的看法是不对的。婚姻法不仅全面地保障婚姻的自由权利,而且反对男女任何一方轻率离婚,目的是在建立新民主主张的婚姻制度,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以及基于这种家庭基础上的幸福社会。
三
男女婚姻问题,不仅是个人的终身大事,而且是有关家庭、社会、国家的大事之一。婚姻制度是整个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是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是永恒不变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之下,就产生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一方面既然建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之上,另一方面又能反过来影响社会经济政治的变化。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是适应封建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而产生的,是整个封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现在我们中国,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张的、反动的蒋介石政权早已打倒了。经过土地改革以后,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消灭了。全国人民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更进一步建设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和政治。而在人民内部却尚残存着的封建主张的婚姻制度和男尊女卑的封建残馀思想,直接间接地影响着这种伟大的建设工作前进。因此,发动宣传婚姻法检查执行婚姻法的大运动,根本打垮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清除男尊女卑的封建残馀思想,建立新民主主张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思想,决不是“引鬼上门自找麻烦”,而是整个社会改革国家建设中的一部分不可缺少的工作。
因此我们革命工作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检查自己的思想,严格遵守婚姻法,正确解决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婚姻问题,并积极极投入将发动的宣传婚姻法与检查执行婚姻法的大运动,耐心地向群众宣传婚姻法,支援群众反对封建婚姻的正义斗争,帮助群众实行婚姻自由,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具体实现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青年团员和青年团的干部,过去在各种运动中曾起过积极推动和模范带头的作用,曾成为中国共产党有力的助手;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工作中,有不少青年团员和青年团干部,也曾起过同样的作用。但是另外一方面,也确有一些青年团员及青年团干部,认为婚姻法是群众遵守的法律,负责干部和团员似乎保仔着什么“特权”,可以逍遥在婚姻法之外的,因此公然违反婚姻法,维护封建婚姻制度,甚至亲自动手斗争。虐待以至惨杀要求婚姻自由的男女群众。在这些干部和团员中,我们相信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于旧社会遗留的封建残馀思想作宗,由于过去对婚姻法的教育不足而发生的,因此希望能在即将到来的宣传婚姻法检查执行婚姻法的大运动中,认真地学习婚姻法,正确地全面地认识婚姻法,积极参加贯彻执行婚姻法大动动,纠正过去的错误,保持青年团员和青年团干部的光荣传统,成为宣传和执行婚姻法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