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学生的总要求(转录)
1927-08-16
中国青年 1927年1期
(一)学生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自由。
(二)学校当局须尽可能采纳学生之建议及要求。
(三)学生有参于爱国运动之自由。
(四)学校开除学生,须正式宣布理由。
(五)注重平时积分制,酌量减免定期的机械考试——月考。周考。
(六)学校当局不得干涉学生自治。
(七)多数学生认为不满意之教员,学校须调换或阻止该教员对于该专科之授课。
(八)学生所缴团书费,须●数购置图书。
(九)学校须划拔一部分经费多购置国内外报章杂志及秋近出版之书籍。
(十)男女求学机会均等,反对禁止男女同学。
(十一)通讯会客自由,反对检查女学生来往信函及限制会客时间。
(十二)学校当局不得干涉男女学生的婚姻自由。
(十三)学校须尽可能范围内减少学费宿费及杂费。
(十四)学校须尽可能多设优待贫苦学生的专额。
(十五)远道学生如因家款未到,学校须尤其先行入校上课,补缴学费。
(十六)学校大食由学生自办,不能自办者,学校须其所缴火食费完全包付火食,不得从中取利。
(十七)学校须聘请良好校医驻校,并减低其医药费。
(十八)开置或扩充学生养病室及体育场。
(十九)购置或增加运动与快乐器具。
(二十)应实验之课程,须尽量购置或增加实验仪器。
(二十一)学校须多聘请专任教员。
(二十二)学校须多延请国内外名流学者公开演讲。
(二十三)学生婚丧疾病请假之时间学校不得以缺席论。
(二十四)因事请假迟到之学生,学校不得科以罚金。
(二十五)减免缴纳保证金及毕业文凭费。
(二十大)改良浴室使所,学校须特别注重公共卫生。
(二十七)解除例假限制学生外出之禁令。
(二十八)教会学校当局不得强迫学生读经或做祷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