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效用
2025-03-05刘茜
【摘要】司法大数据作为社会治理路径决策的重要基础,将为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开辟新空间。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主要通过司法数字孪生、数据质量管控和深度挖掘分析三种技术路径实现。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应用机制包括建立顶层设计服务社会治理的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各级法院面向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的服务机制,建立府院联动的司法大数据综合研判机制。
【关键词】司法大数据" 社会治理" 理论体系" 实践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0/D926"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5.02.009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的推动下,“用数据说话、决策、管理和创新”已成为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如何充分发挥大数据资源的价值属性,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和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的能力,是当前各领域关注的重点。司法大数据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司法活动模式,还能预测、预警、预防社会风险,使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因此,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效用,将为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程度开辟新空间,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与理论逻辑
司法大数据的基本概念。司法大数据是大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和延伸,在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中提出“加强大数据分析”和“针对审判数据反映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治理”,要求充分挖掘利用司法大数据的作用,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司法大数据并非大量司法数据的简单积累,而是更多体现为一种过程和方法,即最高人民法院依托法院信息化建设,在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对审判执行、司法人事、司法政务、司法研究、信息化管理和外部数据进行采集、储存、分析和呈现的过程和方法。
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必要性。现代化治理体系涵盖从观察、判断到决策、实施,再到观察、判断的完整循环。具体来说,就是观察社会运行状态,判断潜在问题和风险,进而形成决策并制定政策,再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研判问题风险,形成新决策的循环迭代。新时代下,社会治理面临现实与虚拟网络空间交叠、经济活动复杂多样、社会矛盾多发、治理活动动态性强、精细化管理要求高、治理诉求多元化、治理场景网络化等诸多挑战,进一步提升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科学决策能力成为重中之重。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上述决策回路的科学化。在大数据技术不断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循证决策这一科学决策模式将成为可能。分析大数据的演进规律和分布特征,能够形成对特定治理对象的认识,从而支撑政策的制定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处理的案件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被称为经济社会运行的“晴雨表”。基于司法数据可构建形成反映社会矛盾纠纷结构的数据库,对社会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观察、准确判断和科学决策,进而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这对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
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核心逻辑在于建立司法大数据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映射关系,即从经济社会治理问题到案件案由、当事人、案情、裁判、法官等审判要素,再到案件时间、空间、特征等技术变量的复合映射,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从社会域治理问题到司法大数据技术域变量的互耦转换。为实现宏观概念到观测变量的精准映射,可以运用深度学习方法生成面向司法文书语义信息的嵌入特征向量,构建案例特征识别模型,通过描述案件要素的组成来反映要素间的关系。模型包括通用要素分析和特征要素分析两部分。通用要素指所有案件都具备的要素,如案由、案号、审理法院等;特征要素则指特定类型案件的分析要素,例如交通肇事案件的车速、案发地点等。
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可行性及技术路径
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可行性。首先,数字中国建设为其提供了现实基础。数字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备为司法大数据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空间,数字社会建设的稳步推进积累了大量高精度数据,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参考资料和研究样本,从而有助于揭示社会治理中的现实问题,并绘制出精准的“用户画像”。其次,司法大数据的公共性和开放性使其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服务于社会治理成为可能。最后,司法大数据的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治理逻辑能够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不断迭代升级,为“治理回路”中的“观察”和“判断”收集储存大量经济社会运行的记录、人民群众的反馈以及司法运行生产的内容,形成了可供多维开发的大数据资源,成为社会治理路径决策的重要基础。
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技术路径。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司法数字孪生、数据质量管控和深度挖掘分析。
首先,创建基于案件数据的司法数字孪生世界,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矛盾纠纷结构研判和社会治理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在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海量异构的司法大数据经过法院全覆盖、案件数据全覆盖、统计信息全覆盖、服务能力全覆盖四个阶段,与全国3500多家法院、1万多家人民法庭建立了案件数据每5分钟动态更新机制,支持每天约10万件案件的结构化信息、文书卷宗信息等海量司法大数据实时更新汇总。在此基础上,结合人工采集和数据驱动相结合方式,构建了集知识生成、知识溯源、知识管理、知识共享于一体的司法数字孪生世界,为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应用提供基础设施支持。
其次,为了实现对社会治理科学决策的支持,需要大量高质量的数据。司法大数据质量管控方法与社会治理成效和风险的精准识别紧密相关,影响最终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数据质量管控通过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与分析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确保数据质量和准确性,具体包括数据质量标准设定、数据质量知识库的建立和更新、数据剖析、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质量监控和报告等方面。根据数据的全生命周期,针对历史数据、当期数据和未来数据三个阶段,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流程。在数据生产环节,重点实现数据指令问题主动预防;在数据采集和加工处理环节,重点实现过程监控和及时改进;在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环节,重点实现历史数据的多维度事后检测,利用数据检测系统对数据质量进行自动化检查。
最后,为全面服务社会治理,除了结构化信息外,各行业还面临着对图像、自然语言等大量非结构化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利用的挑战。司法大数据资源也不例外,除了对结构化案件信息进行常规统计分析外,还需对含有案情、裁判说理、裁判结果等信息的文书卷宗资料进行深度挖掘分析,为深层次分析研判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提供支持。深度挖掘分析是指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大量司法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包括聚类分析、关联分析、分类分析和时间序列分析等。深度挖掘分析可以有效挖掘隐藏的信息和模式,为司法决策提供精准的数据分析和预测,构建起面向不同案件类型的案件特征知识库,形成基于上下文语义理解的特征识别模型,实现高准确度的要素提取。
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应用机制
建立顶层设计服务社会治理的科学决策机制。在网络信息环境下,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工具,逐渐被广泛接受。一是利用数据推动政府决策,构建“用数据说话、决策、管理”的决策体系,为政府科学化决策奠定基础。二是推进政府治理观念革新,实现管理模式的创新转型,建立透明的决策体系。社会治理包含决策和实施,决策需要结合以往的治理经验,而实施则是根据决策解决实际问题。无论是决策还是实施,都需要进行风险的分析预判和防范化解。随着大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广泛应用,司法大数据在分析、评估、预警和防范社会风险隐患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运用司法数据赋能社会治理能力,既发挥了“法治”的保障作用,又发挥了“智治”的支撑作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特别强调,需要构建大数据分析系统,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未来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和人民法院丰富的司法信息资源,为法院自身建设、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不断深化的信息决策服务。在顶层设计指引下,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大数据应用,2019年完成专题报告806份,为治理高空抛物坠物、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提供参考,连续六年开展“数助决策”工作,2021年形成经济社会运行大数据报告220份,对社会治理风险点进行“数字体检”,提升了司法大数据预测社会需求、预判社会发展、预警社会风险的能力。
建立各级法院面向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的服务机制。丰富的司法数据反映了当前经济与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矛盾纠纷。因此,对海量司法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并总结分析隐藏在其背后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向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深度应用司法大数据,并与其他信息数据资源开展对接,加强对诉讼高发领域、新类型纠纷、涉诉信访案件,以及社会治理动态和热点问题的分析研判,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大数据分析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主动承担出台政策、完善规则、风险评估、合规审查、安全生产等责任。
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借助司法大数据服务于各级党委和政府作出科学决策的途径和机制,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决策参考,报送相关意见建议,将其作为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考。例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开展深度研究,立足司法大数据,从司法案件、司法活动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三方面入手,分析安徽省与长三角地区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安徽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大数据研究报告》,提出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建议。
建立府院联动的司法大数据综合研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执行中所反映的经济社会运行状况一直保持着密切关注,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营商环境、诚信社会、平安社会、生活和谐、生态文明六大类40余项指标,将案件所在地的经济社会运行情况与全国同类城市进行比对分析,借助司法大数据评估其社会治理成效及面临的挑战,通过“数字体检”的量化方式,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首家“数助决策”实习基地。2020年7月,该法院公布了《基于司法大数据的2020年上半年厦门市翔安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评估报告》,指出翔安区的民间贷款纠纷数量较全省及全市平均水平偏高,并分析了征收拆迁资金被用作民间贷款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报告受到翔安区委、区政府的高度关注。据统计,翔安区人民法院当年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比下降24.6%,体现出司法大数据服务政府部门作出综合研判的成效。同时,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法院司法大数据风险预警-各单位(部门)分析研判及防控化解-联席会议分工协同-工作任务督办-治理结果反馈-司法大数据风险评估检验-工作成效评价”的全流程闭环的工作机制,在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司法大数据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应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ZGFYZDKT202204-03)
参考文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4期。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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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杨 柳" 美 编∕梁丽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