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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理论阐释与本土适用

2025-03-03杜安琪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5年1期
关键词:本土化权利利益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是现代儿童权利保护的核心,在国际上早已成为指导各国儿童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近年来提出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其本土化的体现。该原则涉及我国家事法、刑事法、少年司法等多个领域,但由于文化观念差异以及其本身的高概括性特点,其移植后的本土转化面临适用困难、机械援引等困境。故,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强化儿童权利本位的视角,细化操作规则,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促进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本土化。

一、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提出及

本土化过程

20世纪,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针对儿童利益保护思想逐渐被确立,并在国际上形成广泛的共识,我国也在重返联合国后逐渐将相关原则纳入法律体系。

(一)国际视角下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儿童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又称“儿童最大利益”或“儿童利益优先”,指一切关于儿童的行为都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该原则在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首次出现,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又进一步规定,使其上升到四大原则的核心地位。其最初适用于监护、抚养等家事领域,后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儿童社会地位得以提升,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展到其他与儿童利益相关的领域。现在,它已成为各国儿童立法的指导性原则。

(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本土化过程

我国于1991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深受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影响,在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同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相一致。故,探讨国内的适用情况时,二者具有等同的内涵与外延。在我国,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渗透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虽未明确其地位,但足以看出立法者对儿童利益保护的重视。

学术界对儿童最佳利益原则适用的研究,大多倾向某一具体领域的研究,缺乏体系化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思考。加之该原则的高概括性与模糊性,使其在实际适用中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故,笔者认为,迫切需要系统解析我国法律体系下该原则的适用情形及存在的困境,以实现该原则更好的本土化发展。

二、我国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

适用情形分析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民法典》中监护、收养、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及探望等规定;二是《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未成年人的相关刑事规定;三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的规定;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少年司法方面的相关指示。

(一)家事法领域的适用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核心,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若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则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如(2020)渝0237民特327号案件中,杨某私自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并收受超出合理数额的抚养费,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巫山县妇女联合会发出检察建议书,由巫山县妇女联合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撤销了杨某的抚养资格。由此可见,社会各界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都十分关注,致力于保障未成年人拥有正常的成长环境。此外,关于收养的规定与监护同样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收养人也应依法具备相应的收养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于离婚诉讼中的抚养探望问题,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确定直接抚养关系时,父母及法院等参与方均须全面衡量多方因素,将儿童判给最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满足儿童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求。如指导性案例229号沙某诉袁某探望权一案中,沙某与孩子系祖孙关系。但是,法院仍判决沙某胜诉,享有探望权。该案指出,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沙某通过探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由此可见,关注未成年人是否能健康成长是家事领域相关案件裁判的重要依据。

(二)刑事法与少年司法领域的适用

《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未成年人作为行为主体的相关规定,集中在总则部分,如未成年人不构成一般累犯,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禁止适用死刑等。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作为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集中在分则部分,规定了一系列如遗弃罪、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等保护未成年人的罪名。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件,王某等人胁迫未成年人犯罪,并故意殴打、伤害未成年人致死,原一审判决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过,检方认为,虽然王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但对于伤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应当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的、优先的保护。最终,法院二审判决王某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诉讼法》强调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非监禁化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有关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程序主要有不公开审理、不适用速裁程序、法定代理人到场等,且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在我国少年司法体系中,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个别化处理措施,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矫治方案,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同时,非司法化、非刑罚化、相称性、轻缓化等原则融入未成年人的刑事特别程序中,为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奠定基础。

三、当前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本土适用困境及建议

由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立法尚不完善,加之时代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新的变化,所以该原则在我国的本土化适用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仍需要与时俱进,以确保其能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本土适用困境

一是文化观念差异对造成的障碍。由于我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亲权制度体系下,父母本位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概念本身源自国外,在国际上的认可和贯彻得更为彻底,对其进行直接移植后与本土的融合仍然任重道远。其主要原因在于儿童最佳利益这一表述与我国现行法律话语不匹配,无法实现精准的适用和衔接。直接引入模糊性的原则易导致偏离《儿童权利公约》原意而造成误解,且其直接可操作性也微乎其微。

二是原则自身的不确定性与立法的模糊性。尽管我国已经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写入多部法律中,但有一部分条款缺乏具体的评判标准和实施细则,一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仅是机械性的援引,而不对其在具体案件的使用进行细化说明。例如,在离婚纠纷中,由于缺乏对“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具体阐释,所以实际被听取意见的未成年人少于已达法定“应当被听取意见”年龄的未成年人,即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考量并不充分。又如探望权的行使,由于探望权能否实现、实现过程是否友好等评判标准缺位,所以一些离婚案件的法官在首次判决中并未涵盖未成年子女的探望事宜。

三是新争议问题的出现影响了原则的适用。近年来,校园欺凌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犯罪逐渐低龄化的趋势明显,“年龄”成为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一大争议焦点。但是,一味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正确做法。一方面,当前无法预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能否有效控制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另一方面,该做法也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精神相违背,我国身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自然应当遵守该原则,应当将儿童利益放置于优先位置。

(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本土优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以便有利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能够保障未成年的权益。

一是强化未成年人权利视角。相关部门要主动、充分地了解未成年人的诉求,特别是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其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其中参与权应在未成年人所涉领域内普遍适用,加强对儿童权利主体的认知,使其真实意见被听取得更为有效、彻底,摆脱过去的大家长主义之风。

二是细化具体的裁判标准和操作规则。相关部门明确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和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如前所述,我国各部门法一部分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和执行性,易导致机械援引的司法惰性。所以,笔者认为,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更快地落实、出台,细化具体规定任重道远。

三是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相较于少年法早成体系较为发达的国家,我国少年法起步晚且分布散乱,且两部仅有的专门法的执行力也并不显著。由于缺乏体系化的法律保护,所以,使得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贯彻落实难度较大,面对新情况、新形势往往也束手无策。

因此,构建制度完备、层次分明的未成年法律保护体系势在必行。体系化的制度建设应基于我国实际情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总体指引,既包括实体法制度建设,又包括程序法制度建设,将民事、刑事、行政等诸多领域的相关规定归类、整合、分层,打破领域壁垒。同时,相关部门再结合两部专门法的权利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规定,促进各层级间的融汇与协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局性和体系化保护。

结语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已经得到了我国法律界的普遍肯定。但在当前的形势下,针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相关部门不仅应当克服其抽象性,探索具体的保护路径,将未成年人从被保护对象的客体地位转变为相关权利的主体地位;还要及时根据最新立法进展,对操作规定予以调整和完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以实现多领域规定的交互联合,全方位、多层次地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本土化转变。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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