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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湖南地方志中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记述之演变

2025-02-26熊妙能张咏春

人民音乐 2025年2期
关键词:归流修志史料

地方志是一地之百科全书, 被公认有“资治、存史、教化的功能”。清代是其发展的鼎盛期。由于湖南少数民族没有本民族文字,地方志作为记录该区域历史、文化等多方面信息的重要文献,其价值更为凸显。清代湖南地方志数量众多, 内容丰富,其中有大量关于少数民族音乐的记载。相较于史书、政书、笔记小说等文献,其记载更为详尽,是研究湖湘区域音乐史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既有成果,如《雍乾年间湘西官庙祭祀音乐考探》《民国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方志中所见民间演剧史料稽考》《清代雍乾年间湘西官庙祭祀音乐与巫觋乐人制度研究》等,均重视此类史料之运用。

清代之湖南,多民族聚居,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在湘西、湘南地区。雍正年间,国家对云南、贵州、广西、湖南等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这些地区由分散割据的土司管理,逐渐走向集中统一的中央管理。自雍正四年至九年,湖南“蛮悉改流”。加强对清代湖南地方志中的少数民族音乐史料的研究和运用,有助于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清代湖南少数民族音乐的独特魅力,进而丰富对中国古代音乐史的认知。不过, 在使用该类史料之前,有必要梳理其形成与演变,理清其撰述特征,辨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形成规律性的认识。

查阅清代湖南地方志, 能够发现在不同时期,少数民族音乐史料的记载呈规律性变化: 乾隆、同治、光绪年间,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较为集中地出现在清代湖南地方志卷本中。但较之乾隆年间的记载,同治、光绪年间的地方志中,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被大量删减。清代湖南地方志中的少数民族音乐史料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乾隆年间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被方志编纂者特别关注并载入方志的原因是什么?同治、光绪年间将其删减的原因又是为何?是地方志编纂团队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 这种行为背后,又体现了怎样的撰述理念呢?

一、少数民族音乐史料的两个记述高峰

清代湖南地方志有两个修志高峰。通过查阅清代湖南地方志,笔者发现,其中对少数民族音乐的记述也经历了两个高峰。乾隆年间是修志的第一个高峰,少数民族音乐史料伴随着修志活动集中出现于乾隆年间的湖南地方志书中。至同治、光绪年间,出现第二个修志高峰,少数民族音乐史料再次集中涌现。可以说,清代湖南地方志中,记述少数民族音乐史料的两个高峰与修志高峰同频。

基于两个高峰的发现,笔者选取清代《湖南通志》《永顺府志》《沅州府志》《凤凰厅志》《永顺县志》《龙山县志》《桑植县志》,对清代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卷本中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记载情况予以概述(见表1)。选取以上方志为代表的原因有三:其一,志种方面,选取了省志、府志、县志,涵盖了清代国家行政区划的基本层级;其二,空间上,遍及清代湖南少数民族聚集区,且这些地区至今仍为湖南省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其三,时间上,表格中选取的地方志都曾有至少两次修志经历。因此,在研究记述变化时,可以用前一本作为原始参照。

有趣的是,以清代湖南重大历史事件———改土归流为时间线, 清代湖南地方志中记述少数民族音乐史料的两个高峰, 正好与改土归流的两个阶段重合。改土归流是雍正年间的历史事件,乾隆年间为刚刚完成改土归流的前期阶段, 该阶段恰恰是清代湖南地方志中少数民族音乐史料集中涌现的第一个高峰;一百多年后的同治、光绪年间为改土归流后期阶段, 而该阶段又恰恰是清代湖南地方志记述少数民族音乐史料的第二个高峰。于是,新的疑问由此产生: 清代湖南地方志的两个修志高峰为什么与改土归流两个阶段的时间线高度重合? 这两个修志高峰编撰的地方志,对湖南少数民族音乐史料的记述又有何不同?

二、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记述之表征

改土归流前期的乾隆年间,湖南地方志记述少数民族音乐述的史料特征主要有以下表现:1. 数量丰富,如(乾隆)《永顺府志》仅《风俗志》中就有9条关于少数民族音乐的记载,(乾隆)《永顺县志》也有多达6 条,除了《风俗志》,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还散见于《杂识》《舆地志》等其他志门,足见当时地方志记述少数民族音乐史料的数量之多;2.音乐史料涵盖的地域广泛,空间上遍及湖南少数民族聚居的湘西、湘南和湘北;3.记述的音乐类型广泛,包括少数民族民间祭祀用乐、岁时节令用乐、礼俗用乐等。

少数民族音乐史料在清代湖南地方志中屡见不鲜。但是,与乾隆年间的文本相比, 改土归流后期的同治、光绪年间湖南地方志卷本出现了显著且统一的变化———大量删减。 具体来说, 该时期出现了两种书写情况,即沿袭和删减。

(一)沿袭———重复性

清代湖南地方志对少数民族音乐史料的记述,有完全沿袭前志的情况。如分别成书于乾隆、嘉庆、光绪年间的三部《湖南通志》,均有在《风俗》卷中单列《苗俗》,其中关于少数民族用乐的记述一字不差。前志已经记述过的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被后志所照搬,此为地方志文本的一大记述特征———重复性。

(二)删减———简略性

相较于第一个高峰时期编撰的地方志,第二个高峰的同治、光绪年间,湖南地方志对少数民族音乐史料多采取删减的处置措施。如(乾隆)《永绥厅志》卷二《风俗》的《永苗风俗十条》载:“苗俗又有所谓跳鼓脏者, 乃合寨之公祀, 亦犹民间之清蘸,数年间行之,亥、子两月,择日举行……男外旋,女内旋, 皆举手顿足……而芦笙之音与歌声相应,悠扬高下,并堪入耳,谓之跳鼓脏。”上述史料描述了(乾隆)《永绥厅志》中苗俗有跳鼓脏的习俗,并记载了男女跳舞、芦笙与歌声相应等音乐信息。至(同治)《永绥直隶厅志》时,虽仍有设《风俗》一门,但其中关于苗族用乐的描述已经被完全删除。

又如(乾隆)《永顺县志》卷四《风土志》载:“每岁三月,杀白羊,击鼓吹笙以祀鬼。四月十八、七月十五夜祀祖。”而(同治)《永顺县志》卷六《风土志》中删减为:“其于先祖,每岁仲春祭,杀白羊,孟夏十八夜祭焉。”乾隆版地方志“击鼓吹笙”的用乐记载,在同治本中已被删除。

三、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记述变化的原因

(一)改土归流前期

改土归流前期的乾隆年间,湖南地方志一改此前做法,记述了较多的少数民族音乐。考虑到少数民族问题的敏感性和音乐本身的特殊性,从官方文献撰写的需要出发,在选取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进入地方志文本的过程中,编纂团队必然经过了深思熟虑。那么,改土归流前期,清代湖南地方志中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记述变化的原因有哪些呢?

康、雍、乾时期,随着社会安定,国力增强,清代地方志的编纂事业亦呈明显上升趋势。统治者重视修志,遂使地方志数量之盛,达到“天下郡县,莫不有志”的状态。雍正年间,湖南少数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基本完成。在此之前,湖南少数民族多属土司管理,并未启动过地方志编纂工作。正是由于统治者对修志的重视,促使湖南少数民族地区地方官府积极响应,以致“下至府州县,虽僻荒岨,縻不有志”。不过,修志政策的推动仅是表层原因,真正推动史料记述变化的原因,是地方志的文本功能和编纂团队的撰述理念。

1.完成改土归流后,地方志需要履行自治的功能,这是该阶段地方志记述大量少数民族音乐史料最主要的原因。改土归流, 不管对于各级政府,还是湖南各地少数民族来说都是重大历史事件,这直接关系到湖南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权力的重新分配和行政管理的调整,处理不当则会引起地方社会秩序的动荡。改土归流前,中央缺乏对少数民族地区全面、深入的了解。原湖南辰州府分防永绥同知段汝霖在其编纂的《楚南苗志》中写道:‘苗疆’古无志也,此何以志……复以湖南半属“苗疆”,种类不一。其风俗好尚,土地物宜,言语衣服,历朝治理得失,与苗人叛服各事迹,若不编集一书,俾后之守土者有所考核,亦缺典也。”刚刚完成改土归流的前期阶段,中央朝廷和湖南地方官府亟须获得少数民族地区综合、全面、准确的各项信息,根据获得的信息再制定相关治理政策和应对措施。地方志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资治,即通过提供全面、系统的有效信息,辅助中央朝廷和地方官府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由此,促成该阶段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较为系统、全面地被地方志所记述。

2.行政区划变动后,地方志需要履行的存史功能。(乾隆)《永顺府志》载:“郡属土民,苗民受制于土司,用威力相劫縳,无礼义、无法度。虽居中国,邈若海外。逮我朝文德诞敷,声教渐曁,地始隶于职方,民初登于版籍,探之革之,导而掖之,今渐彬匕向于声名文物矣。”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国家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新的地方志编撰工作陆续在少数民族地区启动,诸多内容的书写可谓弥补空白。地方志的三大功能之一是存史,少数民族音乐与其风俗、文化、信仰、生活等多方面密切关联,理应被记述以存史。

3.撰述理念层面的猎奇心态。改土归流前期,由于少数民族音乐及其所关联的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独特性,往往更容易引起地方志编纂团队的关注。(乾隆)《靖州直隶州志》载:“靖居楚之边徼,在五岭之西,五溪之上,不等中土,故节序往往不能一致,令姑记数条,以备观览云。”地方志的编纂人员通常由深受汉族文化和儒家文化熏陶的文人撰写,为实现改土归流前期地方志的资治、存史功能,该阶段的少数民族音乐在地方志编纂团队看来显得新颖且具有辨识度,易被其大量记述。

(二)改土归流后期

改土归流后期,地方志对少数民族音乐史料的记述出现沿袭旧志和删繁就简两种情况。变化发生在后者,因此,下文将重点探讨该阶段“删繁就简”的原因。

沿袭旧志。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是方志的撰写传统。地方志的史料来源有旧志、地方文献等, 部分内容直接引用, 这是地方志文本的传统,并非少数民族音乐史料所特有,因此直接引用旧志是常态。其二是缺乏新的资料。湖南少数民族常居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且多个民族杂居,语言混杂,这造成清代地方志编纂团队获取信息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旧志记载的资料成为其唯一可用的信息来源。

删繁就简。在方志编纂过程中,部分门类(如星野、沿革、疆域等)信息稳定,新志往往直接重复旧志。然而,也有部分门类,新旧志书间,因种种原因常可见内容的增补与删减,清代湖南地方志对少数民族音乐的记载即属此类。以改土归流时期为例,对比前期与后期地方志,后期对少数民族音乐的记述明显更为简略。在同一地区不同年代的地方志中,改土归流后期版本方志甚至直接删除了少数民族音乐的相关记载。此现象反映了方志编纂在内容取舍上的历史变迁。导致变化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二:

其一,中央朝廷和地方官府对地方志文本功能需求的转变。改土归流前期,地方志为主政者提供少数民族地区各项综合信息存史,以备查阅,有助于主政者在改土归流后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地方治理。而改土归流后期,已然不再强调其存史和资治功能,而是带着明显的教化目的。例如,(同治)《永顺府志·风俗》内容大部分承袭自乾隆版旧志,但在续编部分新增了冠、婚、丧、祭四礼及其用乐信息。显然,新增的“四礼”提倡的主要是汉族地区的民间礼俗,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习俗不同。

婚礼:……亲迎之日,两家各开宴迎宾,簪花用鼓乐花轿。”

祭礼:视《文公家礼》,仅十得二三耳……葬日发引, 用鼓吹旌幢前导, 孝子扶杖于柩前匍匐而行,亲戚毕送至墓所。

在新增“四礼”的同时,还伴以对少数民族旧俗的调整:“为革除陋习,以重婚姻,以敦人伦事……保靖向隶土司,不知礼仪,民间嫁娶,皆系背负,或系徒行,殊乖体统。……为此,示仰居民大等知悉:嗣后尔民完娶婚姻, 即向乡耆处借取捐发轿乘,备雇鼓乐迎聘,不得仍前背负步走,有违本县移风易俗之意。各宜遵奉毋违。”

其二,地方志编纂团队的撰述理念。改土归流后期, 地方志编纂团队对少数民族的文化猎奇心态逐渐褪却, 其根深蒂固的传统礼乐观念更为凸显: 太过执着于国家礼乐(尤其是其中的雅乐类型) 与其他音乐之间的界限, 对其他音乐轻描淡写。清代地方志音乐史料中,雅乐和其他音乐的文本明显呈两极分化:记载雅乐详细、具体且所占篇幅长大;记载其他音乐则明显简略,篇幅有限且易被删减。以沅江市为例,(嘉庆)《沅江县志》卷十四特设“礼器志”一门,专门收录祭孔雅乐的乐器、舞器图,并详细描述数量、演奏形式等信息。相比之下,该志书对地方官府“开读礼”用乐的描述过于寒酸,仅有“鼓乐”二字:“凡奉颁诏敕,地方官员具龙亭、彩舆、仪仗、鼓乐,出郭迎接。”

不仅如此,清代湖南地方志的撰述理念还表现为基于保守道德观念的价值判断,即: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虽具资治、存史功能, 但其价值相对有限,部分少数民族民间音乐甚至被视为有伤风化,地方官员多下禁令劝改。如同治《永顺县志》载:“道途相遇,不分男女,以歌声为奸淫之媒。虽亲夫当前,无所畏避。卑府莅任,闻此恶习,随即出示化导,分别服制,革除唱和,应加严禁。”

中央朝廷和地方官府对清代湖南地方志文本功能需求的转变, 以及地方志编纂团队的撰述理念,直接导致地方志中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记述的删繁就简,而删繁就简,又不可避免地造成相关地方志中的少数民族音乐史料价值的历史局限。

结语

清代湖南地方志中收录了大量有关少数民族音乐的史料。改土归流前后,地方志对少数民族音乐的记述特征截然不同。这不仅体现了地方志文本功能由存史、资治向风俗教化的转变,还反映了编纂团队的撰述理念由文化猎奇, 到维护传统礼乐观念、强调保守道德观念的转变。也揭示了编纂团队撰述理念的调整———更加注重地方志的教化功能, 而相应地减少了对少数民族音乐等现象的详细记载。尽管如此,清代湖南地方志中仍保存了大量的少数民族音乐史料,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史料, 有助于全面认知清代湖南少数民族音乐并深入研究湖湘区域音乐文化, 进而弥补以往围绕汉族音乐核心的古代音乐史研究之缺憾。

清代湖南地方志中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记述的演变, 与当时的重大历史事件、地方志的文本功能、撰述理念等一系列因素有着密切关系。清代湖南地方志中少数民族音乐史料记述之演变规律,在清代其他地区地方志中,亦有类似表现。

[本文为国家社科艺术学一般项目《清代闽台地方志中的音乐史料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准号:21BD063)的阶段研究成果]

熊妙能 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

张咏春 福建师范大学海峡两岸文化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教授,中国音乐学院“中国音乐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

(责任编辑 荣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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