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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疆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研究*

2025-02-25阿力木江·阿布都克尤木拜雪

克拉玛依学刊 2025年1期
关键词:受教育权法治保障少数民族

摘 要: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法律保护。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疆以“人人享有”为目标,依法保障了各族人民受教育这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对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目标时,新疆各族人民受教育权的保障水平虽有所提升,但在进一步聚焦“高质量教育体系”构建中,仍面临由地域差异及多种客观因素导致的挑战,如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家庭教育法治观念弱等问题。这些问题与新时代党中央提出的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目标尚存一定差距。如何依法充分保障新疆各民族受教育权,有效缩小与沿海地区在教育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成为新时代新疆教育工作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 新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6" " " 文献标识码:A " " "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25.01.09

一、受教育权的含义和特征

(一)受教育权的内涵

1.受教育权

何谓“受教育权”?国内外学者各有己见。林霄红、韦颖认为,受教育权指每个人在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程度时都有从国家接受系统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1。谢鹏程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通过学校和其它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其他业务水平的权利2。法国学者狄骥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充分体现人权价值的权利,是否所有学生都有权自主选择喜欢的老师,并不被国家过渡干预、不被立法者限制3。

学者们更多侧重于受教育的具体实现形式,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何为“权”?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在演变过程中所产生的文化现象。将文化现象予以明文规定的强制性属性后进而称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其本质在于通过法律条文的明确界定。若公民的受教育权缺失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其便失去了作为法定权利的实体形态,不再属于统治阶级所倡导和支持的行为范畴,进而失去了讨论与实现的基石。鉴于受教育权对于公民各项权利体系的基石作用,它必须在国家的最高法律权威——宪法中得以确立并体现,这是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得以切实履行与保护的根本前提。而在我国宪法中确已将受教育权作为了一项基本人权纳入保护范围,为受教育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保障受教育权实施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以宪法规定为准则;即,从入法这一属性来看,受教育权应被视为法律权利。

2.民族地区受教育权

“民族地区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概念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从意涵所指来看,二者具有相似性,都是通过提升公民素质和能力,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国家的繁荣昌盛作为一项价值取向而被写进宪法。但民族地区的受教育权保障工作具有特殊性,如果将民族地区受教育权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受教育权概念,那可能导致民族地区受教育权保障工作无法得到更好开展。

民族地区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仅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教育事业能否实现均衡、充分发展的关键1。民族地区的教育均衡发展,不仅关系到地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关系到教育对地方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的推动作用,更是缩小民族地区城乡差距的重要保证。因此,办好公平而有质量的民族地区的教育是新时代对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二)受教育权的特征

1.权利主体的全民性

何谓全民性的权利主体?“全民性”是指任何人都是该权利享有的主体,也即自然人从出生后就不被剥夺的权利。早在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对该权利的享有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并就教育权行使时的收费阶段予以了确认2。从这里可以看出,受教育权早在1948年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被肯定,是所有人都享有的一项权利。在这之后,世界各国也在不断宣扬受教育的全民属性,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提升对其重视程度。纵览各国做法,都对受教育权的保障做了规定,并在制度层面进行了立法保障。我国对其也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对该项权利做了总领性的规定3,并在其他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4,目的在于确保受教育权的享有主体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民享有。可见,受教育权的全民性属性已被全世界各国所确认并落实。

2.义务主体的广泛性

每一项权利的行使都有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不只是受教育者本身,还包括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各种教育组织等。国家具有积极的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保障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并为其进行物质上的资助,这是《宪法》第19条保障了的。社会组织要为受教育者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这是《教育法》第18条和第29条规定的。受教育者的监护人要保障受教育者生来就具有的权利不被剥夺,保证其按时入学并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和各种教育组织要严格按照教学标准完成任务,保证教学的质量,这是《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实现不仅仅只依靠受教育者本人,更为重要的是各类主体的辅助。

3.权益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1)教育机会平等。“平等”始终是中外法律制度的基础与追求。各个国家都在宪法里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保各民族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关于教育机会平等,我国《教育法》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5。它强调权利主体的全民性,同时也保障了受教育者实质意义上的公平。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受教育权行使的始终,包括受教育者生来就享有的从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中的平等、结果上的公平。

(2)扶持弱势群体。为加强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的社会认同感,国家采取了特殊的保护原则,为保护少数民族利益奠定基础。从我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教育政策始终坚持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并以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为原则。根据管理学“木桶原理”,一个木桶的最大容积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同理,对于一个地区的受教育者来说,决定它的水平高低的常常是它的劣势部分1。比如,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群体,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二、受教育权保障的宪法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就一个国家整体发展而言,宪法蕴含了基本价值目标和精神诉求。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范畴内的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所确立的一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由此可言,受教育权“是最能够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一种实体性宪法权利。”2故而,国家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应该依照宪法的规定及其基本精神来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宪法只对受教育权保障进行了基础性的建构和引导。在宪法学研究中,“公民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构成基本范畴,国家的义务旨在实现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国家对每项基本权利的保障义务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国家作为积极机关负有保障义务,即积极地为实现每项基本权利而有所作为;另一方面,国家作为消极机关负有消极的保障义务,即不作为。这两种义务之间不能截然分开。现代宪法是以国家权力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这是现代宪法的重要标志,以国家义务的形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则是在此基础上的重要发展。

(一)“受教育的自由权”属性与国家的“消极义务”

受教育权普遍被视为一项社会性权利,这种认识从社会权利的本质出发,倾向对受教育权的积极保护,但这忽视了“受教育的自由权”属性。“自由权”一词是最早由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首先提出的,它主张“自由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而“受教育的自由权”则是以“自由权”为依据,强调了公民的受教育的自由。

对国家来说,“自由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它要求国家采取被动“不作为”的方式,即“不作为”的“尊重义务”,以杜绝“过渡干涉”,避免出现有碍行使受教育权的措施4。德国宪法学中有“基本权利功能体系”的学说,该学说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防御权功能,防御权功能要求国家的“不作为”5。挪威著名人权学者艾德提出了包含“尊重、保护及实现”三个层次的国家义务理论框架;我国学界也普遍认同国家负有尊重义务,如龚向和教授依据义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将国家义务体系分为“尊重、保护及给付”三个递进层次6。张翔教授认为“消极义务”与“尊重义务”基本同义,均是指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一种“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国家需要履行其尊重义务7。冯子轩主张,基于个人的主观权利,个人有权要求国家尊重并保障其在身心自由发展方面的自主性与多样性1。

由于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与运作机制存在差异,在承担“尊重、保护和给付”这三种国家义务时的责任分配不同。在我国,此处的“尊重义务”与“受教育的自由权”属性并非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完全不受国家限制,这一义务主要由立法机关承担。一是立法机关的尊重义务并非意味着不得对受教育权施加任何限制,而是要在宪法要求内,合理且必要地对其进行规范;且此类限制仅能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来设定,禁止其他国家公权力机关随意以各类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约束。二是在设定受教育权的限制时,应严格遵循明确性原则,确保法律规范在对象界定、具体措施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为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行为提供确定性的指导。三是就“自由权”属性而言,随着对高质量教育的追求,教育选择日益多元化,这已成为受教育权的新诉求。因此,立法机关应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和类型,设定与之相适应的价值导向和限制策略,以充分尊重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所蕴含的个人自我发展的权利本质。

(二)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与国家的积极义务

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是指依法享有的请求国家基于受教育权实现而提供帮助的权利。这种帮助是基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缩小地区间的教育差距,让少数民族地区享有同等的教育资源。正如劳凯声教授所说,“虽然在法律理论上,对于权利的划分和表达方式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但是,受教育权都是公民基本人权的一种,它是一种公民为了自己的利益,向政府提出某种行动的权利,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2社会权属性便决定了国家必须履行积极的“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

1.保护义务

有学者认为,“根据保护义务的内在机理,从预防、排除、救济三个层面对国家义务加以落实,是国家承担社会权保障的国家保护义务的主要内容”3。保护义务即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防止第三人干涉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使。没有国家作为,受教育权不可能实现;受教育权落空会严重影响到其他权利的实现,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从预防、排除、救济三个层面来分析:首先,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通过立法手段,予以保护个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其次,在受教育权被侵犯时,国家有义务对公民予以积极救济,此时的救助主体便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照司法程序展开调查,以促进教育平衡,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为目标;最后,就教育发展的实质内容而言,国家有义务对公民无法接受到高质量教育予以保护,此时,不能仅关注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显性结果,而应当切实履行保护义务,防止隐性侵犯受教育权的情况发生,即确保公民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

2.给付义务

国家给付义务强调的是国家以一定形式进行的实质付出。主要包括制度给付、教育财政投入以及物质供给。同保护义务一样,都属于国家所要履行的积极义务的范畴之内,不同的是给付义务更强调对受教育者的受益权功能的保障。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应当为受教育者提供机会、提供条件,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继而主动采取措施,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全过程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

三、新疆受教育权的保障机制

前文所述,对保障受教育权义务主体的国家而言,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属性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具有积极和消极双重属性的义务。据此,探讨新疆受教育权的保障机制,就需要从宪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厘清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本质上,新疆各族人民享有的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是与国家的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换言之,“如果政府不能依据主客观条件给予公民宪法权利保障的完全承诺,那么,与此相关的公民宪法权利就是不现实的,即便是在宪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也应当通过缩小解释的方式来使公民相关的宪法权利具有行为上的可行性。”1故而,考察新疆受教育权的保障机制,就需要从享有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对生活在新疆的各族人民受教育权的保障来展开。

(一)形成新疆受教育的多维度保障机制

1.中央加大对新疆受教育权保障经费的投入

新疆的发展不仅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方面,也应包括人权事业的发展2。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理应受到足够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政治高度,将教育视为党之大计、国之大计3。教育经费的投入关系到教育发展的整个过程,要想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高速发展,必须确保有足够的教育经费投入。新疆由于地理、历史、文化等原因,导致经济欠发达,只靠地方财政发展教育远远不够。因此,党中央作为新疆发展的坚实后盾,将新疆受教育权的保障工作视为重中之重,始终关注对新疆的教育投入。截至2021年,中央为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已进行财政拨款1 690.35亿元用于新疆教育支出4。“基础教育是教育的起点,也是提升国民素养、传承文化文明、驱动创新发展的基础。”5在基础教育保障方面,中央对新疆的教育支持,已全面普及从小学到初中9年义务教育,新疆南疆的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实现了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政策。

此外,党中央也高度重视新疆职业教育的发展,在顶层设计上已经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安排,其强调:发展新疆中等职业教育不仅能直接培养中等职业技术人才,还能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合格的生源,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业发展多种多样的路径。根据数据显示,中央和自治区为落实新疆职业教育资助政策,每年投入近9亿元用于减轻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6。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下,新疆地区的教育发展总体上呈高质量发展态势。

2.其他省区深度参与新疆受教育权保障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国家的教育大计离不开各族人民团结一致,互帮互助。作为一个教育后发的民族地区,新疆受教育权的保障及其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其他省市的支援和帮助。

在教育资金投入中,各省区积极参与新疆受教育权保障工作。“十三五”期间,各援疆省市和对口支援高校累计投入151.85亿元,落实项目3 000余个,选派教师1.27万人次,先后有6 400名援疆教师来疆支教7。据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山东省高度重视援疆工作,加大了对新疆教育的资金投入,以期提高新疆教育质量,共投入教育援疆资金8.8亿元,实施40个项目,选派援疆教师925名、师范类大学生1 538名到新疆喀什地区支教,实现了全链条“组团式”帮扶受援地教育工作的目标8。继“十三五”之后,2023年,北京市第十批第二期援疆教师进疆培训工作继续展开1。浙江也加入援疆建设中,浙江和阿克苏两地高校实施“手拉手朋辈帮扶计划”。2022年5月19日,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和杭州医学院师生代表、援疆教师等30余人进行了亲切的交流与互动,学生代表们更是积极发表个人观点,主动结对交友,互留联络方式,建立起心与心之间沟通的桥梁2。天津、甘肃、江苏等各省区也都组团赴疆支援教育。可以说,各省区积极参与援疆教育保障工作都取得了不错的成就,在一定程度上对新疆教育高质量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教育人才培养方面,各省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下发的新疆少数民族高考优惠政策,凡是新疆考生,各高校在招录分数上都给予一定的照顾,这也为新疆的教育迈入跨越式发展起到了添砖加瓦的作用,进而保证了民族团结根基的稳定,加强了民族团结,也促进了各民族共同繁荣。

3.新疆稳步提升受教育权保障力度

不仅党中央重视新疆教育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也高度重视受教育权的保障。在保障基础教育的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将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当务之急、长远之计。长期以来,新疆致力于完善中职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制度;落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支持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综合实力;支持普通高考未升学考生接受职业教育。数据显示,2016—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累计投入29亿元用于支持职业院校改进办学条件;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普通高考未升学考生继续接受职业教育;同时,自治区财政逐步提高了生均拨款水平,确保稳定高于财政部、教育部要求的1.2万元的生均水平3。到2021年年底,新疆共投资10 214 911万元用于教育方面,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9 373 26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8 638 351万元;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5 486万元;社会捐赠经费7 830万元,学杂费325 406万元;其他教育经费393 627万元4。2023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就业和产业为导向,实施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以此推动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与此同时,为缓解双语教师师资队伍紧缺的问题,新疆加大招录教师名额,以提高待遇等方式吸引人才进疆。

(二)形成新疆受教育权的全过程保障机制

1.基础教育保障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础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地位,必须把握好定位,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把我国基础教育越办越好。”5要办好基础教育,就必须准确地认识和掌握国家的教育政策,从多个层面推进。新疆紧随这一宏观理论的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并逐步推动“两基”工作,使基础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近年来,新疆学前教育毛入学率和覆盖率大幅度提升。2021年,新疆义务教育阶段毛入学率、普惠园覆盖率、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分别达到98.19%、91.36%和85.99%,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供应量在全国名列前茅6。

2016以来,新疆致力于基础教育的全覆盖,提高基础教育质量,选派优秀干部去往新疆南疆支教,为新疆的基础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为进一步提高新疆教育基础设施水平,缩短城乡之间差距,从2007年开始,国家和自治区共投资13.4亿元,在校舍和设备上进行了改建,建成了98.5万平方米的校舍,配套设施投入1.25亿元1。在实施乡村初中校舍改建项目后,新疆农村初中的受教育权和办学条件得到了切实提高,为推广双语教育,提高农村初中的巩固率、寄宿率,以及新疆基础教育的总体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特殊教育保障成就

特殊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权保障中具有重要地位‌。新疆的特殊教育保障工作,一直以来在国家政策中得到了持续重视和支持。特别是自2017年教育部等7部门启动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以来,新疆获取了中央资金5 350万元及地方财政配套支持9 706.14万元。这些资金到位后,全区各级政府积极推进了特殊教育工程项目建设,逐步扩大办学规模,先后“改扩建7所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改扩建45个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25所特殊教育学校配备仪器设备,建设89间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持续优化薄弱特殊教育学校设备,全疆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截至2020年底,新疆在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27 337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8.5%。”2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支持特殊教育”、党的十九大提出“办好特殊教育”、党的二十大提出“特殊教育普惠发展”,特殊教育在国家事业发展中的战略部署位置更加凸显。到了2021年,国家组织修订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连续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尤其在2021年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深刻地指出,“完善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障和特殊保护。”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二十大中关于特殊教育相关的工作要求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具体要求,新疆全面结合实际,2022年制定了《自治区“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全区内残疾人融合教育学校共有75所,在校残疾学生3.19万人,比2012年增长了73.2%3。

3.高等教育保障成就

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是指追求人的高层次发展,力求全面发展,是适应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疆积极探索各族人民高等教育保障机制、保障体系、教育结构等不断完善与优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成效也极为显著,高等教育水平与其他地区的差距逐步缩小。

新疆充分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相继制定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文化科教中心(教育部分)建设规划(2016—2020年)》《加快推进新疆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新疆教育现代化2035》等系列政策文件,积极探索各族人民受教育权保障的新路径。此种背景下,新疆的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学校数量由2013年的36所5增加到2023年的63所,其中本科院校21所、专科院校42所6;在校生规模从2013年的29.5万人1增长到2022年的65.47万人2。可以看出,新疆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

(三)形成新疆受教育权保障的地方法治机制

在立法层面,针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我国在法律层面予以高度重视。目前,主要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法规,100多项省级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200多项教育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新疆受教育权在立法方面的保障是多方位的,主要包括《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条例和办法等法律法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调整兵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地方立法从新疆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为新疆的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执法方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法律的有关精神,对教育系统的各项政策、法规进行了全面的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供给。新疆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高校也毫不懈怠,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教育发展的要求和治疆方略,积极推进新疆教育的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以“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为出发点,推进新疆教育发展全过程的执法实践。

四、完善新疆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体系

“少数民族群众受教育权的充分保障与实现,得益于中国坚持走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坚持各民族、各族群平等共享人权,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平衡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人权保障工作。”3为提高各民族受教育权保障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制定和颁布了多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办法,但更多是宏观层面上的,针对性的具体规定较少。新疆将持续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受教育权,积极探索现代化发展道路,进一步保障和提升本地区受教育权的实现水平。

(一)促进“文化润疆”内涵的融入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建设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是对国家共同性纽带的维系和强化。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文化润疆”这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抓手”4。我国五千年文明史,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是公民受教育保证中的内在动力。对生活在新疆的各族人民而言,在依法保障其受教育权行使过程中,通过制度作用促进中华传统文化内容充分融入教育内容中,这既是全面贯彻落实“文化润疆”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通过高质量文化内容来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在“文化润疆”工程全面推动背景下,新疆要进一步突出法治保障,坚持把文化润疆阵地建设纳入公民受教育权保障建设内容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持续深化以宪法、民法典等为重点的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各族人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进而助力“文化润疆”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教育资源分配的精准性

近年来,伴随着中央不断加大对新疆教育的经费投入,虽然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新疆与其他发达地区的教育差距,但是城乡之间资源分配不均以及师资队伍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与城市相比,乡村地区的专任教师教育水平、职称级别较低;高学历、拥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数量少;学生人均公共支出、人均书籍数量等方面偏低。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新疆教育事业与国家提出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同步发展。通过创新教育资源分配方式促进新疆教育资源分配的精准性,是有效解决城乡之间资源分配不均问题的必然要求。

首先,通过加强相关制度供给,提高教育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全面提升经费使用效率。比如:针对新疆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问题,健全教育经费多渠道筹集管理体制,有效遏制经费使用“重硬件轻软件、重支出轻绩效”,解决将经费过多投入到城市或过少投入乡村问题,以实际需求为主,并通过强化监督管理来保障资源分配的精准性。

其次,针对新疆教育师资队伍不均衡问题,除前文提到宏观层面出台政策引进人才外,还应健全微观层面的具体标准。如城乡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帮扶行动,让城市里的教师下乡支教,实行每周几天或者轮班倒的机制,让农村乡镇教师去城市里多培训;加大农村教师招聘数量,保证教师教学活力,提高教学水平。同时,除基本工资外,加大对农村教师特殊补贴的力度,建立学校内部奖励制度,保证乡村教师不流失。

(三)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力度

语言文字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表达思想见解、实现沟通交往、形塑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的基本媒介。对公民受教育权保障而言,语言文字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语言通”则“民心通”。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语言文字障碍的有效消除,不仅能够破除民众间的信息交流障碍,而且也是影响各族人民能否享受最先进文化知识内容的决定性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分别在其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在新疆地区加大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力度,不仅能够提高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水平,也能夯实各民族加强交往交流交融的语言环境。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讲,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是“对于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就业权、经济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一种全方位保障。”1据此,新疆为更好地保障各族人民受教育权,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力度。

一是新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依法执政,推动法律有效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强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架构和制度机制;要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及违法行为;需聚焦关键行业领域,构建完善的监测、评估和服务体系,提升公众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在处理多种语言文字关系时,应针对外文滥用、网络语言低俗化等问题,营造文明、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环境;需强化法治意识,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在执法过程中注重风险预防,平衡语言文字规范与发展、保护语言文化遗产的关系,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服务能力。

二是要加强法律宣传普及,营造全民守法氛围。要广泛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全国推广普通话等活动,弘扬中华文化,提升民众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与文明素养。利用媒体资源,特别是新媒体,创新宣传方式,促进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深化民众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认知;加大对农村、边远及民族地区宣传力度,提升这些地区民众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自觉性与法治意识,形成良好习惯。此外,还需加强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新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依法管理与服务能力。

(四)受教育权保障中构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地方实施机制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重男轻女”和“读书无用功”的封建思想,在新疆南疆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中根深蒂。故而,新疆要做好家庭教育的顶层设计工作,结合当地家庭教育促进工作的个性问题,形成全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工作机制。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和颁布新疆全面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工作要点,从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心理健康、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制度具体的标准,让家庭变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帮助各族人民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和世界观,进而遏制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教而不当”行为,让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认识到受教育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从根源上解决新疆地区部分未成年人因家庭受而教育权难以得到依法保障问题。

结" 语

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生活在新疆的各族人民而言,保障受教育权不仅是个人获得知识、提升能力的必然要求,更是全面适应新时代背景下新疆社会生活发展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应然要求‌。新疆通过实施从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到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不仅提升了教育水平,也为新疆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等措施,更能够使生活在新疆的各族人民的受教育权得到法治保障。随着新疆地方立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将会增加并落实保障人人享有良好教育的举措,各族人民受教育权将会受到更加充分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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