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润疆背景下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法治保障*
2025-02-25庄汉周圣洁
摘 要: 新疆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存在着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的冲突、行政执法不力、司法保障欠缺等诸多法治缺失问题。为了防止新疆传统村落走向消亡,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强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地方立法,加强文旅融合的综合行政执法,拓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新型公益诉讼。
关键词: 文化润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6、K872" " " 文献标识码:A " "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25.01.08
一、引言
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1。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世界文化遗产山西省平遥古城时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2新疆作为古代“丝绸之路”的中枢要地,是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区域,留下了大量弥足珍贵的文物古迹3,记录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故事,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家国一体的历史见证。
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不仅事关各民族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还关乎文化润疆工作的推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考察时强调:“要以增强认同为目标,深入开展文化润疆。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要端正历史文化认知,突出中华文化特征和中华民族视觉形象。”4传统村落的文化润疆功能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物质文化层面。传统村落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景观,是乡村、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活化石”和“博物馆”5。以新疆吐峪沟村为例,她是国内保存最完好的生土建筑古村落,被称为“民俗的活化石”,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及考古价值。二是精神文化层面。文化具有约束性特征,内含着人的种种精神理念,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有关人的行为规范方面的,如风俗、习惯、信仰等1。吐峪沟村已有2600余年的历史,东西方文化在这里交融,是“世界四大文化体系”的交会地,村庄还完整地保留了维吾尔族先民古老的传统和民俗风情。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能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正是文化润疆的核心要旨。
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自2012年以来,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并公示,新疆相继有53个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然而,近年来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不容乐观,尤其是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相对滞后,许多村落出现了空心化现象并逐渐走向消亡。因此,本文拟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深入探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在法治层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健全完善传统村落保护的法治路径。
二、新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法治困境
近些年,我国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方面采取了一些卓有成效的举措,但随着传统村落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凸显,过度利用甚至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对涉及传统村落保护相关案例的梳理及分析,笔者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从政策导向和立法目的来看,理应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发展之间的关系,在保留传统村落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同时兼顾发展,既要让有形的乡村文化留得住、又要防止过度开发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比如,《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与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相结合。但在实践中,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往往呈现出冲突和张力。
1.传统村落保护与村民生活需求的矛盾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笔者以“传统村落”为关键词找到154个行政判决、裁定等。经过仔细筛选,有11个案例涉及传统村落保护与村民需求难以平衡的情形。这11个案例分别为:杨龙与江口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案2(案例1)、贵州省石阡县蔡恩禹诉蔡启恢复原状纠纷民事案3(案例2)、丹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案4(案例3)、余德政诉雷山县郎德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案5(案例4)、汪东升诉浮梁县瑶里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案6(案例5)、习树根诉峡江县水边镇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案7(案例6)、袁京安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案8(案例7)、吴朝先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案9(案例8)、贾世栋诉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案10(案例9)、王足仔诉吉水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案11(案例10)、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12(案例11)。通过梳理我们发现(见表1),传统村落保护与村民生活需求的矛盾主要表现在:(1)无法保障村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案例5、7、9;(2)无法满足村民日常的生活需要,如案例2、3、4、6、8、10、11;(3)无法满足村民生产需要,如案例1;等等。
以这些案件为观察,可以发现村民更多关切的是对自身生存权的维护1,村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未经批准,随意对传统村落进行整修、翻建,拆旧建新以现代风格为主,让这些传统村落风貌面目全非。此外,还有村民在其民居附近修建了新房子,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影响传统村落的整体风貌,与周边的环境不协调。
2.“不改变文物原状”与农村发展政策目标不协调
目前,《文物保护法》第21条第4项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26条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以上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对文物进行严格保护,无疑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住建部在《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中要求,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无论在何种功能场所,都不能降低基本安全标准,民用建筑必须综合采取防火、抗震等防灾安全措施。以传统村落有关之判决(案例3)为例,凸显出“不改变文物原状”规定与民用建筑安全性目标之间的冲突。
本案事实系:公益诉讼起诉人丹寨县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上半年开展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走访活动中发现,自2018年以来,李金龙、刘军二农户在排佐村上寨核心保护区内将其各自的旧木房拆除后在原有宅基地上修建了砖房。被告丹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两村民2018年因旧房为老木房且住房面积紧张、达不到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要求和人均住房面积要求,故拆除旧房后在原有宅基地上自行新建房以达到住房安全保障要求。从本案例可以窥见,文物保护法律规定与农村发展政策目标的不一致:根据扶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要求,要通过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可能违反《文物保护法》第21条第4项的“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比如:吐峪沟村在历史上因为地震等原因造成了本体破坏,还有人为火灾、自然火灾以及风灾等原因破坏本体,因此大部分民宅保存状况较差,大都被判定为危房,在此情形下,如果居民想要正常居住生活,必然要进行修缮,然而,鉴于修缮工程难度十分大,如何既能符合民用建筑安全规范的相关标准,又能对传统村落依法进行保护与利用,在实践中往往窒碍难行。
3.传统村落保护与村民产权的冲突
对传统村落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是两套不同的体系。传统村落在未纳入文保单位之前,其产权是属于村民个人的,村民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修缮,但是被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后,其产权变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如果村民擅自修缮不可移的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可能构成犯罪。
以吐峪沟传统村落为例,有15处文物保护单位,且全部处于损害状态。对古建筑院落进行挂牌保护后,对其修缮必须要根据级别进行申请。这种严苛的许可制度最终导致传统村落中的古建筑因无法得到及时修缮而坍塌。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一户一宅”规定,传统村落不能拆、新屋不能建,长此以往,必然产生拆旧建新的违规活动。
(二)传统村落保护执法不力的问题
行政机关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还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1。在传统村落类案件中,凸显出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情形。比如,在202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中,其中第115号是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在该案中,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对中国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样,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检察院认为某县住建局未履行对传统村落风貌统一的整改监管职责;镇政府未对传统村落风貌保护、危房修缮与警示、卫生整治、消防安全等问题及时监管2。实质上,这两个案例都是检察机关对行政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的监督。上述高检院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典型案例表明,行政机关没有全面充分履行传统村落保护法定职责的情形较为普遍。
(三)传统村落司法保护的欠缺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2023年我国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共计1 265件,其中2019年530件、2020年521件、2021年100件、2022年26件、2023年88件,但有关“文物和文化遗产”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年共计62件。从司法实践来看,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有较大的拓展空间。行政公益诉讼侧重于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监督,是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事后补救,具有事后性,而传统村落一旦被损毁就很难弥补,它的保护需要事前事中事后相协调。因此,我们需要在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和修复性司法,从“治已病”到“治未病”,提升对破坏传统村落重大风险的评估认定和预防的能力。
三、新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法治困境的成因
综上,新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在制度供给和实践路径上均存在短板和不足,究其缘由,主要面临着如下法治困境:
(一)相关自治立法和地方性立法的缺位
在中央政府层面,为了加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文物保护法》保护的是“静态”的有体物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的是无体物2、《环境保护法》保护的是“动态”的环境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的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历史文化名村4,初步形成了传统村落保护的法治保障体系。在新疆地方政府层面,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gt;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在新疆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总体来看,上述中央和地方立法已经覆盖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诸多方面。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则和实施条件因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实施对象、制定时间的不同各有所异,难以避免地出现内容重叠交叉或相悖相离的情况,对于实际保护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不便5。此外,保护领域正在向文化生态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传统村落要保护的不仅包括相关民族、集体或个人所有或使用的物质文化遗产6,还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7和历史环境要素8,等等,现行立法难以适应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实际需求,地方立法的空白或滞后成为阻碍保护传统村落完整性的首要制约因素。
(二)行政主管部门权责不清
新疆各文物和文化遗产管理职能机构基本健全,管理制度也较为齐备。自治区设文化和旅游厅,加挂自治区文物局牌子,下设文物安全监督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文物管理处,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文物文博等职责。但文物行政管理权被分散到公安机关、城乡建设规划、文物管理等多个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利益博弈,很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的难题。各职能部门按照上级指示或部门职责主动开展的份内工作完成得比较好,而需要由各部门协作或者由一个部门牵头或需由多部门齐抓共管的事情则容易出现推诿现象9。
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冲突主要表现在:《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行,文物保护部门往往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同意由文旅公司开展维修工作。《文物保护法》更注重对文物进行严格的保护,主张不改变文物原状,不主张大拆大建或者将附近环境大加改变,除了要将坍塌的加以加固以外,其它只需维持不塌不漏即可。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文旅部门在执行,政府和文旅部门为了发展当地旅游业,都希望加强对传统村落的管理、保护和开发。
在搜集到的案件中,有3起案件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冲突相关,分别为: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11)、云南省普洱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景迈山世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案例12)、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栽麻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职案(案例13)。
案例11:在法庭审理中,栽麻镇人民政府对于未依法履职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自然资源、住建等多部门协调配合。
案例12:景迈山管理局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古茶林生态系统和古茶树资源保护、土地行政执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当地乡(镇)级人民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以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案例13:榕江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该案,该案涉及传统村落保护和具有监管职责的14个乡镇、9个职能部门。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看出,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涉及多个部门。与对单个文物的保护不同,传统村落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产物,除了对单个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还要对其生态和人文环境进行整体保护。实践中,一个普遍现象是:只重视对单个文物古迹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忽视甚至放弃对文物周边环境和未列入文保单位的历史建筑群、街区等的保护,甚至任意毁坏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建设性破坏”日趋严重。如果部门之间无法协调一致,传统村落保护事项就难以富有成效。
(三)既有诉讼形态无法有效因应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新型纠纷
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行政职权呈现不断扩张的态势,甚至干预着文化生活,加之“很可能出现千百种情况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预料到的”1,传统的行政诉讼机能显得难以应对。在涉及文化权利保护的领域,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人们试图通过普通诉讼渠道解决问题困难重重。
例如:案例6中,2014年9月,原告向镇政府申请父辈留下的一间土坯房拆除建新审批。2015年9月,原告再次向镇政府申请拆旧建新审批。镇政府答复湖洲村已列入名村,需对湖洲村进行整体保护,可以维修不能重建,只能在湖洲村名村保护规划外,政府规划址上建房。原告认为,现规划地址离现住房有三里多路程,导致现住房就用不上,经济上不合算。后原告拆除土坯房,正建新房地基时,镇政府工作组予以制止。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镇政府履行拆旧建新规划许可审批,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一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如案例9中,原告在长治市XX区有祖上留下的古民宅三间四层堂楼房,由于年久失修,需要修缮,原告购买了建保护围墙的材料,雇佣工人在古民宅周围圈围墙。原长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认为原告的行为违法,遂责令原告停止圈围墙的违法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古建筑三间四层堂楼房保护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上述案例可知,在文物保护上,以传统村落为例,常常与当事人财产权产生冲突,对于建筑物所有权中自由使用、收益与处分之权限有所限制。可是我国现有司法体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由此引起的行政争讼: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仅对已发生的案件作出裁判,当所有人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对传统村落进行维修或者改建时,法院基于法律规定只能认定原告行为违法,但无法救济原告所有权受限的损失。
四、加强新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法治进路
综上所述,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中所遇之问题错综复杂。因此,我们要加强文化领域的法治保障,既保障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疆的传承与弘扬,又保障新疆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动新疆文化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发展1。
(一)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地方性立法
观察我国各地对传统村落保护的轨迹,不难发现,立法先行是其鲜明特色。加强立法工作是保护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的重要途2。《立法法》第81条第1款明确赋予了设区的市对历史文化保护享有立法权,在新疆,分别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对坎儿井遗址、木卡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专项保护,因此,理应制定一部适用传统村落保护的专门性法律,赋予“传统村落”像坎儿井、木卡姆那样独特的法律地位。
现阶段,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在社会上已经有一定的认可度,自2014年以来,各省、市也已相继制定实施了31部传统村落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解决该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
1.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指导地方立法工作
2023年8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汇报时指出:“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要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虑”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6条规定了自治区级立法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自2023年8月以来,新疆明确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立法的有2部,分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指导新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是应有之义,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加深各族人民的文化交流和文化认同。将保护传统村落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结合,能厚植中华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第二,能推动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上新台阶。各族人民心连心、一家亲一起推进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使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2.传统村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体保护
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各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传统村落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新疆的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分布在传统村落,如果传统村落消失,依附于村落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遭受毁灭性的打击5。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明确传统村落与非物质文化一体保护,能使传统村落“活态化”,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也是增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方式。
3.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如果只重视旅游开发而不考虑环境的承载力,显然背离了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建设美丽中国的新时代理念。经调查发现,有的传统村落只重视发展经济,而忽略了人居环境整治,有的垃圾堆放点严重损害了传统村落的村容村貌,带来各种各样的环境卫生问题。因此,地方性立法应在重视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传统村落兴起的背景是城镇化,自然生态和民俗文化是吸引游客的亮点,只有保持原生态的青山绿水、保护传统村落人文生态系统的原真性,才是确保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4.传统村落保护和文旅融合发展
传统村落留存着乡愁、记录着地方文化、传承着地方特色,但是由于保护成本过高、人员大量外迁等原因而导致各地的特色传统村落濒危,因无人管、无人修而坍塌、消散。保护传统村落要重视培育新的产业,让村民增加收入,过上新生活;只有村民获取实际的经济效益,才能增加村庄吸引力和凝聚力1,确保村落的“活态化”,否则“即便把它们精心地圈起来予以保护,也无非只是一个个没有生机的‘博物馆’而已”2。《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部传统村落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十分重视文旅融合发展。从条文数量看,该条例仅27条,而涉及旅游的法律条文则多达6条。可见,传统村落旅游不是“洪水猛兽”,是破解村落空心化现实困境的最佳选择之一。
5.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国土安全相统一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就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进行专章部署,指出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3,而国家安全涵盖国土安全。新疆是我国西部边陲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疆域辽阔,其西南部和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等国毗邻。边境地区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和发展在国土安全、领土争端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为了达到脱贫致富的目的,通过异地搬迁等方式,将村民迁往他处,使得很多边疆地区的村落成为“无人村”,忽视了传统村落在保障领土完整以及国土安全中的重要作用4。因此,我们在制定保护传统村落的法律法规时,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下,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5,有必要对新疆边境地区的传统村落进行调查统计,保护好边境地区的传统村落。
(二)加强文旅领域的综合执法
文化和旅游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旅游是当代生活,旅游也传播好的文化,旅游的过程就是文化传播与推广的过程6。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完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2023年1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两部门为了统一行使文物市场行政执法职责,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文旅领域的综合执法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文物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文物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能够提升行政效率,起到简政放权、精简机构的作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推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7。传统村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缺乏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综合执法可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中“没人管”或“都在管”的问题1。
一是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新疆旅游发展的规划当中。在依托传统村落发展当地旅游业的同时,要紧紧围绕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原则,加强传统村落生态环境、传统民居、民族民俗、历史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利用,避免出现规模化的旅游开发。二是监管责任要落实到县一级,监督当地开展旅游的村落健康有序发展。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之间应建立信息共通共享机制,实现对传统村落的全程监管。
(三)拓展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的新型公益诉讼
根据“北大法宝”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粗略统计,近年来发布了62个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案件,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依法纠正了大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此外,随着检察公益诉讼的深入推进,部分地区发布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如重庆市检察院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纳入案件线索范围。
司法手段作为保护传统村落的法治手段之一,其作用不可忽视。传统村落的保护除了需要完善的立法、规范的行政执法外,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司法救济非常必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诉讼类型,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诉讼制度的机能需要进行相应的扩张2,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扩张便成为一种必然。因此,新疆以立足当地特色,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健全和完善传统村落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预防性、恢复性公益诉讼,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积极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和审判专业化,筑牢历史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