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行会特许权请愿与市场化趋势
2025-02-21康宁
摘" 要:中世纪后期,英格兰行会频繁递交请愿书,要求维护其特许经营权,维持原有的市场秩序。请愿书依据特许状、城市宪章和行会章程,强调行会在会员资格、经营内容、稽查监管等方面的特权,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依赖权力赋予的特许经营权必然面临市场竞争的挑战,大量请愿书本身就意味着市场自由化倾向,而保护贸易自由是英格兰王国法律的重要原则。特许经营权与法律原则相抵牾,得不到完全支持,预示着包容自由竞争、鼓励多元主体的英格兰市场化趋势。
关键词:中世纪行会 特许经营权 请愿书 法治化
中世纪英格兰市镇中长期存在行会的特许经营权,行会组织借此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并由此产生限制竞争的垄断效应。到中世纪后期,行会的特许经营权不断遇到市场竞争的挑战,于是,他们不断向国王或其他权力机构递交请愿书,表达自身的权利主张。是故,特许经营权请愿(petitions for the franchises)集中体现了行会阐释经营边界、捍卫职业分工和排斥竞争者的诉求,且不局限于文本规定的内容。从上世纪末起,国外学者如约翰·哈切尔(John Hatcher)、史蒂芬·艾波斯坦(Stephen Epstein)、格瓦瑟·罗瑟(Gervase Rosser)等开始注意到行会的请愿现象,发现中世纪文本档案所载明的行会经营特权,在实践中却未必如此。但是,特许经营权请愿的研究尚未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行会的特许经营权请愿及其回应做综合考察,以观察中世纪后期英格兰市场的发展走向。
一、行会请愿的载体形式
中世纪英格兰行会请愿集中出现在1100—1400年,这是行会稳定发展时期,主要形式是呈奉“请愿书”,旨在申明行会的权利诉求,期待权力部门的回复和支持。在不列颠档案馆中,仅1200年至1500年间保留下来的行会请愿书就有1 900余份,请愿的内容包括行会的日常生活、财产管理、场所变动、宗教活动、经营权利等等。其中,可供查阅且内容较为完整、诉求也相对清晰的特许经营请愿书现有50余份。此类请愿书大多写在一页亚麻材质的纸张上,形式为小段落、短篇幅的拉丁语、古英语或法律法语,内容一般阐明行会的具体权利主张,附有请愿时间、请愿行会等信息。请愿书没有统一固定的格式,因利害关系的迫切性,语词表达大都简洁明确,语气态度通常较为强硬。答复此类请愿的主体通常是国王和议会,答复方式是在请愿书空白处批复处理方案,或者以简单的签名表示知悉。保存较为完好的1378年伦敦鞋匠行会(Guild of Cordwainers)的请愿书,言简意赅,阐明了权利的专属性:
[诉请:]……行会的人们要求更新已故国王授予他们的特许经营权,以修正行会工艺中的缺陷,并在伦敦城周围的三个市场中进行应用。
[批复:]确认该特许并使之延续到下一届议会。
在理想状态下,行会可以凭借某一产业领域的生产工艺和经营收益获得特许状,顺理成章地获得行业经营的优势地位。特许经营权不仅是行会专属的权利,还使行会在经营领域内具有压倒性的话语权。行会以外的人员与团体,总是竭力挑战行会的经营特权,使行会的理想权利难以实现。因此,行会对干扰特许经营权的实际情形一直存在不满,希望通过“上书陈情”的方式进行矫正。也就是说,特许经营权缺乏切实有力的保证,因此通过请愿来争取国王或其他权力机构的支持。
完整的请愿书一般包括“冲突事实”“权利主张”“建议”和“批复”四部分。其中,“冲突事实”是对请愿事由的阐述,需要申明请愿事项涉及的各类主体,尤其要明确侵害特许经营权的竞争者及其“不当”行为。例如,针对行会以外的经营主体介入行会经营领域,以及市场出现不符合行会经营标准的现象,请愿书通常表述为“干预本行会或本行会成员的工作”“有外国人或其他人启动类似经营活动”“使行会的声誉受损、使城市居民的荣誉受损”等等,以表明行会的不满以及请愿诉求的合理性与紧迫性。
“权利主张”是请愿的核心内容,是行会对已经发生的冲突申明自己的权利,从而达到巩固特许经营权的目的。权利主张立足于既有规定,包括已经公布于众的经营特许状,或行会所在地的宪章、法令、章程等。行会援引这些特许状和章程的条款,反复强调已经存在的制度依据。为了强化权利主张的正当合理性,请愿书还会重申各类章程或法令颁布的具体时间、颁布人和大致内容,以供受理者裁断。例如,1377年伦敦制衣行会(Guild of Clothworkers)主张“早在爱德华三世时已经赎买了特许状”,是故该行会已经获得了制衣特许权。又如1428年伦敦纺织行会(Guild of Weavers)请愿表明“行会自亨利二世时起享有特许经营权”。请愿书主张的行会权利不完全以特许状的规定为前提,经营活动中的惯例也是依据。行会惯例也有一定约束力,实质是“从无到有”的权利创设,意味着经营特权的实际存在与扩张。
请愿书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即 “建议”。建议是行会提出的整改方案,也就是维护特权的方法,通常使用“排除”“禁止”“限制”等措辞,而且大多希望由行会来落实。建议能否被采纳取决于“批复”。批复是受理机构对请愿诉求做出的正式答复,具有法律效力。批复一般出自国王,少数情况下由国王、议会或者受委托的市长、郡长做出。例如,1327年国王批复伦敦裁缝行会请愿书:“需要听取市长的建议。” 1377年给出的统一批复:“未得到国王特许的行会被取缔。”1378年国王批复鞋匠行会请愿书:“该特许得以延续。”仅有国王简单的署名“Coram Rege.”表示行会的请愿诉求已为国王知悉且不反对。如果请愿未得到正式批复,则表明请愿已被搁置,行会的主张未能获得国王的支持。
行会请愿书依据城市宪章、行会章程自认为是某一产品经营的“垄断者”,但此时这种“垄断性”不是完全依靠行会的生产优势实现的,而是需要权力支持的特许权利。行会请愿书的数量说明,中世纪后期英格兰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竞争越发不可避免,特许经营权面临的挑战,正是市场自由竞争显现出萌芽。那么,此时的行会请愿是否合理呢?
二、特许权请愿的具体内容
特许经营权得到了行会所在城市宪章或法令的支持,具有法定专属性,这是行会请愿的依据。专属经营权的规范性内容同时写进行会章程,在法律上划定了行会经营范围,也对行会以外的竞争者加以限制。为了获得这种特许权,行会常用的做法是将固定数额的经营收益定期呈交国王、自治市镇等特许权的授予者,以换取政治力量的支持。正因如此,请愿书一般将特许经营权表述为购买(purchase)所得,而购买特权的固定支出称为“firma”,是行会为此付出的经济代价。
行会捍卫特许经营权的方案无非两种:一是巩固既得权利,循规蹈矩固守经营权,排除外来干扰;二是更新甚至扩张既得权利,面对新产品或产业竞争者,需要争夺新领域的专属经营权。无论是权利的巩固还是扩张,请愿诉求大致围绕会员资格、经营内容、稽查监管三个方面展开,也时常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
一是限制从业资格。最为常见的是抵制未获行会资质的“外来者”(forinseci或alientes)从业。在伦敦,外来者之“外”,一般是指英格兰之外,亦即移居英格兰的外国经营者,尤其是来自欧洲大陆的商贸移民。行会所言外来者还包括“行会之外”,亦即那些生活在本地却没有加入行会的经营者。在请愿的话语体系中,外来者意味着“侵入者”(interlopers),其经营活动被视作“假手艺”或“黑市”而遭到行会的抵制。1320年,伦敦切割匠行会(Guild of Cutlers)请愿,抵制外来者实施金属切割工艺,主张违规实施该项工艺的产品应由行会没收。1327年,伦敦裁缝匠行会(Guild of Tailors)在请愿书中抱怨,被那些不受他们统治的外来人士弄得声名狼藉,他们请愿要求确认裁缝匠行会的经营资格,认为如果不是行会成员,“就不可以在本地拥有摊位或者店面,也不可以做裁缝工作;为了加入裁缝行会并取得经营资格,就必须经过行会最优秀的师傅们的考验,否则任何人都不得行使行会人的经营权利”。1404年,鞋匠行会驱逐了一些“自称鞋匠”的外来者,理由是这些人无视鞋匠行会从业资格,擅自在伦敦充当鞋匠。
限制从业资格是行会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基础。行会限制的主体范围越明确,其可操作性就越大,经营权的排他性也就越强。这是一种严格的“内外之别”,在中世纪英格兰,行会以相当的规模和数量覆盖主要生产经营领域,从事经营必须获得资格,而获得资格须以加入行会为前提,否则即是外来者和侵入者。行会对这些从业资格的限制显得“理直气壮”,原因在于这些限制早已具化为行会章程的条款,也为行会所在的城市宪章所吸纳。例如,1328年林肯(Lincoln)裁缝匠行会章程将经营资格表述为:“没有人可以取得裁缝行会的资格,直到他在圣米迦勒与圣诞节之间缴纳1/4的大麦。如果没有大麦,可以支付林肯仲夏夜市场最优质麦芽的市价……裁缝师傅招收学徒传授裁缝技艺,则学徒需向行会支付2先令,或者由师傅代为付款,否则行会师傅失去会员资格。”这种对从业资格的限制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因为早在1154—1163年,林肯城市宪章已经认可身份限制的合法性:“林肯城内的居民可以成立行会……非经加入行会,不得从事服装印染、加工、 零售的工作。”
行会会员资格不仅明确了身份上的内外之别,还依据资历、财力设定行会内部的等级界限。根据从业资历、能力和财力的差异,行会内部分为师傅、学徒和熟练工,其中只有行会师傅享有完全的特许经营权,亦即拥有完整的从业资格。行会师傅一般是通过行会技能考验的会员,或者是缴纳足额入会费购买会员资格的外来者。缴纳足额会费的赎买方式主要针对财力雄厚的外来经营者,他们对行会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因此行会并不排斥。由于赎买价格一般较高,最常见的会员取得方式还是技能训练,这就要求入会申请者制作“成品”(Masterpiece),即一件用来判断他是否有能力成为师傅的行业作品。通过此类技能考核才能获得行会“师傅”资格,亦即获得独立从事行会经营的权利。一般而言,没有财力赎买会员身份的申请者,行会不会直接设置技能考验,而是强制其以行会学徒的身份学习技能,周期通常为7—10年,之后才能晋升为行会“熟练工”;也就是说,只能在薪资较低的情况下辅佐行会师傅的日常工作。可见,行会会员资格的门槛使人望而却步,一方面巩固了行会的特许经营权,另一方面也迫使有技艺的人不得不擅自经营,挑战行会的特权。
二是控制经营权。限制从业资格的目的是实现对经营和市场占有率的控制,因此,行会历来重视自身经营实力和市场支配力。这种优势地位有时依靠特许经营权,有时借助行会产品标准将特许经营权具体化,最终目的都是将竞争者挤出市场。
行会最常用的方法是制定严格的标准,限制经营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以阻止行会外的同类产品进入市场。一般在行会章程中对产品标准有明文规定,将产品性能、交易类型、贸易路线等维持在行会可控的范围之内,这些标准也因此成为请愿的重要内容。1320年,伦敦的皮匠行会(Guild of Skinners)表示,未经行会同意,某些行会之外的产品擅自进入市场,这些产品没有达到应有的质量标准,导致旧毛皮冒充新毛皮出售,因此行会要求重申质量标准。1328年,伦敦金匠行会(Guild of Goldsmiths)请愿,要求依照他们的产品标准排除所有“假冒产品”(1 work),强调“国王通过议会授予行会特许权利,但是,行会之外的人员做了欺骗性产品,并通过行会以外的途径进行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本行会及其成员的名誉受到贬损”。为了明示产品来源和质量达标的信息,行会甚至设立特定的产品标识,旨在识别合法占有市场的行会产品。1377年,伦敦金匠行会出售的金器或银器都刻以“豹头”(leopard’s head)作为专用标志,以便与外来金银器皿进行区分。
市场经营的利润吸引了各类竞争者,他们与行会经常产生纠纷,因此,行会不断重申和调整控制权的边界。以1404年伦敦切割匠行会和金匠行会的经营纠纷为例,可以发现,其实际运作与制度规范存在一定差异。该纠纷起源于两大行会特许经营权的冲突:伦敦切割匠行会一直拥有使用黄金白银的权限,由行会内资深师傅确定适用工艺;金匠行会认为,金银的使用规则应当依据金匠行会的标准,切割匠行会的做法干扰了他们的专属经营权,造成金匠行会的损失。金匠行会因此发起请愿,主张由伦敦市长协调,维护他们一贯享有的专属权利。
有些请愿措辞强硬,如1377年伦敦制衣行会(Guild of Clothworkers)的请愿,要求爱德华三世信守爱德华二世授予制衣行会长期的经营特权,为此行会每年都支付王室一定数额的税款,爱德华三世不应允许行会之外的任何人从事此类工作。行会之所以有这样的底气,是因为特许经营权是从国王那里赎买的,国王既然收取了行会为此付出的代价,就理应维护其权利。
行会对经营权的控制并非一成不变,有时会通过请愿实现从无到有的权利创设。1320年,伦敦切割匠行会请愿主张设立特许经营权,但由于一直没有得到官方确认,行会的业务经常受到其他经营主体的干涉;他们承诺在特许经营权设立之后,选择忠诚严谨的专业工匠监督实施。除此之外,行会还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比如对特许经营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进行缩减,以减轻行会成员的经营负担。1428年,伦敦纺织行会(Guild of Weavers)的经营规模受到其他经营主体的影响而大幅缩减,于是他们申请降低维系特许经营权的20马克费用,并建议所有居住在伦敦及其周围五英里范围内的织工都要支付这笔费用。经营权的变更与行会的实际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也有降低成本的请愿。
三是控制稽查权。为了保证特许经营权,行会频繁请愿,反复强调其应有市场稽查权,包括巡查、销毁未经许可的产品,实施罚款等权利。
中世纪英格兰还没有市场监管机构,行业性稽查通常由行会自行实施。这种稽查机制既能规范市场秩序,又可节约政府治理成本,因此得到城市甚至国王等各级行政主体的认可。行会的稽查行动总是围绕特许经营权展开,自然有效限制了其他主体进入市场的可能。1320年,伦敦切割匠行会请愿,主张巡查伦敦市内所有适用切割工艺的产品,以避免无从业资格者滥用行会特许经营权。为此,切割匠行会要求在城市内部巡查并监督此类工艺,没收任何无资格经营者生产的切割工艺品,同时依照行会标准规范切割技艺。1327年,由于仿冒产品的流出且影响恶劣,伦敦剥皮匠行会(Guild of Pelterers)主张,行会巡查的范围不限于城市内部,还应包括城市周边的一些区域,甚至涉及温彻斯特、圣艾夫斯、斯坦福德和伯里圣埃德蒙兹等地。1377年,伦敦金匠要求安排他们的行会长老在城市内和周边搜查仿冒品,认为只有金匠行会的长老才能把握行会标准并主持正义;他们还要求监禁无资格的同行生产者,由行会内的法庭审判。为了阐述这种搜查的合法性,金匠行会向国王和议会宣称,“行会长老一直监管伦敦城市和整个王国的所有金银工作;爱德华三世统治的第一年,国王授予金匠行会一个特殊的权利,以监督所有的金银切割工艺”。行会认为其理应保持这种行业的监督权和稽查权。
控制稽查权是行会排斥异己、巩固特许经营权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有时也给正常的经营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如1448年,服帽商行会(Guild of Haberdashers and Hatters)对制帽行会(Guild of Cappers)的过度稽查忍无可忍,向国王递交请愿书,请求国王宣布制帽行会的稽查权无效。原因在于,制帽行会长期以来滥用稽查权,搜查与制帽技艺关联的其他店铺,他们的稽查只对其本身有利,禁止大量个体制帽人售帽谋生,影响了服装鞋帽市场的产品质量、数量和价格。这表明,行会试图通过控制稽查权实现利益最大化,却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发展;更重要的是,此时的特许经营权已不符合英格兰市场自由竞争的发展趋势,与王国的法律原则相抵牾。
三、特许权与法律原则
在中世纪英格兰,城镇中的行会作为一种私人法权机构,用于管理城镇内部事务、解决纠纷和执行法律规定。王国法律作为公共法权是由国家或政府机构行使的法律权力,通常处理刑事案件和更严重的争端。二者互相补充,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存在冲突。正因此时公共法权的管辖效力并非是全方位的,才为行会特许经营权的存续保留了空间。
中世纪后期出现大量的特许经营权请愿,本身就折射出市场自由化的发展倾向。行会盛行的时代,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体系也粗具雏形。尽管还没有市场监管法,但维护自由市场秩序的规定已经在法律文本中零星出现,臣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开始受到法律的保护。早在1215年,约翰王与贵族签署的《大宪章》已做出规定,无正当程序不可剥夺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大宪章》第13条保证城市、行政区、城镇和港口享有“水陆贸易的权利”,尤其第41条规定“所有商人都可以自由和不受干扰地进出英国,在他们逗留期间以及他们通过陆路和水路在全国旅行时,都应该安全和不受干扰。不得对他们征收任何过重负担或采取非常措施,尽管他们只能在支付适当和确定的会费后自由买卖。然而,这些规定在战时不适用于与我们交战的国家的国民……但是,如果我们发现我们的商人和敌人在一起是安全的,他们的商人和我们在一起也是安全的”。1283年爱德华一世颁布《商人法令》(The Statutes of Merchants),再次确认了保证外国商人安全自由进出英格兰进行贸易的法律原则,且这一原则在后续立法中反复得到重申。
王国法律规定的免通行费、进出城镇畅通无阻、贸易自由,为行会的竞争者参与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这些规定可以具化为自由通商的各类权利,如保证居民在英格兰任何地方批发他们的商品,承诺英格兰居民有权在大部分的城镇、集市和市场零售他们的商品且获得安全保障,等等。在1285年《温彻斯特法令》(Statute of Winchester)中,国王说,如果某一地区没有尽到本地区安全保障的职责,他应该承担责任。与此同时,诸如伦敦、温彻斯特、牛津、诺丁汉、 埃克塞特、南安普敦、朴茨茅斯、约克等具有一定规模的英格兰城市,均明确了免通行费规定,所免各种税目包括桥税(pontage)、过路税(passage)、摊位税(stallage)、市场税(lestage),等等。港口城市如利物浦、布里斯托等地则一致声明,“经营者在整个陆地和所有海港免交通行费、船费和装卸费”。1335年爱德华三世法令规定,外来商人携带的商品和货物只需缴纳既定的王国税款,不应被其他特权主体干扰。
王国法律支持市场竞争,特许经营权请愿就不会完全得到支持。行会只能以市场主体的角色,凭借自身产品的优势,参与城市经济生活。因此,尽管城市宪章、行会章程大多规定了行会特许经营权的条款,但这些仅是私人法权,通常还要遵守王国的法律和国王的权威。法律不允许行会控制市场,更不允许排斥外地商品。在王室宪章和市政记录中,反复规定禁止通过骚扰、暴力、威胁、诽谤或其他非法手段剥夺其他商人经营权。在司法档案中,禁止操纵市场的判例也比比皆是。这一切表明,行会特许经营权在王国法律面前是“暂时”的,其他社会主体与行会之间的竞争始终存在且具有合法性。
其实,从法律文件称行会经营权为“特许”,足以说明其有限程度。“特许”亦即例外规定,意味着在王国的一般法律体系中是没有直接依据的。况且,从布里斯托、诺丁汉、伊普斯维奇等地的城市宪章来看,遵守王国自由市场的一般法令是城市居民的法定义务,城市章程都允许外来商人进行自由贸易。许多城市章程明确宣称,遵守自由通行与自由贸易规定是维护王国法律秩序的重要环节。
行会的稽查权也缺少法律依据。城市当局不定期巡访各城市的王室法官(royal justice),在受理的案件中经常做出反行会特许经营权的判决。例如1355年,伦敦的织布工行会请愿说,伯勒尔一家侵害了其专营权。先是织布工行会向市长和市议员抱怨说,一些非行会人士在他们的私人寓所从事织布业,但他们没有行会会员资格。伯勒尔一家则坚决反驳,宣称居住在城市的自由人有权进行任何贸易或工艺。伦敦市长最后给出的答复大意是:根据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所有的自由民都可以在他们的旅馆和其他地方设置织布机,随意织布和出售……”这表明,行会的诉求与英格兰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利存在冲突,市政当局也不会过度偏袒行会。
另外,国王和封建领主对行会特许经营权始终保有一定的警惕。在中世纪时期,大量封建领主对不动产保有权利,这种权利延伸至城市周边的土地及其产生的商业利益,而行会的特许经营权威胁到他们的这种利益。行会设定的高额入会手续费,没有给封建领主带来显著收益。再者,购买并享用多种产品一直是封建贵族的生活追求,而行会垄断限制了产品多样化。对于王室直接控制的一些手工业产品、军事用品和奢侈品,行会既不能干预其工艺标准,也不能限制其销售范围。有学者统计,在伦敦市场的29种商品中,有16种是王室特别感兴趣的,行会不能过多干预,手艺精湛的行外经营者因此大量涌入相关产业。与此同时,国王派遣的市场巡视员、市政官员始终监督度量衡的准确性,确立王室认可的标准,并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也说明,即便行会具有一定的经营技能和财富优势,也无法改变英格兰王国的一般法律制度。
王国、城市等不同层级的公共法庭,最大限度地为解决市场纠纷提供了司法途径。面对整体市场和多元竞争主体,在产生经营冲突时,行会只是市场竞争主体的一员。部分行会在稽查行动中可主持内部法庭,甚至裁决涉及行会的纠纷,但是,大部分的行会没有内部法庭,而且行会法庭需在市镇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运作,有效的管辖权一般限于行会成员,只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裁判,超出此范围的冲突须提交公共法庭审理。城市法庭通过宽和的执法力度,对初犯和体弱者降低处罚标准,这使行会的特权和处罚标准大打折扣。即便保有一定的稽查权,行会也不能超越市镇和王室的公共法权。这意味着,在行会法庭受到指控的行外经营者,仍旧保有主张正当权利的途径,包括在城市及王座法院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等。其中,贸易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上诉至王座法庭,国王应委派巡回法官及其助理依照王国法律审理。就诉讼程序而言,如果诉讼双方都为外地人,则由外地人陪审裁决;如果诉讼双方都为本地人,则由本地人陪审裁决;如果一方为外地人,一方为本地人,则陪审团外地人与本地人各占一半,进行审理。如此,行会的特许经营权势必服从王国的一般法律规则。尽管行会试图保持特许经营权,但只能以特别授权的形式存在于王国法律之内。特许经营权受制于王国一般性法律,各级司法机构对所有交易者同等开放,客观上激发了市场竞争活力、维护了公正秩序。
事实上,行会请愿书中不断提到外来者或非行会人,冲击着特许经营权。13世纪以后经济的发展,使欧洲大陆与英国的社会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农业的发展使得剩余产品不断增加,商品经济的总量不断提升,高效的交通网络不断减少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成本,这些因素推动原有农业人口离开土地,从事流动性极强的商业活动。法兰西北部的弗兰德商团、德意志北部的汉萨同盟等相继活跃起来,带动了欧洲范围内的商业资本流动,而英格兰的伦敦、布里斯托、南安普顿等重要城市,也不可避免地迎来行会之外的各类市场主体。行会通过赎买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必然受到市场竞争的冲击,这也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外来者不仅能够提供行会产品的替代品,还能通过收买市镇和王国的执政者而获得行会特许之外的“新特许”。请愿对此类经营许可的反抗十分激烈,但却经常得不到执政者的支持。例如,1377年伦敦制衣行会请愿限制外来商人的经营权限,原因是来自弗兰德、布拉班特和其他地方的织布工定居在伦敦,并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购买了经营许可,这就与制衣行会业已存在的特许经营权产生冲突。为此,伦敦制衣行会要求取消授予这些外国人的特许权,废除爱德华三世对外国织工的经营许可,重申行会的特许经营权。这项请求虽然义正词严,但却没有得到伦敦市政和王室的回复。究其原因,正是外来商人同样也获得了王室特许权,其中弗兰德商人早在1155年即已获得了亨利二世颁发的贸易特许状,而亨利二世也向外来商人索要巨额钱款,用以弥补王室的开销。授权者滥发特许状意味着外来者的经营权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同时也表明,外来者给行会带来的竞争困扰并未引起市政和王室的过多关注。
请愿并不是专属于行会的权利主张形式,各类市场主体也可以请愿,且可以在市政和国王面前主张权利,并可能获得相应赔偿。大量请愿书是个体商人针对行会专营权提出的,未得到裁判者支持的情况也大量存在。究其原因在于,作为市场主体与行会纠纷的裁判者,国王或者市镇当局大都强调一般性的社会秩序,而非某类群体或个人的专有权益。因此,在个体权利与行会权利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行会利益并不具有天然优势。个体经营者对专营者的起诉,也出现在行会请愿书和许多城镇的法庭记录中。1360年以来普通诉讼法庭(Common Plea)经手的染工案、铁匠案等裁判结果表明,教育培训和产品贸易的排他性并未得到英格兰中央法庭的支持。为了修正王室授予的行会专营权,中央法庭签发“商贸保护令状”(a writ of nuisance quare levavit mercatum),试图同步确立“以公平竞争吸引顾客”的市场原则。这表明,中世纪英格兰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并不弱于行会组织,这也是大量行会请愿书未能获得支持的现实原因。
实际上,外来者对行会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所以行会经常对他们做出妥协,或者说不得不默许外来者加入本地市场。行会总是需要招收足够的学徒和师傅,也希望获得优质廉价的劳动力供给,而外来人口成为行会成员的后备人选。与此同时,行会需要扩大产品的购买群体以增加利润,而非行会人口反而可以作为行会产品的消费群体。再者,本地行会往往固步自封,恪守既有的经营模式和技术手段,外来者的加入可以给行会的技术革新提供新生力量。正因如此,当地市镇政府通常给外来工匠保留经营的空间,鼓励他们为城市贡献技巧与财富,行会也并未反对。除了通过赎买会员资格之外,部分行会还出售已经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例如伦敦、约克等地的木匠行会(Guild of Carpenters)按照日、月不同的时限将行会特许经营权出售给外来者。行会获得一定的收益,外来者也买到小范围的经营权限。外来商人可以“批发商”的身份加入城市贸易,而城市及其郊区的零售业则留给行会专有经营,这意味着认同了外来商人与行会人并存的经营格局。诸如此类协调多元经营主体的规定,在布里斯托、纽卡斯尔、切斯特等地屡见不鲜,这表明非行会人与行会人同在一地定居、劳动、就业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也意味着行会长期处于不同市场主体共存竞争的环境之中。
中世纪英格兰的城市通常位于交通枢纽或贸易据点,国王和实力雄厚的领主是刺激并保障城市发展的关键力量。城市首先是国王的地方代言人,国王的许可(royal license)也是城市发展的最权威依据。作为报偿,城市将治理收入合并成固定金额上交国王。部分实力雄厚的封建领主可能在领地内也设立城市,如林恩(Lynn)、圣埃德蒙(St.Edmunds)、圣阿尔班斯(St.Albans)等均由封建领主或主教领地支持建立。但是,领主城市的权威性与发展规模毕竟受到限制,12世纪以后绝大多数的英格兰城市得到国王宪章的支持。无论是国王的城市还是领主的城市,都意味着要在地方治理的层面保持统治者的立场,完成社会治理的公共职责。此类城市的职责从来就不限于代表和维护某一特定经营主体的利益,而是有义务建立有效的市政管理体系,维护和改良城市秩序,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福利。
中世纪的城市也有明确的城市利益,城市的“自由”和“财富”与行会特许经营权时有冲突。城市利益既可以通过行会提高生产技能和工作效率来争取,也可以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引进外地优秀工商业者前来创业而实现。如此一来,尽管特许经营权毫无疑问是行会的第一要义,但却只是中世纪城市治理的一部分而已。仅就功能定位而言,城市不可能成为行会特许经营权的坚定捍卫者。城市开放“集”(fairs)与“市”(markets)包容外来经营者,就与行会的特许经营权相冲突。1300年以后英格兰社会经济复苏,推动各类城市设立本地集和市作为经营场所。“集”往往持续时间为1天,开集日在周六或周日不等;而“市”与重要的宗教节日如12月的圣诞节、6月的施洗约翰节、圣彼得与圣保罗日等密切相连,往往维持7—8天。随着各地集市的增多,集市与集市之间的竞争关系非常突出:开放的集市可以吸引有实力的流动商人群体,而封闭的集市则导致城市财富的流失。这促使城市当局增加可行的市场开放手段,甚至鼓励多元商人主体加入本地集市。为此,各城市相继出台集市开放的规定,行会也只能保持缄默。如下的表述,在各城市宪章中频频出现:
[彭布罗克,1154年]保障市民每年享有始于圣彼得与圣保罗节、持续8日的市场,并保障每位来到市场的人享有和平……人们在市场的自由与税收便利,与本城每周日的市集相同。
城市当局对经营时间、经营场所的一般性管理,限制了行会特许经营的时间和地点。不少城市禁止天黑之后劳动,目的在于防止夜间盗窃和保证产品质量,因为天黑之后操作工具可能为窃贼提供便利,而且“昏暗灯光下完成的工作经常被证明是失败的”。同时,城市划定行会的专门工作场所,行会几乎只能在此类场所内实现内部组织管理和生产生活。正因如此,行会成员一般以“社区”的形式居住在一起,而行会内部的工作坊就设在会员家中,会员邻里之间听到、看到、嗅到相似的生产过程,彼此监督执行行会的技能标准。是故,中世纪行会的分布往往相对集中:铁匠行会的区域发出震耳欲聋的锤打声,制革匠行会的区域散发出溶剂的恶臭,而染匠行会的区域则充斥着污染的废水,等等。行会稳定的工作时间和经营场所,协助城市实现有序治理,而这也是行会不得不承担的社会责任。
行会的专属利益也要向城市的公共利益让步。中世纪英格兰城市的公共属性要求各类社会主体予以配合,行会也不例外。在城市定居、追求生计的市民,具有天然合法的自由权,且应当在城市范围内得到保护。为此,城市必须通过公共基础设施保障市民权利的实现,包括码头和市场的建造、桥梁与教堂的修建、同业经营者的管理、粮食的分配等。行会在城市中存活,同样渴望城市经营秩序的稳定,这就与市民的需求息息相关。行会并不排斥城市公共事务所致的财政负担,不少行会章程为此做出规定,在行会经营收入中保留一些份额来承担城市义务。例如,1374年布里斯托制衣行会章程规定,行会有权对违反行会标准的劣质产品予以没收并罚款6先令8便士(vi.s.viii.d.),但是罚款数额被分成了两等份,其中一份的40便士交给城市,另外40便士行会自留。不少行会甚至将管理内部人员所收缴的罚款一分为二,也将其中的一份留给城市,如1481年埃克塞特鞋匠行会章程规定,对拒绝就任会长的成员施以20先令的罚款,其中10先令及时交给城市,另外10先令保留在行会。这种罚款本是专属于行会的经营利益,但行会章程却规定同时用于承担城市义务,再次证明行会的特许经营权要服从城市当局的管理。
四、结" "语
行会请愿的目的在于维持特许经营权,这种特权在实践中既不充分也不完整。中世纪后期英格兰行会不完整、不充分的专营局面,表明其通过权力支持而获得的经营优势已不能契合王国或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行会请愿数量众多却难以完全实现,根本原因在于中世纪后期英格兰经济的发展与市场自由化和法治化的趋势。
中世纪行会是在生产有限、市场有限、交通不便的特定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是故行会采取相对僵化的排他性请愿捍卫特许经营权,本质是在中世纪封建经济框架之余捍卫自身的工商业利益,这悖离了中世纪中后期自由竞争与市场法治化的趋势。王国、城市及其他市场主体对请愿的应对,使行会不得不置身于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之中。与此同时,英格兰的商品经济加速发展,王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机构处于形成之中,行会所在城市的治理规范及公共职能也在不断完善。这些意味着包容自由竞争、鼓励多元主体的英格兰市场化进程已经启动。
致谢:山东师范大学程汉大教授对本文修改提出了建议,在此表示感谢。
本文作者康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191
(责任编辑" "孙晓明)
*"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世纪英格兰行会垄断与市场治理研究”(22BSS05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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