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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朋友保管贿金的厅官

2025-02-13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5年3期
关键词:开区西宁陈某

曾任青海省西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青海省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青海省招商局局长,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的正厅级干部姚琳,收受5名商人贿金125.7万多元,委托朋友代为保管贿金。2024年7月19日,他被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少量多次受贿

姚琳出生于1959年6月,陕西合阳人,大专文化,曾任青海省海北州财政局副局长,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处处长,青海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等职。姚琳共受贿5起,行贿者均为商人。

2010年下半年,青海某丰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丰公司)通过招商引资入驻西宁经开区甘河工业园区,姚琳经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介绍和青海某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于某某相识。

此后,应于某某请托,姚琳为青海某丰公司多次帮忙。于某某出售在山东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值股票时,请求姚琳找青海的企业购买,姚琳便协调西宁经开区一家国有公司购买了该股票;2014年于某某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找姚琳帮忙,姚琳协调该国有公司和青海某丰公司协商,通过控股权转让、转让价款抵押、该国有公司阶段性持股的方式对青海某丰公司进行重组。后来,国家开发银行发放了2亿贷款,解决了青海某丰公司融资难和后续到期续款的问题。

作为回报,2012年至2023年,于某某先后11次送给姚琳人民币共计62万元,其中,姚琳在家中收受30万元,在其办公室收受26万元。姚琳将51万元受贿款交由其朋友任某某保管,剩余11万元用于日常开销。

2011年,姚琳经人介绍结识青海某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陈某得知甘河工业园区建办事大厅、管委会大楼,因为下属开发公司没有建设资金,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准备采用融资代建、整体回购的方式进行建设。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来找姚琳,主动提出甘河工业园区办事大厅、管委会大楼工程资金短缺,他的公司可以垫资建设。姚琳就给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时任常务副主任刘某某打电话,让他跟陈某对接甘河工业园办事大厅、管委会大楼的工程项目。上述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是浙江某天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建设资金是由青海某东公司垫付的,该项目从最初的规划到实施都很顺利,这与姚琳给相关部门和领导打招呼是分不开的。陈某通过这个项目盈利1000多万元。

因为姚琳比较谨慎,陈某认为自己一次性给他送大额现金他不会要,分开送既能表达自己的谢意,也不容易被人发现。于是,2014年至2021年,陈某先后7次送给姚琳人民币共计32万元,其中,姚琳在自己出差居住的酒店收受14万元,姚琳在出差返回的机场收受6万元,在陈某西宁办公地点收受12万元。后姚琳将20万元受贿款交由任某某保管,剩余12万元用于日常开销。姚琳在2016年离开西宁经开区管委会后,陈某还继续给他送钱。

委托他人保管赃款

2010年左右,任某某到青海做煤炭生意时认识了陕西老乡姚琳。2013年4月到2016年间,姚琳先后5次将共计355万元人民币、20万元港元现金交给任某某保管,任某某不清楚钱的来源。

2006年,因青海省政府招商引资,马某某认识了姚琳。2013年,马某某在青海注册成立某美实业(青海)有限公司、某美中药城(青海)有限公司,马某某是实际控制人。在某美中药城建设过程中,马某某经常找姚琳帮忙协调,姚琳都一一给予协调解决。在最初项目规划、土地审批、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中,姚琳督促园区领导抓紧落实。

2015年8月的一天,姚琳到深圳考察企业,马某某邀请他到家里吃饭,送给他20万元港元。后姚琳将收受的20万元港元交由任某某保管。马某某送钱,一方面是为了感谢姚琳在某美中药城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另一方面是因为姚琳在西宁市当副市长,又是西宁经开区管委会的副主任,某美中药城是姚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为了和姚琳维系好关系,方便企业在遇到困难时姚琳能帮忙解决。

2006年,青海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海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和姚琳认识。2010年后,姚琳经常到赵某某经营的游泳馆游泳,随着接触机会的增多,二人慢慢熟悉起来。2012年的一天,姚琳和西宁经开区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黄某甲来此游泳,二人谈及南川工业园区综合投资服务中心项目开发建设资金不足,无法正常开工,赵某某听后,提出自己公司可以垫资建设,姚琳随即安排黄某甲将该项目交给赵某某公司垫资实施。后黄某甲安排青海某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剑与赵某某对接相关事宜。通过协商,赵某某名下的某海房产公司与青海某川公司签订了投资建设合同,由某海房产公司垫资建设。2015年3月,项目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赵某某公司盈利300余万元。

2014年8月,姚琳小女儿在天津举行婚礼,赵某某赶到天津,送给姚琳10万元现金。姚琳将这10万元交给任某某保管。

2011年,黄某某到青海考察投资项目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姚琳。同年,黄某某在西宁经开区甘河工业园区成立某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同铝业公司)。在建设厂区过程中,姚琳帮黄某某协调了土地、水电、道路等问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铝水供应不上的问题,经过姚琳的协调,解决了铝水供应问题。

2013年至2018年,黄某某先后4次送给姚琳人民币共计6万元,其中,姚琳在办公室收受4万元,在家中收受2万元。后姚琳将5万元受贿款交由任某某保管,剩余1万元用于日常开销。

获刑三年半

2024年1月4日,姚琳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1月10日被逮捕。2024年2月5日,海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琳犯受贿罪,向海南州中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19日,海南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方指控,2011年至2023年,被告人姚琳利用担任西宁市委常委,西宁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5家公司在生产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125.7788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姚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姚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琳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琳主动供述赃款去向,使得赃款被及时扣押,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2024年7月19日,海南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港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姚琳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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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析宇" " 17555627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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