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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进士科考试问题再议

2025-01-24曹家齐

史学月刊 2025年2期
关键词:春秋苏轼

[摘 要]苏轼省试时的“《春秋》对义”,不是省试科目之一的墨义试,亦不是“说书举”,而是始于宋仁宗景祐年间的“经术取士”别奏名科目试。此科以考试“大义”为主,是一种在提倡“经义”考试的背景下,对参加进士科和诸科考试举子的补充性科目。“说书举”开始于天圣四年,以国子监考试经书讲说为主,与“经义取士”科目不同,只是在报考资格方面,与“经义取士”科比较相似,致使后人将两科相混淆。苏轼省试时“《春秋》对义居第一”,既然是省试之外的一种别奏名科目成绩,其省试总名次第二的解释当有说服力。《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考释——兼说宋朝进士甲乙丙科问题》一文的部分认识,应当修正。

[关键词]苏轼;进士科;《春秋》对义;说书举;经术取士科

[中图分类号]K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25)02009812

就中国古代官员选举制度史而言,北宋无疑是正式开启科举时代的历史时期。其间,不仅科举制成为选官的主要途径,而且有关科举的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名次与甲第划分、及第授官等制度也进行了不断改革与完善。相关制度呈现为动态变化,尤以北宋为最。每一阶段的科举考试变化,都是观察当时科举制度因时而变问题的研究案例。综观北宋时期的69次贡举,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嘉祐二年(1057年)贡举。这次贡举不仅体现着复杂的制度内容,更有一批之后成为杰出文学家、思想家及著名士宦的,如苏轼、苏辙兄弟和曾巩、张载、程颢等名列其榜主要成果参见曾枣庄:《文星璀璨的嘉祐二年贡举》,《北京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曾枣庄:《文星璀璨:北宋嘉祐二年贡举考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等。。其中苏轼、苏辙兄弟的科举经历,集中体现了宋仁宗嘉祐时期科举制度丰富而复杂的制度面相。

苏氏兄弟本是眉州人,却没有按常制在本州参加发解试,而是通过其他途径直赴京师,参加了嘉祐元年的开封府发解试,合格后,于次年连过省试和殿试,分别取得进士出身和同进士出身,待授官之际,却突逢母丧,返乡丁忧。丁忧期满返京,接受授官,因殿试甲第不高,被授予幕职州县官最低一级的县主簿。在欧阳修等人的建议下,兄弟二人未去赴任,而是留京备考,参加了嘉祐六年的制科考试(嘉祐三年下诏,制科合格,享受进士高第授官待遇)。兄弟二人在这次制举考试中分获第三等和第四等的好成绩(一、二两等一般虚而不授人),苏轼以第三等的成绩得以京朝官身份开启仕途。因苏轼后来成为最有影响力的中国历史文化名人之一,其科举考试的名次、甲第,乃至嘉祐二年的贡举问题,便成为学界及坊间关注并乐意称道的话题。但因当时科举制度变化复杂,且史书记载不备,致使后人众说纷纭,言之差误者甚多。有鉴于此,笔者与博士研究生陈安迪于2016年草成《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考释——兼说宋朝进士甲乙丙科问题》一文(以下简称拙文),以期澄清其中的模糊认识。拙文撰成后,提交给2016年8月在广州举办的“十至十三世纪中国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宋史研究会第十七届年会”,并在会上宣读发表,同时投给《中国史研究》杂志社,于2018年第1期刊出。不意拙文发表后,引发学界对苏轼进士科名次及嘉祐二年科举考试科目问题更为热烈的讨论,多位学者发文,与笔者商榷。细读后来的几篇文章,可见对拙文失察之纠正及对相关问题认识之推进,获益良多,但亦感觉诸篇商榷文章并未完全究明与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相关的嘉祐二年进士科考试问题,故再撰本文,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辨析,以求教于几位同道及学界方家。

一 苏轼进士科考试问题已有的认识与讨论

关于苏轼进士科考试情况,其弟苏辙在《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中称:

嘉祐二年,欧阳文忠公考试礼部进士,疾时文之诡异,思有以救之。梅圣俞时与其事,得公《论刑赏》,以示文忠。文忠惊喜,以为异人,欲以冠多士,疑曾子固所为。子固,文忠门下士也,乃置公第二。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殿试中乙科苏辙撰,陈宏天、高秀芳点校:《苏辙集》卷二二《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17~1118页。。

此应是关于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最为具体的记载。其后《名臣碑传琬琰集》《宋史》《诚斋诗话》等书所记苏轼相关事迹,应该都是取材于此,只是有所节略。苏辙与其兄同时应考,同榜登科,对于嘉祐二年进士科省试、殿试的记载,应是无误。但后人的理解却出现众多分歧。有的学者出于谨慎,据苏辙文字直述,而不作过多解释,但多数人却大胆地断以己意。如1981年出版的《苏轼评传》称:当梅圣俞把苏轼的《刑赏忠厚之至论》转给欧阳修看后,欧阳修准备以这篇文章为第一:

但又怕是他的学生曾巩的文章,为避嫌疑,才作为第二名。接着礼部复试,又以‘春秋对义’,即回答《春秋》一书的问题获第一。嘉祐二年三月仁宗殿试,苏轼兄弟同科进士及第曾枣庄:《苏轼评传》,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7页。2018年该书由巴蜀书社出版修订版,相关表述仍如旧版。。

此观点被以后不少苏轼传记著作照录、沿用。这种解释虽有不当,却可以明确区分当时进士科考中的省试、殿试之别,只是未能深究“《春秋》对义”试的性质,亦未能分明“进士及第”与“进士出身”之别。但有的论者却不辨省试、殿试之别,直称苏轼在388人之中几乎名列榜首或名列前茅;或混淆省试与殿试,称苏轼因欧阳修的原因没能成为状元。甚至有的罔顾“殿试中乙科”之文字所记,竟直言苏轼殿试为第一具体论著不一一列举,详见拙文:《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考释——兼说宋朝进士甲乙丙科问题》,《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1期,第70页;费习宽:《被遗忘的真相:苏轼省试被落与宋代说书举关系考论》(以下简称“费文”),《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第191页。。

拙文《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考释——兼说宋朝进士甲乙丙科问题》的基本观点是:苏轼进士科省试名次并非第二,欧阳修只是在省试中“论”这一场单科考试中将苏轼置于第二,而苏轼的省试最终名次其实并不靠前。省试中的《春秋》对义是指最后一门科目墨义考试。殿试结果,苏轼初列丙科,而后因省试中《春秋》对义第一之故升为乙科,应是从第五甲升至第四甲,赐进士出身,而非进士及第。宋代科举中习称的甲科,在五甲制下一般是指第一甲,乙科则是指第二甲至第四甲。但乙科与丙科之间却界限模糊。

拙文发表后,主要观点曾有学者采纳李贵在谈到苏轼进士科名次和甲第时,即是用了拙文的结论(参见李贵:《嘉祐二年的科举考试如何影响了历史进程》《文史知识》2020年第3期,第65~68页)。,但更主要是引发了对苏轼进士科考试科目及名次,特别是省试考试科目及名次的热烈讨论。2019年9月,李法然发表《苏轼“南省说书”与说书文体考论》一文,作者围绕苏轼的“南省说书”的性质展开讨论,对拙文中将苏轼省试中“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的考试,理解为进士科省试科目之一的“《春秋》墨义”说提出质疑,并认为苏轼“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的考试并非墨义考试,应该是其参加另一种考试“说书举”的成绩。文中还举出一些事例证明“说书举”的存在李法然:《苏轼“南省说书”与说书文体考论》(为方便叙述,以下简称“李文”),王水照、朱刚主编:《新宋学》第8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50~60页。。但因该文讨论的重点是说书文体,故对于苏轼为何参加“说书举”考试,及其涉及的相关考试制度未作详论。

费习宽在2022年春季发表《被遗忘的真相:苏轼省试被落与宋代说书举关系考论》一文,作者当时应是尚未见到李法然的文章,主要是以拙文为商榷对象。费文同样认为苏轼“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的考试并非省试科目之一的墨义考试,而应是说书举考试。但费文却认为苏轼在省试中因赋试不中格,被考官落下,是靠景祐制书规定:进士、诸科举人通三经以上,亦即试通经义前提下,若省试或殿试被黜,都有一次陈牒再试经义的机会而参加的说书举,并因而取得殿试资格费习宽:《被遗忘的真相:苏轼省试被落与宋代说书举关系考论》,第190页。。

杨松冀在2023年秋发表《苏轼进士科省试第二还是省试被落?——与费习宽先生商榷》一文,否定了费文的观点:

费先生据以立论的苏轼省试赋试被落与别试《春秋》对义即为说书举考试的内容两说皆证据不足,赋被黜落仅是孤证,叶梦得既有苏轼省试赋“为他考官所落”的记载,亦有“是榜得苏子瞻为第二人”的记载;苏轼省试第二,不但有诸多其他论据,而且亦有苏轼文章的自证,证据充分;故费先生“苏轼省试被落”等观点不成立。

苏轼省试中的《春秋》对义,应该是始于庆历年间的“大义”考试。杨文同时也认为,拙文《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考释——兼说宋朝进士甲乙丙科问题》一文所提到的省试中“苏轼赋被落”“其省试名次亦不可能太高”是错误的杨松冀:《苏轼进士科省试第二还是省试被落?——与费习宽先生商榷》(以下简称“杨文”),《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3年第10期,第22、26页。。

陈锴先后发表两篇文章讨论这一问题。2023年,他发表的《苏轼嘉祐二年省试名次辨正》一文,主要以拙文为商榷对象。从《中国史研究》所注收稿日期为“2019年9月28日”看,作者陈锴在写作该文时,尚未见到费文(《四川师范大学学报》注费文收稿日期是2021年7月6日),最后看校样时亦应是没有看到,故文中没有提及费文。陈文认为,“通过考察苏轼本人及其他宋人的有关表述、嘉祐二年省试的考试内容和考校程序,可知他所获名次确为第二”,苏辙《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中所书苏轼省试中“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是指“说书举”考试而非墨义,此成绩直接影响他“殿试中乙科”。“这种关联关系,是苏辙在墓志铭中作出相关表述的根本原委,也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突显苏轼经学成就的意旨”陈锴:《苏轼嘉祐二年省试名次辨正》,《中国史研究》2023年第3期,第138~154页。按,陈锴发表了两篇讨论文章,以下简称此文为“陈文甲”,另一篇为“陈文乙”,若甲、乙两文并称,则简称“陈文”。。该文是几篇商榷文章中最有锐气、论证最为扎实,且对苏轼省试及相关问题研究最有推进的新成果。2024年秋,陈锴又发表《宋代的说书举与明经科》一文,该文将说书举视为嘉祐二年十二月设立(新)明经科之前经义考试的一个阶段性科目,考察了此科产生背景、发展过程,罢废原因及与(新)明经科的关联,并在前文的认知基础上,对说书举的考试内容及程序作了进一步论述陈锴:《宋代的说书举与明经科》,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四川大学宋代文化研究中心编:《宋代文化研究》32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4年版,第116~138页。按,以下简称该文为“陈文乙”,若甲、乙两文并称,则简称“陈文”。。

综合拙文及上列几篇商榷文章的论述可知,关于苏轼进士科名次争议的焦点在于省试名次,而其中分歧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

其一是苏轼所得第二的名次,是省试总名次还是单场“论”的考试成绩;

其二是苏辙所撰其兄长苏轼的墓志铭中所述“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的“《春秋》对义”,是省试中的一场考试科目,还是省试之外的“说书举”或“试大义”的单独考试。

关于“第二”这个名次,拙文认为是“论”的单场成绩,杨文和陈文均认为是省试最终名次;而费文则认为苏轼省试被落,没有省试名次,靠“说书举”第一取得的殿试资格。关于《春秋》对义,是省试中的科目还是“说书举”或“试大义”之试,杨文认为是庆历以后到至和二年增入省试科目中的不同于“墨义”的“对义”,而费文和陈文则认为是“说书举”之“对义”。孰是孰非,并无直接的证据说明,但揆之以理,并参证其他相关史实,还是能窥得端倪的。下文试作辨析。

二 苏轼“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为“说书举”成绩质疑

嘉祐二年省试的第一名是李寔,并非苏轼,是不争的事实,故苏轼省试中“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并非指省试总名次,这是肯定的。对于其中的“《春秋》对义”,拙文曾经理解为庆历新政失败后,科举恢复旧制后的进士科省试科目之一“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现在看来,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拙文写作时,有两个失误:一是没有注意到现存《苏轼文集》中所题《三传义》十道,究竟是何性质的文体,及与之相关的科举考试内容“大义”与“墨义”的区别;二是简单总结前人对于北宋进士科内容变化的认识,并仅仅依据庆历八年(1048年)四月八日“科场旧条皆先朝所定,宜一切无易”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三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5301页。的诏令,推断此后至苏轼嘉祐二年的省试中,“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仍为实质性考试科目之一。而没有对庆历八年之后科举考试内容的变化进行深究。这两点失误先后被李文、费文、杨文和陈文甲指出。

李文、费文和陈文甲较为一致地指出,宋代科举考试中的“对义”与“墨义”具有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并认为《苏轼文集》中所题《三传义》十道,就是苏轼参加进士科省试时的“《春秋》对义”。费文、杨文和陈文甲还进一步对庆历八年至熙宁四年前科举考试内容的变化进行梳理,并指出至和二年(1055年)出台的《删定贡举条制》是一项重要举措。在此基础上,陈文甲考证出嘉祐二年省试是以“通较工拙”(即不是逐场淘汰,是诸场通考定去留)的形式,仅试诗赋、论、策三场,墨义在制度上虽被保留,但形同虚设,不曾考校。苏轼之“《春秋》对义居第一”是另外一种专门考试。此间论述证据充分,说服力强,可谓是对苏轼进士科省试及北宋科举制度研究的有效推进。对此,笔者表示接受和赞同。但三文将苏轼的“《春秋》对义”归为“说书举”,仍嫌证据不足,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

几篇商榷文章将苏轼省试时“《春秋》对义”归为“说书举”的认识前提是,“对大义十道”是嘉祐二年以前“说书举”这一专门科目的考试内容。以此为立论基础,将苏轼省试时之《春秋》对义归为“说书举”。其直接证据不仅是《苏轼文集》中所题《三传义》的内容与形式正与之相合,更有注文及后来文集收入者将这十篇文命名为《南省说书十道》《南省讲三传十事》,及《宋史·艺文志》著录苏轼有《南省说书》一卷。特别是南宋郎晔注《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三《南省讲三传十事》将其与嘉祐二年省试相联系,在题前称:“仁宗嘉祐二年,欧阳文忠公修考试礼部,既置公第二,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即此十事。见公《墓志》。”苏轼撰,郎晔选注,庞石帚校订:《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三《南省讲三传十事》,北京:文学古籍刊行社1957年版,第31页。李文、费文、陈文均引此为证。杨文注意到费文的这一证据,但不认可。

以上证据给人感觉直接而充分,似已无可置疑。但仔细推究,仍有诸多疑点。

其一是《苏轼文集》中的《三传义》,又被注者和文集收录者名为《南省讲三传十事》《南省说书十道》等,以及郎晔注文,这些都是南宋以后形成的。北宋时期,尤其是苏轼之弟苏辙记述苏轼进士科考试情况时,并未将“《春秋》对义”之试称为“说书举”,苏轼对于自己科举经历的叙述中,更是不见“说书举”踪影。按宋人考中“说书举”者,不乏有同登进士科者,如郑扬庭“皇祐中登进士第,复中说书科”冯椅:《厚斋易学》附录二《先儒著述》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6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841页。。商傅“皇祐五年郑獬榜擢第,继登说书科”元好问撰,姚奠中主编:《元好问全集》(下册)卷三九《曹南商氏千秋录》,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9页。,皆是进士登科与说书登科并述。试想,如果苏轼省试时“《春秋》对义”就是专门的一个科目“说书举”,其弟苏辙在为其所作《墓志铭》中,为何不直接称“复以说书举居第一呢”?而现存文献中凡直接提到应“说书举”事或人,均不见苏轼之名呢?当然,李文、费文和陈文,亦都举出几位参加过说书举的人例,如钱藻、顾临、刘恕、商傅、张宗雅、郑扬庭等,来作为“说书举”这一考试科目存在及苏轼参加此科考试的旁证,但仍然无法证实苏轼参加过“说书举”,以及“《春秋》对义”就是“说书举”的考试内容。因为诸项人例中,明确提到应“说书举”者,未提及对大义的考试内容;提到考试内容为对大义者,却又未能必然对应“说书举”。

其二是苏轼参加“说书举”的前提和动机。对此,杨文是最先的质疑者,但其质疑主要是针对费文认为苏轼是在省试被黜落的前提下参加“说书举”,“说书举”考试合格获得殿试机会这一认识提出的。苏轼在省试中只是诗赋成绩不理想,被试官所落,但没有任何证据说明苏轼省试不合格。对于此点,杨文驳之有理,质疑可信。杨文还从动机上论述苏轼没有参加“说书举”的可能性。一是认为苏轼第一次参加进士科考试,全部精力应聚焦进士登科,虽然其才高又通晓经术,但参加说书举毕竟会分散精力和时间。且三苏父子刚参加完开封府发解试,初来乍到,短时间内参加内容完全不同的两场考试,也无此必要。二是诗赋进士地位远高于诸科及说书进士,进士登科是古代读书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参加说书举考试无非是增加一次登第机会,但未试而先加保险,这对于首次参加科举年轻气盛颇以才学自负的苏轼而言,似不符合他的性格;如果不能进士登科而只是说书登科,估计苏洵、苏轼父子都不会甘心。以苏轼之秉性才华,在进士登第以前,他应该不屑于去参加说书举考试的杨松冀:《苏轼进士科省试第二还是省试被落?——与费习宽先生商榷》,第27~28页。。这种推论完全是站在后世立场对预设结果原因的想象,看似有其道理,但对作为推断前提的苏轼当时之性格、才华及苏氏父子的心态之判断,亦是未能求证,殊不无臆测之嫌。而同样是对于此事,陈文甲则认定为“苏轼选考‘说书举’,应该有着为登科加层保险的意图”。因为当时朝廷下诏“进士与殿试者皆不黜落”,苏轼在确保能够进士登科的前提下,很可能未参加殿试后举行的“说书举”复试陈锴:《苏轼嘉祐二年省试名次辨正》,第151页。。孰是孰非,一时令人难以分辨,无从求证。

其实,以上所列疑点,皆非问题之关键,更不是解决问题的突破口。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苏轼进士科省试时参加的“《春秋》对义”考试是不是“说书举”。此便涉及到李文、费文和陈文对“说书举”考试内容认识的这一论证前提。笔者认为三人之文对“说书举”的认识有误,苏轼进士科省试时参加的“《春秋》对义”考试,并不能认定为“说书举”科目。

三 “说书举”与“经义取士”科目考辨

苏轼进士科省试时所考“《春秋》对义”,既不是旧制中省试科目之“墨义”考试,亦非“说书举”科目,应该属于什么性质的考试呢?这需要从对“说书举”的分辨说起。

1.制度辨析

关于“说书举”兴废时间,最为直接和准确的记载见于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正文中出现时简称《长编》),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该书载,关于诸科增试大义、置明经科等内容的诏令中有云:“旧置说书举,今罢之”。李焘在文后注称:“说书举,在天圣四年九月。”李焘撰,上海师大古籍所、华东师大古籍所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六,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496页。《宋会要辑稿》更为详细地载有这一诏令,亦提到“罢说书举人”,只是未提始设时间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三四,第5302页。。《九朝编年备要》《太平治迹统类》《玉海》等书,及有关明经科的注释,亦都提到“说书举”,但俱是只言嘉祐二年十二月“罢说书举人”事,提到此科始于天圣四年九月的,亦明言引自《长编》。至于“说书举”究竟需要考什么内容,未见任何直接叙述陈均编,许沛藻等点校:《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十五,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52页。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八,适园丛书本页二六左。王应麟:《玉海》卷一一六《选举·嘉祐明经科》,扬州:广陵书社2003年影印本,第2143页。王安石撰,刘成国点校:《王安石文集》卷三九《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北京:中华书局2021年版,第641~659页。。尽管如此,“说书举”实实在在地实行过,应是可信的。如嘉祐三年徐积说:“且朝廷亦尝置说书科,亦何尝拘以注疏,故近年多得其人。”徐积:《节孝集》卷三○《上赵殿院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0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44页。熙宁元年(1068年)六月,孙觉上疏曰:“往者尝设说书一科,亦多通经之士。臣愿更赐参酌明经新法,稍依说书之制。”孙觉:《上神宗论取士之弊宜有改更》,赵汝愚编,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校点整理:《宋朝诸臣奏议》卷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868页。现存文献中亦能找到钱藻、顾临、商傅、张宗雅、郑扬庭、刘恕等,或登说书科,或参加过“说书举”的事例李法然:《苏轼“南省说书”与说书文体考论》,王水照、朱刚主编:《新宋学》第8辑,第52页。其中部分参加“说书举”者,费文和陈文亦有引证。。正因为此科目确实存在,故早已为宋代科举制度研究者关注,并将此作为一个科举考试科目予以叙述。寓于目者,自20世纪70年代起,便有金中枢、龚延明、方笑一、张希清、梁庚尧等学者论及“说书举”参见金中枢:《北宋科举制度研究》(上),《宋史研究集》第11辑,台北:“国立”编译馆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79版,第10~11页;杨学为总主编,陈高华、宋德金、张希清分卷主编:《中国考试通史》卷2《宋辽金元》,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101页;龚延明、祖慧编撰:《宋登科记考》下册《宋代科举概述》,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龚延明、祖慧编著:《宋代登科总录·记考》下册《宋代科举总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634~7635页;方笑一:《“经义”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第32页;张希清:《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9~70页;梁庚尧:《宋代科举社会》,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5年版,第22~23页。。

学者们既然将“说书举”当作一个科举考试的科目论述,自然会涉及考试内容和方式。既然《长编》注云“说书举”始于天圣四年(1026年)九月,学者自然会循此线索找寻相关诏令,而现存记载中确亦存在此诏令,即天圣四年九月“庚申,诏礼部贡院,举人有能通三经者,量试讲说,特以名闻,当议甄擢之”。其相关背景有此诏令前一日发布的“讲学久废,士不知经,其上之教导不至耶?其令孙奭、冯元举京朝官通经术者三五人以闻”之诏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天圣四年九月庚申、乙卯,第2422页。。需要注意的是,天圣四年九月诏令中,考试内容及形式便只是“有能通三经者,量试讲说”,未见“试大义十道”等具体试法。但研究者一开始便参照胡宿《论增经术取士额状》及明经科试法,将“令礼部贡院举人,通三经以上,进士、诸科过落外,许自陈尝于某处讲授某经,贡院别试经义十道,直取圣贤意义,解释对答,或以诗书引证,不须全具注疏,以六通为合格”视为“说书举”的内容金中枢:《北宋科举制度研究》(上),《宋史研究集》第11辑,第10~11页;胡宿:《文恭集》卷八《论增经术取士额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88册,第682~683页。。这一认识被后来者继承并发扬,同时亦引发歧义。如张希清对“说书举”进行了基本定义,认为“说书举是以考试讲说经书取士的贡举科目”,不与进士、诸科一起进行解试、省试,而是在省试之后,由举人自陈,另行考试,特赐出身。但在追溯“说书举”开始时间时,除引录前揭天圣四年九月庚申诏令外,又引录天圣三年九月十六日诏,即“诏贡院:将来考试诸科举人,有明习经义、长于讲说及三经以上者,许经主司自陈,量加试问,委是可取,即具名闻,当议遣官试验,特与甄擢”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二九,第5508页。,将之视为“说书举”的内容,质疑《长编》注文“说书举,在天圣四年九月”之说,认为若依《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二之二九所载这条诏令,设“说书举”或为“天圣三年九月”,待考。接下来又引录《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九所载庆历四年贡举新制中“举人讲通三经以上,进士非纰缪,诸科无九否者,过落外许自陈牒,具言曾于某处讲说某经,召举人三人保明,即依前项别试大义十道,以五通为合格。仍令讲诵,与所封大义相合者,具奏取旨”的内容,视为“说书举”张希清:《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第69~70页。。相关论断,应是直接影响到后来的费文和陈文对于“说书举”的理解。陈文乙不仅将前揭天圣三年九月和天圣四年九月两条文字出入较多的诏令视为同一内容,更是将“明经人投状自荐策试经义”和“诸科有能明经者,别与考校”一律视为“说书举”,并将“说书举”的产生时间上推到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只是认为“说书举”在仁宗天圣时仍非一个与进士、诸科一样独立的科目陈锴:《宋代的说书举与明经科》,第118~120页。。

实际上,学者们对于“说书举”的论述,因对史料研读不审,分辨未明而陷入误区。现存文献里,未见有史料直接证明“试大义十道”就是“说书举”的考试内容。而天圣三年九月与天圣四年九月诏令内容亦是两回事。天圣三年九月诏令所云“诏贡院将来考试诸科举人,有明习经义、长于讲说及三经以上者,许经主司自陈,量加试问”,分明专指对诸科举人,且称是“明经义、长于讲说三经以上者”,不包括诸科以外其他科目举人。而天圣四年诏令却是称“举人有能通三经者,量试讲说”,即不分诸科与进士登科,考试内容亦仅及“讲说”,而未言“经义”及其他。由此来看天圣四年九月诏令才应该是专门的“说书举”,而且考试内容只有“讲说”,未见“经义”。《长编》的著者李焘称“说书举”始于天圣四年,应是有谨慎考量,而不是对史料的误会。

论者多引胡宿《论增经术取士额状》,作为“说书举”的有力证据,此《状》的具体内容如下:

臣等窃以六经传先王之道,教化根本。旧制试进士,止以诗、赋、策、论简拔才俊,其实少有专门名学之人。诸科虽能诵记章句,复又不通大义,施于有政,则又面墙,所以前后论取士者常以此科为言。景祐制书节文,始令礼部贡院举人,通三经以上,进士、诸科过落外,许自陈尝于某处讲授某经,贡院别试经义十道,直取圣贤意义,解释对答,或以《诗》《书》引证,不须全具注疏,以六通为合格,讲诵精通,具名闻奏,乞差学官或御试,覆试得中,具对义粗通取旨。此则圣朝扶进经术,渐复两汉射策之举也。庆历六年,应诏者四十人,合格者八人,进士、诸科各四人。皇祐元年,应诏者八十二人,合格者七人,进士五人,诸科二人。今年投牒进士七十七人,诸科五十人,凡一百二十七人,比之向来数目倍多,岂非诏书开劝使然,而利禄诱导之至也。条制每科不得过五人,比再经覆试,又须通落,奖进之路,似未开广,恐学者稍怠懈,美业中止。臣等欲望圣慈稍增人数,以劝来者,四方闻朝廷参用此科取士,莫不靡然向风,潜心经术,则彬彬之举,兼成于前代矣。臣等见精加考试,须至具状奏闻,伏候敕旨胡宿:《文恭集》卷八《论增经术取士额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88册,第682~683页。。

庆历六年和皇祐元年(1049年)是前后相继的两次贡举年,根据胡宿状中提到两年的应诏考试人数及“今年投牒”人数,且未见合格人数判断,此状上于皇祐元年贡举的下一次贡举年,即皇祐五年,亦是苏轼参加省试和殿试的嘉祐二年的前一次贡举过程中。从胡宿上言中,可以看出,其中提到的考试确实分作两个步骤,即初试和复试。应试者身份是“通三经以上,进士、诸科过落外”,亦即参加进士科和诸科考试者,无论是否通过本科考试,皆可自愿报名,报名条件是“尝于某处讲授某经”,初试是由贡院“别试经义十道,直取圣贤意义,解释对答,或以《诗》《书》引证,不须全具注疏,以六通为合格,讲诵精通”。合格者再参加复试,复试差学官主持或御试。至于复试环节考什么,并未明言。既往几位论及“说书举”学者,将其视为“说书举”科目的确证,其实不然。

胡宿的奏状名称叫《论增经术取士额状》,而不叫《论增说书取士额状》,说明在时人眼里,胡宿所论内容并非“说书举”。而且所言考试内容和形式与天圣四年九月诏令亦不一样。胡宿此状中所称之制并非开始于天圣四年,而是景祐制书的内容。这说明胡宿所说的这个考试是景祐时期开始的一项专门考试,其名称应该是“经术取士科”,而非“说书举”。这一考试形式,在庆历四年宋祁等人所上贡举新制中被延续。亦即前揭张希清所引《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九所载庆历四年贡举新制中“举人讲通三经以上,进士非纰缪,诸科无九否者,过落外许自陈牒,具言曾于某处讲说某经,召举人三人保明,即依前项别试大义十道,以五通为合格。仍令讲诵,与所对大义相合者,具奏取旨”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八至二九,第5299页。。其文字与做法基本与景祐制书同,虽是别试大义与讲诵结合,却亦未称为“说书举”。

对于庆历四年宋祁等所上贡举新制,朝廷所下诏令,见于《长编》和《宋史》。《长编》载:“进士试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而罢帖经、墨义……士之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以晓析意义为通,五通为中格。”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七,庆历四年三月乙亥,第3565页。又见脱脱等:《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613页,《宋史》的记载比《续资治通鉴长编》有节略。值得注意的是,《长编》在述及此处“士之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的内容时,并未以“说书举”名之,说明李焘不认为这是“说书举”。

《长编》与《宋史》所记庆历四年诏令的文意,应是不分进士和诸科举人,皆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与宋祁等人进言一致。但费文却认为《长编》和《宋史》此处之记载,只是对庆历四年贡举新制的节录,其中“试大义”只是诸科的加试,以此推论苏轼进士科中的“《春秋》对义”即“庆历学制改革之‘大义’的十道题目”之说无法成立费习宽:《被遗忘的真相:苏轼省试被落与宋代说书举关系考论》,第191~192页。。显然是没能读透《宋会要辑稿》选举三所载文字的内容。杨文亦指出费文此处之失,惜未能举证明之,且又想当然地认为庆历四年科举改革的有些举措,还是得到继续施行。如“进士、诸科试大义十道,则不但没有被废除,反而得到加强”。所举例证则是《长编》卷一七五载皇祐五年闰七月戊子对礼部贡院的诏令,即“自今诸科举人,终场问大义十道”杨松冀:《苏轼进士科省试第二还是省试被落?——与费习宽先生商榷》,第27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五,第4225页。。却又未明此诏只是说的“诸科”,而非“进士、诸科”。实际上,庆历四年贡举条例在颁行之后,其废兴屡经波折。如《宋会要辑稿》选举载:庆历四年科场新制颁布后,既而有“上封者言其非便也”,庆历“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礼部贡院:进士所试词赋、诸科所对经义,并如旧制考校之”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三○,第5300页。。此诏应不是完全废除庆历新制,只是庆历六年贡举不行新制,拟在下一次贡举实施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三一,第5300页。。但此诏颁布后,应是未能很好贯彻,如胡宿《论增经术取士额状》便提到庆历六年经义试,有“应诏者四十人,合格者八人,进士、诸科各四人”。到了庆历八年,又要面临从秋试实施新制的问题,礼部贡院再次提出异议,故又有庆历八年四月八日,诏:“科场旧条皆先朝所定,宜一切无易。”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三一,第5301页。

按照“一切无易”的诏令文意,对庆历四年贡举新制应是尽数废止,全部复旧。所废自然包括“愿对大义者,试十道”一条。之后此条又有复置,费文和陈文甲均举至和时王珪奏上《删定贡举条制》和皇祐五年闰七月戊子诏令以证之,却也存在不妥之处。《删定贡举条制》已佚,其内容之相关信息,仅见王珪的《诸科问经义奏状》,其中明确称“前诏礼部,令诸科终场日于本经问大义十道”王珪:《华阳集》卷七,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3册,第48页。,正与皇祐五年闰七月戊子诏令一致,皆是言“诸科”,而非“进士、诸科”,更不及“说书举”字眼。陈文甲经过比勘文字,认为至和条制延续了皇祐五年的诏书规定,将庆历新制中诸科自愿“对大义”,改为必须参加。但接下来却判断,至和条制规定的进士科省试中,与此诸科“大义”考试内容最为相近的,是进士科和诸科举子都可参加的“说书举”陈锴:《苏轼嘉祐二年省试名次辨正》,第145页。。不无臆测之嫌。

其实,有一条史料,多人曾经引用,里面有着庆历八年后复置“试大义”的信息,这便是司马光的《刘道原十国纪年序》。该序文云:

皇祐初,光为贡院属官。时有诏,士能讲解经义者听别奏名,应诏者数十人。赵周翰为侍讲,知贡举,问以《春秋》《礼记》大义。其中一人所对最精详,先具注疏,次引先儒异说,末以己意论而断之,凡二十问,所对皆然。主司惊异,擢为第一。及发糊名,乃进士刘恕,年十八矣。光以是慕重之,始与相识。道原乃其字也。道原是岁赋诗论策,亦入高等。殿试不中格,更下国子监试讲经,复第一,释褐巨鹿主簿、和川令司马光撰,李文泽、霞绍晖校点:《司马光集》卷六五《刘道原十国纪年序》,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50页。。

皇祐元年是贡举年,司马光与范景仁同为贡院点检试卷官,所记内容应是准确。其中所言刘恕等考试《春秋》《礼记》大义的程序,正可与前揭胡宿《状》中所称相印证,只是内容上有“二十问”和“十道”之别。司马光《序》中的重要信息是“皇祐初,光为贡院属官,时有诏,士能讲解经义者,听别奏名”。这结合胡宿奏状可证,庆历八年废除庆历四年贡举条制而复旧制,诏令下达的第二年,庆历四年贡举条制中的内容便又有恢复,时间早于皇祐五年。这里又令人注意到,司马光在叙及刘恕考试过程中,对其《春秋》《礼记》大义考试,与胡宿一样,亦并不称“说书举”。另外,从考试“大义”之“糊名”制可以了解,这次经义考试先是笔试,后来有一次国子监的讲经考试,似乎与胡宿奏状中所称“乞差学官或御试”的覆试程序一致。还可以看出,这一形式的“大义”考试,确实是可以与进士科同时参加。值得注意的是,刘恕“更下国子监试讲经,复第一”,后获得任官资格。这一次才可能就是“说书举”考试。如范祖禹在《秘书丞刘君墓碣》中称:刘恕“十八岁,试经义、说书皆第一”范祖禹:《范太史集》卷三八《秘书丞刘君墓碣》,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00册,第423页。。恰是因为刘恕这一考试经历中既有“试大义”,又有“说书举”,李文、费文和陈文,均将其视为“说书举”的铁证,其实不然。范祖禹称刘恕“试经义、说书皆第一”,说明未将“试经义”与“试说书”视为同一科目,而恰恰表明,前面获得第一的经义试,与后面的“国子监试讲经”分属于两个考试科目,前面的应是“经义取士”科目,后面的才可能是“说书举”。说明“说书举”只是考试说书,而不及经义笔试。于此,宝元元年(1038年)张宗雅的例子亦可为旁证。《长编》载,宝元元年(景祐五年十一月改元宝元),

“五月庚子,赐进士张宗雅同出身。宗雅既下第,自陈能讲三经,诏国子监试而命之,仍附春榜。”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二,宝元元年五月庚子条,第2872页。

《宋会要辑稿》选举载录同条内容称:

[五月]八日,赐说书进士张宗雅同进士出身。宗雅,国子监说书,经义通,命之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九之九,第5437页。。

其中明确称张宗雅为“说书进士”,且赐“同进士出身”,其考试与刘恕考试经历的“国子监说书(讲经)”试正相同。只是张宗雅参加“说书”,是“下第后自陈”,而非与省试同时参加;其次是未见“试大义”的笔试,其“经义”只是考试“说书(讲经)”。这一考试方式和内容,正与天圣四年九月诏令一致,才应是李焘所称之“说书举”试。

由上可见,北宋前期曾经施行的“说书举”试,就是如张希清所称,是一种考试经书讲说取士的贡举科目张希清:《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第69页。。但这一科目之外,又存在一种始自景祐年间的重经义的“大义”考试科目,按胡宿的《论增经术取士额状》,应该称为“经术取士”科,属于针对进士、诸科的补充性“别奏名”科目。苏轼省试中“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的考试应就是这种考试。《苏轼文集》中的《三传义》10篇,若果真为苏轼所写,应该就是这一考试的答题内容。这一考试亦可以称作一种加试科目,杨文曾有此判断,惜未能就其中原委予以细究。

2.文本考源

尽管从制度辨析上,可以推定苏轼“《春秋》对义”考试当为“经义取士”科目,而非“说书举”,但《三传义》10篇,被称为《南省说书十道》及《南省讲三传十事》,该如何解释呢?其实,其中的破绽亦甚明显。检今存苏轼东坡集各版本,“南省说书十道”之名,最早见于明成化本《苏文忠公全集》之《续集》卷九,明刊《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一三在《三传义十篇》标题下,亦小字注称“南省说书”。但根据苏辙《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所记,苏轼当时之文集仅有《东坡集》(即后来所称《前集》)40卷,《后集》20卷,《奏议》15卷,《内制》10卷,《外制》3卷,《和陶诗》4卷,共6集,没有后称的《续集》部分,《续集》实为明代人程侯(宗)所编。《续集》之外“六集”应是苏轼生前手定或者寓目认可的。南宋时补入《应诏集》10卷,是为“东坡七集”晁公武撰,孙猛校证:《郡斋读书志校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祝尚书:《宋人别集叙录》卷九,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402~403页。。再看苏轼各集中的文章,考试文章集中见于几卷中,《前集》卷二一和卷二二,收录省试、御试和学士院试之“论”4篇,国学秋试、馆职试和省试等考试“策问”17首;《后集》卷一〇收录秘阁试“论”6首,不见“《春秋》对义”之考试内容。这不得不令人生疑,这10篇内容或许不是苏轼所作?虽无法确定,但苏轼本人对这10篇文章不重视,或有意弃之,未作手定和编后寓目,则是无疑的。

但这10篇对义文章被编入“苏集”却并非始于今见《续集》,而应是刊于南宋高宗绍兴年间的《重广分门三苏先生文粹》,该集卷七以《南省讲三传十事》为总题,收录《三传义》10篇,每篇开头和结尾分别以“对”和“谨对”的形式呈现。今存《重广分门三苏先生文粹》现藏于日本宫内厅书陵部,据其中避宋钦宗“桓”字和宋高宗“构”字讳,而不避孝宗以后皇帝讳,可知应是高宗时刊本(参见杨忠:《〈重广分门三苏先生文粹〉影印说明》,安平秋、郝平主编:《日本宫内厅书陵部藏宋元版汉集选刊》第13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此当是苏集之禁解除后,重编风潮下的产物,文章选录和所加标题,显是时人所为。国家图书馆藏《标题三苏文》残宋本卷四二收此10篇,题目亦为《南省讲三传十事》。郎晔的《经进东坡文集事略》进于光宗绍熙二年(1191年),卷三有《三传义》10篇,文章中无“问”“对”“谨对”之形式,但定名为《南省讲三传十事》,并注称“《春秋》对义居第一,即此十事”苏轼撰,郎晔选注:《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三《南省讲三传十事》,第31页。。应该就是因承于《重广分门三苏先生文粹》,并作出进一步解释。但将十篇题名定为《南省讲三传十事》这一认识在南宋并不是一致的。

这组文章亦出现于宋高宗绍兴三十年(1160年)刊刻的《重广眉山三苏先生文集》卷一五,但该集10篇文章总题名为《三传义》,并无“南省说书”之名,亦无“问”“对”“谨对”之形式苏洵、苏轼、苏辙撰:《重广眉山三苏先生文集》卷一五,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据北京大学藏南宋绍兴三十年饶州德兴县银山庄溪董应梦集古堂刻本影印。。上海图书馆藏南宋孝宗时婺州刻本《三苏先生文粹》和日本静嘉堂藏南宋蜀刻大字本《三苏先生文粹》卷一六,亦收录这10篇文章,总题均为“三传十事”,亦无“南省说书”字眼及“问”“对”“谨对”之形式《三苏先生文粹》,日本静嘉堂藏南宋初年蜀刻大字本;上海图书馆藏宋婺州吴宅桂堂刻王宅桂堂补刻本。。“说书”之名可能始于吕祖谦。吕祖谦将《三传义》之文视为考试文章,称为“说书”,并将“说书”与“经义”视为两种不同的考试文章参见李法然:《苏轼“南省说书”与说书文体考论》,王水照、朱刚主编:《新宋学》第8辑,第55页。。但只在《宋文鉴》卷一一一收录《三传义》10篇中的3篇,并非10篇全部采用,而且无“南省”二字吕祖谦编,齐治平点校:《宋文鉴》卷一一一《说书》,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543~1546页。,而其标注的《三苏文集》却又不见《三传义》10篇吕祖谦:《东莱标注三苏文集》,黄灵庚、吴战垒主编:《吕祖谦全集》第十一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由上可见,将《三传义》10篇视为苏轼“说书举”文字,并收入“苏集”,不仅只是南宋以后的事,而且不是一种统一的认识,与此同时一直存在只把此10篇文字视为“经义”的认识。吕祖谦虽将其中3篇视为“说书”体,并与“经义”并列,但只是作为一种文体予以收录,并不能作为是苏轼参加“说书举”的直接证据。鉴于对《三传义》性质两种并存的认识皆为后出,我们无法确认其是与非,但结合前面对于“经义取士”与“说书举”考试制度之辨析,则当取《三传义》10篇作“经义”考试内容为是,而进一步明晰,不被苏轼手定及过目的《三传义》,即便被后人称作《南省讲三传十事》,亦不能作为苏轼参加过“说书举”的确凿证据。

但《重广分门三苏先生文粹》中的《南省讲三传十事》之名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很大的。大概因为吕祖谦《宋文鉴》将其中三篇称为“说书”,则应有人专门将这10篇析为一卷,称为《南省说书》,此便是《宋史·艺文志》收录此书之原委。南宋时所编《东坡外集》大概是将两种说法予以折中,正题称《三传义十篇》,副标题注称“南省说书”。南宋人所编的《东坡外集》,当为明刊《重编东坡先生外集》所据曾祥波:《〈仇池笔记〉的成书来源及其价值——以明刊〈重编东坡先生外集〉为切入点》,《文学遗产》2022年第2期,第78页。。南宋时还出现了麻沙书坊所刻《东坡大全集》,应该也收录《南省讲三传十事》或《南省说书》的内容,但此《东坡大全集》后不存世,明代《苏东坡大全集》是否源于宋代,一直未有定论。直到最近,曾祥波撰文指出,国家图书馆所藏傅增湘旧藏《苏文忠公集》乃源于宋代《东坡大全集》,同时也是明成化本《东坡续集》所据之本曾祥波:《宋刊东坡集源流与价值发覆——以〈东坡外集〉与傅增湘旧藏〈苏文忠公集〉为线索》,《文学遗产》2023年第5期,第98页。。此便令人想起宋人对“东坡七集”之外类编文字“真伪相半”之讥,及近人对《续集》“遂多伪篇”的认识祝尚书:《宋人别集叙录》卷九,第424~425页。。由此虽不敢推定《三传义》非苏轼所作,但可以明确的是,后人纂集并命名为《南省讲三传十事》者,不能作为苏轼参加“说书举”的有力证据。故《三传义》10篇若果为苏轼作品,综合诸文献对相关考试情况之呈现及有人视为“经义”篇的事实,当判断为“经义取士”科考试内容,或仅是一种考试模拟文字,亦未可知。

“经义取士”科目在嘉祐二年贡举后,未见再有,亦应是随着明经科的设置以及诸科对大义的加试而被取消。嘉祐二年十二月五日诏令,不仅规定“诸科增试大义十条,又别置明经科。其试法:“凡明两经或三经、五经者,各问墨义、大义十条……”且明经科“出身与进士等”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六,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第4496页。。因此,原来由进士、诸科过落者自陈报名的“经义取士”便与之重复,自然取消。“说书举”亦因此而罢。

四 结" 语

综上所述,苏轼省试时“《春秋》对义”,应该是始于景祐时期的“经义取士”科目,属于给参加进士和诸科考试的举子一个别奏名的机会。这才能解释北宋时期直接记述苏轼进士科考试者,包括苏轼本人在内,在叙及其省试情况时不称“说书举”的缘故。从刘恕通过“说书举”后,能立即得以授官来看,与之接近的“经术取士”的别奏名试登科,亦当能享受相当不错的待遇。因此对参加进士科和诸科的举人颇有吸引力,在经术上有基础、符合条件的举子,自然会积极报名参加。这样不仅获得殊荣,更可以多一次应考登科机会。这从胡宿《论增经术取士额状》中言及庆历六年、皇祐元年和皇祐五年进士、诸科考试时,报名参加“经术取士”者人数逐次增加,不得不请求朝廷增加录取名额,便可看出。因此,嘉祐二年,苏轼在参加省试的同时,报名参加此科,再合理不过。说其为登科增加保险意图,是有道理的。再看张宗雅“说书举”登科,却是亦可获得赐同进士出身的,相当于进士科第五甲的待遇,同样是对进士科下第者的一种莫大的安抚,符合条件的举子积极报名,当亦在情理之中。如此,可以看出,杨文对于苏轼不会报名参加“说书举”动机的推断,是站不住脚的。

虽然苏轼参加的“经义取士”科目不是“说书举”,却与“说书举”科目的报名条件和考试方式比较相似。这导致此科取消以后的人,特别是南宋以后的人,对北宋前中期施行过的和经义相关的考试科目,虚实难辨。又加《重广分门三苏先生文粹》及郎晔编《经进东坡文集事略》时将《三传义》称为《南省讲三传十事》,故难免使文集注释者与“说书举”相混,将《三传义》称作《南省说书十道》或《南省说书》。这也正是李文、费文和陈文甲将苏轼省试时“《春秋》对义”理解为“说书举”的最根本原因。

明了苏轼省试时“《春秋》对义”试为一种省试之外的“别奏名试”,则其进士科的名次与甲第当可进一步厘清。回到苏辙《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乃置公第二。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殿试中乙科”的语境,既然“《春秋》对义”并非省试科目之一,而是另一种科目,则对“乃置公第二”的最合理解释,应该是省试的总名次。对于此项,杨文和陈文都作了较为充分的论证,笔者当修正《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考释——兼说宋朝进士甲乙丙科问题》一文的看法,接受苏轼省试第二说。明白“经术取士”科参加的资格问题,则更可见费文的苏轼省试不合格说,既无证据,亦无成立之道理。但叶梦得《石林燕语》中所载苏轼省试之赋“为他考官所落”,亦不可不信。具体情况应是主考官欧阳修全权决断,在苏轼的赋被落的情况下,以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的考试作为主要依据,将其定为第二。这一成绩应是出乎苏轼个人意料的,这从苏轼《谢南省主文启五首》中“及来京师,久不知名,将欲治行西归”之语气可以感觉一二。因此,在报名参加省试的同时,苏轼又报名参加了“经术取士”科目,最后省试和“经术取士”科均取得好名次。以往省试合格,殿试仍有可能遭淘汰,“临时取旨,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故有累经省试取中,屡摈弃于殿试者”。但嘉祐二年三月辛巳(初五日)殿试之日,朝廷却下诏“进士与殿试者皆不黜落”王栐撰,诚刚点校:《燕翼诒谋录》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2页。,等于省试合格者皆可得进士科出身。在这种情况下,其主动放弃“经术取士”科第二环节学官试或御试,而没有获得此科的出身,也是有可能的。可殿试成绩也应该出乎苏轼意料,成绩并不理想,列在丙科,应是第五甲。而又因为“《春秋》对义居第一”的成绩,升一甲至第四甲,成为乙科苏轼殿试初为丙科,史有明载。属于第五甲,升一甲为第四甲事,详见拙文《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考释——兼说宋朝进士甲乙丙科问题》(第69~84页)之考证。。因为“《春秋》对义居第一”,既显示苏轼的经术造诣,又在其考试中具有一定标志性,故其弟苏辙在《墓志铭》中予以强调。苏轼的科举升甲事,苏辙在《墓志铭》书写,与此科是不是“说书举”无关,但陈文对相关问题的考证还是比较有说服力的,值得称许。

嘉祐二年的科举考试,仅是两宋320年间118次贡举中的一次,却因选拔的人后来成为名人者众多,特别是苏轼兄弟荣登此榜,而备受关注。对苏轼进士科名次与甲第之争议,却又因为对此届科举考试制度的不能尽知而产生。究其深处,亦是因为北宋科举制在前中期的复杂及多变。北宋虽然将科举考试定为选官的主要途径,但对制度的完善和协调却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唐代科举及第虽贵为华选,但录取人数甚少,占官员人数的比例极小,故制度的设计既有适应现实的一面,亦有理想化的一面。不仅考试内容和录取标准偏重文学,而且科目繁多(铨选亦大致如此),能够满足不同条件报考者的需求。录取人数少,亦不会为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带来太多不便。但宋代情况就不同了,自太宗以后,各科录取人数便数倍,甚至十数倍于以往,这无疑为各科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带来极大的工作量。不仅如此,北宋科举制及与之相关的官员铨选,又一直追求“实用”目标,处在两对矛盾的纠结与争议之中:一是在考试内容上文学(诗赋)取士与经义取士的争议与纠结;二是考选与培养之间的争议与纠结。与之相伴随的是,北宋在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方法等制度建设方面对前代的继承,以及适应新形势的试错。诸状况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自唐后期便已开始,到了北宋前中期,呈现激烈状态。反映在制度上,便是考试科目频繁兴废,考试内容不断调整,考试方式不断趋于合理与公平,其中有两个趋势,一是经义取士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二是考试科目逐渐减少。这一变化,到熙宁四年神宗与王安石变更科举制和铨选制,是一个大的阶段性总结,不仅科举制仅留进士一科,而且考试内容废除诗赋和墨义,以重视经义的策、论考试为主要录取标准。铨选制度亦趋于简单化,废除以往重文学的考判做法,改考实用知识技能。与此同时,设立各类学校,弥补单一进士科对人才选举与培养的不足参见曹家齐:《宋代身言书判试行废考论》,《文史》2014年第3辑,第167~190页;曹家齐:《北宋熙宁改革选举制度之再认识》,《学术研究》2019年第9期,第108~113页。。

熙宁选举制度改革之前,真宗和仁宗时期的选举制度调整最为频繁,“说书举”与“经义取士”等科目的置废,是突出表现之一斑。

A Further Discussion of Sushi’s Imperial Examination for the Selection of Jinshi

Cao Jiaqi

Abstract:The departmental examination on expositing the meaning of Spring and Autumn (Chunqiu Duiyi,《春秋》对义) that Su Shi took was neither the subject of exposition on the meaning of the Classics,nor that of interpreting the Classics (Shuoshu Ju,说书举).It was a separate subject of recruiting the officialscholar based on his learning of the Classics during the period of Jingyou.This subject was a supplemental subject for the examinees taking the subject of Jinshi or the various subjec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dvocating the test of the Classics’ meanings.The subject of interpreting the Classics started in the fourth year of the Tiansheng period.It focu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lassics at the Directorate of Education.It was different from the subject of recruiting the officialscholar based on his learning of the Classics.However,as far as the eligibility of the examinees was concerned,these two subjects were similar,which has confused later historians.Su Shi got the first place in the examination on expositing the meaning of Spring and Autumn,which was different from the departmental examination subjects.Therefore,the argument that he got the second place in the departmental examination is plausible.Some of the arguments in the article,“A Textual Research on the Place of Su Shi in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for the Selection of Jinshi and the Issue Related to the Three Subjects of Jinshi Examin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should be corrected.

Keywords:Su Shi;Subject of Jinshi;Expositing the Meaning of Spring and Autumn;Subject of Interpreting the Classics;Subject of Recruiting the Officialscholar Based on His Learning of the Classics

【责任编校 苗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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