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保障西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问题研究
2024-12-31吉美诚
摘" "要:经济法在保障西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基于此,探讨经济法保障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关系,从主体困境、激励困境以及资金困境三个方面剖析经济法保障西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西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关键词:经济法;西部乡村振兴战略;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7"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21-0157-05
一、研究背景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举行的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1]但对于大多西部乡村地区而言,其仍旧面临着相对贫困的经济困境。交通体系不发达,农业生产落后,工业发展不佳使得西部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2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要求政府需要在脱贫攻坚成果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开展乡村振兴。在法治社会构建的大环境下,经济法能有效保障西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赋予西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调解、监督和规范等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创设良好的法治环境。但目前经济法在保障西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面临一定困境。为此如何完善经济法规以有效保障西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同时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而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初衷。
二、经济法保障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关系
经济法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整体利益观,这与西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目标,即消除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局面不谋而合。因此,经济法与乡村振兴战略有着紧密的联系,可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创设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乡村振兴战略是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体现
经济法视域下,社会整体利益主要体现为辅助弱势群体,将资源合理地向弱势群体进行转移,使社会整体利益均衡化。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与乡村振兴战略中以民为本的理念不谋而合,它要求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需要充分发挥经济法中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2]。西部地区要实现乡村振兴,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以进一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疲软等根本性问题。经济法中社会整体利益宗旨要求在全社会中建立一种相对均衡的健康经济环境,有效辅助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缓解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为西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打下良好基础。通过经济法的相关规范,可以确保帮扶资源的投入和分配更加规范化、均衡化,经济的发展更加合理化。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对资源再分配,使社会财富和资源向弱势群体有效倾斜,从而达到缩减贫富差距,促进西部乡村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经济法保障原则与乡村振兴实质的契合
经济法的实质是主张非形式主义的公平正义。在西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需要确保农村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非农经济主体具备平等的人格地位,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调节消除乡村主体的弱势地位。传统的私法要求人们可根据自己的劳动结构来分配资源和财富,这是形式正义价值的体现。而实质正义则希望能够给予弱势群体特别的权利和资源,确保弱势群体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以协调和平衡的方式获得资源,使全社会成员的利益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均衡和提高。而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是希望社会资源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应充分考虑弱势群体,通过积极介入来改变某些形式上平等但本质上不平等的关系,利用法律的威严来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均衡。它真正体现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和差别待遇原则。这种实质正义价值也是西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希望通过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来为西部乡村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
(三)经济法保障乡村振兴的必要性
在完成消除绝对贫困这一艰巨任务后,应加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提供经验和借鉴。但由于西部乡村经济发展落后,教育事业发展薄弱,农民综合素质偏低、法治意识较差等,导致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面临诸多困境,这都需要经济法来进行有效保障。通过经济法的规范,不仅为西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更多资源,同时也为战略的实施创设了良好的法治环境[3]。经济法具备调节经济功能,它能从全局系统地调节市场经济关系,利用强制性的法治手段来弥补市场的缺陷,弥补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存在的不足,利用国家权力对于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目前我国民商法注重对于私人权利的保护,但它并不能消除市场因调节失灵而产生的贫困所导致的不公平。为此,经济法的介入能对于民商法调整过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可以确保社会资源的调节趋向于实质性的公平,为乡村振兴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经济法保障西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面临的问题
经济法为西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创设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在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具体问题如下。
(一)乡村振兴之经济法主体困境
首先,在经济法保障西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所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对于农村经济主体的判定存在模糊性,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乡村经济主体这一概念进行明确规范,导致同一个人在识别时存在不同的判断结果。没有对被帮扶农民的评价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部分应该纳入帮扶的农民被排除在帮扶名单之外。资源无法真正地分配到有需要的人手中,致使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缺乏一定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其次,没有对被帮扶目标的权利进行合理规制。目前乡村振兴政策中规定了执行人帮扶的义务,明确了执行人帮扶的责任。但没有对于被帮扶人的权利进行相应规范,没有对权利进行解释和分类,使得被帮扶人即便是获得了帮扶资源,也没有充分依据自身的权利对于帮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效果。
最后,部分乡村经济主体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较弱。由于认知水平不高,没有长远的眼光,缺乏一技之长以及管理能力较弱等,导致乡村经济主体即便可以借助良好的乡村振兴政策,也无法分享到优惠福利[4],部分政策仍旧被一些农村精英所利用。村民缺乏充分利用相关政策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面临诸多困难。
(二)乡村振兴之经济法激励困境
目前相关法规仅仅是对在乡村振兴政策中相关主体违法的严重性情节设置了相应责任,而对于一些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进行完善规定,同时对于情节严重与否的具体标准也没有设置统一的指标,导致部分主体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政策时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包括滥用贪污帮扶资金、骗取乡村振兴开发优惠待遇、冒名顶替、虚假报告或者是干扰检查等,导致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面临一定困境。目前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部分地区过于追求短、平、快的经济效益,希望能在短时间内看到农户的经济收入,没有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条件和优势资源,缺乏长远的规划,导致基层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倾向于周期短、见效快、易实施的帮扶项目。即便是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开始规划适合自身发展的产业项目,也迫于基层政府要求见效快的压力,而选择或改换其他项目。过于追求短、平、快而没有结合当地的发展特点、市场因素和农民认知能力等做法,导致开展的乡村振兴项目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不能持续性地对于乡村振兴项目进行考核,导致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过于急功近利,无法达到良好的实施效果。
(三)乡村振兴之经济法资金困境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资金的分配是基层政府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农村中,大多村民的收入水平相差无几,同时乡村振兴补贴资金对于资金的使用方向也有着明确的要求。在确定重点帮扶名单时,大多数农民可以达成共识。但对于部分存在懒惰意识、缺乏上进心的帮扶对象而言,若被排除在名单之外则会存在不满,不断地上访,进而扰乱乡村振兴战略开展的秩序。目前在乡村振兴资金补贴的使用方面缺乏灵活性,大多是政府部门提供使用方向。即便是部分农民有着强烈的养殖或种植意愿,也具备养殖和种植的能力,但由于与本村的帮扶方向不一致,也很难获得资金补贴。同时资金来源有限,多是依靠政府部门的层层下拨,但部分地区财政收入不多,负担不起相应的资金补贴,导致资金量较小。部分资金监管力度不足,在使用中容易存在贪污挪用等问题。资金的使用缺乏透明度,公开制度不完善,外加项目规划不科学等因素,致使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在部分农村地区,由于当地基层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缺乏规范的法律指引,同时存在一些草率的短期行为,致使乡村振兴资金被占用。对于一些未完成的帮扶项目实施思路频繁作出调整,追求面子工程等,导致资金的利用率不高,同时也凸显了在乡村振兴资金使用过程中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四、经济法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对策建议
结合目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经济法应充分发挥其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对于乡村振兴主体制度、激励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进行规范和完善,从而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创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具体建议如下。
(一)经济法保障乡村振兴之主体制度完善
1.乡村振兴经济法主体制度概述。目前乡村振兴中经济法的主体分为三大类,分别为政府、市场主体和乡村经济主体。政府并不单单指政府相关部门,而是指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执行相关政策的行政机构,包括具备经济调控功能的公共部门,如社会中介团体、司法机构、立法部门以及政府部门等。市场主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既包含了从事经济活动的一些营利组织,也包含了除政府之外所有的非法人组织、非乡村振兴重点对象人群以及非营利法人等[5]。农村经济主体是指达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经济主体标准的相关群体,包括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等。
2.乡村振兴主体制度之经济法完善。基于经济法的角度,对于西部乡村振兴主体制度的完善,主要是从政府主体、市场主体以及乡村经济主体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就政府主体而言,应明确政府在西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资源调配的职能。针对乡村振兴战略中所涉及的物力、人力、财力等进行优化配置,使资源精准帮扶到各村、各户和个人,确保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政府应提高乡村经济主体迫切改变目前生活状态的积极性和能力,提高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干劲,激发民众的致富欲望,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打下良好基础。政府也应简政放权、树立明确的绩效观,认识到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不应树立短、平、快的考核理念,而是需以长远的眼光来进行考虑,确保乡村振兴项目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赋予市场主体和乡村经济主体更多的主动权,确保相关主体能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发挥最大效能。
就市场主体而言,目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政府主体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但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并不能确保相关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市场主体仍旧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市场主体分类较为简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的约束,致使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为此在经济法中需要对于市场主体的责任、义务、权利进行明确规范,设计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以提高市场主体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积极性。明确市场主体的地位,为市场主体有效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就乡村经济主体而言,需要对帮扶对象进行明确的判定和识别。为此经济法需要在帮扶对象的细化分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设计合理的调查和评估机制,从静态评估发展为动态评估,并针对不同对象合理调整评价标准,对帮扶对象进行有效识别。同时,建立乡村经济主体动态退出机制,按照标准来评价其是否能进入或退出帮扶对象队伍,确保动态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经济法应建立和完善赋予农村人群倾向性权利的法律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引导民众在学习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乡村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高质量人才。根据西部乡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提供技术、资本和人才的支持,帮助西部农村地区在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相匹配的经济实体,确保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合作,促进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保障乡村振兴之激励机制优化
1.明确激励机制的界定。所谓乡村振兴激励机制,即在经济法律体系中为进一步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而制定的各种激励政策。它不仅可以有效促进政府部门、乡村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中来,同时也能确保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进而为乡村振兴的实现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大环境下,各级政府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并确保该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在制定激励政策时应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方案,确保乡村经济主体能够积极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中来。乡村振兴激励政策的受益者为帮扶对象和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企业,同时也包含了促使乡村振兴战略得到落实的工作者。为此,针对不同的对象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具备针对性的激励政策,确保激励政策能够有效贯穿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方方面面,包含档案建设、资金投入、招商引资、资金利用以及政策落实的考核等。
2.优化经济法激励机制。要扩大激励政策的覆盖面,经济法需要对激励政策进行优化,确保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乡村经济主体能积极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通过充分利用帮扶的资源和资金,确保帮扶地区能获得更好的经济发展。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采取合理的宣传方式,使各主体充分认识到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有效改变乡村经济主体在面对帮扶时存在的消极心理,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政策的实施中。在制定帮扶政策时,需考虑乡村经济主体的所思、所想以及落实政策中所存在的困境,采取合理的应对方式增强其责任意识,使各主体能积极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6]。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评价考核机制,对政策的设计、执行、落实、效果等进行充分考核。建立合理的数据监测分析及报告等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帮扶资金政策等进行紧密结合,以有效提高各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从经济法宏观调控的角度来制定完善的奖惩制度,确保奖惩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激发各主体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的内生动力。
3.确保激励政策的合理性。激励政策要符合西部地区具体的经济发展情况,契合民众的所思所想,充分解决民众的顾虑和消极被动思想,使激励政策能够真正发挥相应的激励作用,确保乡村振兴战略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乡村振兴激励机制的重要意义和价值,结合市场主体和乡村经济主体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有效解决在政策落实中存在的标准单一和形式主义等相关问题。通过深入开展市场调研与民众沟通来了解和解决在政策落实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激励政策的优化与完善打下基础。
(三)经济法保障乡村振兴之资金管理机制健全
1.拓展财政专项资金筹资渠道。目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付,但鉴于西部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应尽量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以应对资金短缺问题。可在政府下拨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基础上拓宽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引导社会爱心企业、人士捐款捐物。为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可对帮扶企业在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通过积极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政府相关部门也应结合当地乡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帮扶政策,积极利用好衔接资金、小额信贷以及地方债券等资金来有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202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该《意见》对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指导建议。包括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并做好政策的衔接。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加大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力度。建立市县留用为主的资金调剂机制,确保资金的使用能够赋予县级政府合理的资金自主权。根据当地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项目比例,确保资金的使用具备一定的针对性。
2.完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规范。为提高乡村振兴战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应建立合理的资金管理体制,确保专项资金能够专户管理,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划拨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通过相关账户依据法定流程直接补偿到帮扶对象,减少中间环节也可有效避免出现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应将以往被动的输血模式转变为主动的造血模式,确保乡村振兴产业模式具备一定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多样性,以确保资金能够得到高效应用。相关人员应积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探索多种形式的振兴模式,包括金融乡村振兴、电子商务乡村振兴、小额信贷、合作帮助等。充分分析当地亟须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通过对民众进行调研,结合民众的需求,在基础设施、公共健康、义务教育、经济产业发展等方面实施合理帮扶,确保资金的使用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民众需求。结合当地的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可充分遵循地域性原则,发展“一村一品”等模式。确保在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的基础上,付出最小的资源来获得最大的收获。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应优先选用专业素养较高、信誉良好的人员参与项目工作。对于一些劳动强度大、专业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可招用当地农民,在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的同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率。当资金的使用涉及多个部门时,应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整体筹划、合理引导,分清各部门之间的主次责任,避免发生多头管理情况,确保资金能在最简化的流程中得到最精准的应用。
3.加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监管。针对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方面的不足,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机制,确保乡村振兴资金能够得到有效使用。应建立以地方财政部门监管为主、其他部门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同时号召广大的社会群众都能积极参与到资金监管中来。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反映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明确各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使他们能有效参与到对主管机构、审计部门、金融部门等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中,以不断提高对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的质量和效果。对于资金使用不良的部门应减少其对于帮扶资金的使用安排,督促其进行相关项目的申报,同时加大对违反法规人员的处罚力度。对于资金使用良好、利用率高的项目可按照范本向帮扶地区进行推广,对于闲置资金则进行充分的动态评估和管理,及时收回和归集,结合后期的乡村发展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五、结束语
乡村振兴战略与经济法有着紧密的关系,如乡村振兴战略是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体现、经济法保障原则与乡村振兴的实质相契合,同时经济法也是保障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的根本基础。但目前经济法在保障西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包括经济法没有对于乡村振兴主体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激励机制以及资金的引进、使用和监管方面缺乏规范,导致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因此,本文提出依靠经济法来保证乡村振兴战略合理实施的策略,包括对于乡村振兴主体制度进行完善,对于乡村振兴激励机制进行优化,同时健全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体制,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创设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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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明.经济法视阈下乡村振兴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分析[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23,40(5):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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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estern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Economic Law
JI Meicheng
(Law School,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570228, China)
Abstract: Economic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ns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in western China. It can create a good legal environ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nd ensur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I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conomic law security and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from the main dilemma, incentives and financial difficulties three aspects analyzes the economic law to guarantee the western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implementation problems,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estern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 Economic law; Guarantee; Western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Implementation
[责任编辑" "刘" "瑶]